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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論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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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論論文

第1篇:刑法理論論文范文

內容提要: 刑法方法與具體問題相聯系,屬于刑法學研究的內容;刑法方法論與世界觀相聯系,一般地屬于法理學研究的內容。每一種方法都有自己的功能,也有自己的局限性,僅僅使用一種方法是無法完整地研究刑法學的。在現代刑法理論的構建中,比較研究方法是值得我國學者特別重視的方法,體系性方法是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刑法理想對刑法方法的選擇具有根本性的指引作用。從總體上說,綜合的方法才是最好的刑法方法。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刑法學研究中應當注意方法問題。采用不恰當的方法,不僅難以提高刑法學的研究水平,而且可能造成研究水平的下降。目前,“方法”和“方法論”這兩個概念在我國刑法學界存在爭議。筆者認為,“方法論”問題一般屬于“法理學”的研究范疇,“方法”問題才是具體法學部門應當研究的內容。刑法方法指的是刑法研究中使用的方法,刑法方法理論就是關于這些方法的理論。在本文中,筆者試圖通過厘清“方法”和“方法論”之間的區(qū)別,指出制約刑法方法選擇的基本條件,分析目前刑法學界關心的刑法信條學和刑法解釋學中使用的各種方法所具有的功能和局限性,并指出刑法理想對刑法方法選擇所具有的特別意義,希望有助于學界對這個問題的進一步研究和討論。

一、刑法方法理論的幾個基本概念

目前刑法學界對方法論問題表現出很大的興趣。然而,什么是刑法方法和刑法方法論?這個概念性的問題首先需要明確,因為概念的混亂勢必導致研究的混亂。

從現代漢語的一般意義上說,方法和方法論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方法一般指的是解決具體問題的門路、程序等。方法論則有兩個含義:一是關于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二是在一個具體學科上所采用的研究方式、方法的綜合。在我國現代社會科學的意義上,人們一般在第一個含義上使用方法論這個概念;在方法論的第二個含義上,人們主要研究的是在具體學科中所使用的各種方法所具有的一般特點,從而形成在具體學科中對第一個含義的限制性使用;人們一般不把具體方法的綜合使用作為方法論的主要內容加以討論。

方法和方法論的區(qū)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方法是以具體問題為前提的,沒有具體問題,研究方法問題就失去了實踐的意義;方法論是與世界觀相聯系的,“對世界的基本觀點怎樣,觀察、研究、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也就怎樣”。也就是說,方法論一般不與具體問題相聯系,除非具體問題本身就是一個世界觀的問題。

第二,方法因為與具體問題相聯系,因此需要目的并且是受目的支配的。面對具體問題,方法是獨立和外在的,它的價值受制于人們在解決問題時的具體愿望,換句話說,不符合人們解決具體問題愿望的方法,人們就不會采用。方法論因為“同世界觀是統一的”,因此,方法論是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中的組成部分;面對方法論所要解決的世界觀問題,方法論的目的性就是其自身。因此,方法論具有內在的構成成份的屬性。

第三,由于方法需要前提和目的,因此,在具體部門法學的理論體系中,方法問題總是處于從屬地位和非主流地位。由于方法論一般地是以自身為研究對象的,因此,在現代法學教育中,方法論問題是法理學研究的重要對象。另外,由于各個具體部門法學使用的具體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共通性,因此,作為一般法學方法的教學內容,通常也成為法理學的重要教學內容。

方法和方法論的確存在著相互聯系的情況,這主要表現在:

第一,方法,尤其是被人們所采納的具體方法,總是在某種程度上表現著一定的世界觀;一種世界觀也只能在某種程度上通過一種或者多種方法表現出來。

第二,在具體部門法的理論體系中,由于多種方法的使用,這些方法的綜合可能被稱為這個部門法理論體系的方法論,也就是在方法論第二個含義的基礎上使用這個概念。不過,人們在這個意義上使用方法論的概念,主要是探討一種方法對于有關問題的解決能夠起到什么作用,而不是探討在這個學科中應當具有的世界觀問題。

區(qū)分方法和方法論之間的界限,不僅在于指出這兩個概念各自具有的功能和任務,而且在于指出,在人類的知識體系中,方法和方法論雖然有具體和抽象之分,對具體的方法和特定的方法論來說,在有關結論的研究、形成和運用上有難易之分,但是,人們不可以說,研究和運用方法的刑法學在品格上就一定是低層次的,研究和探討方法論的理論就一定是高層次的。由于刑法所具有的實踐性,任何方法和方法論都必須在實踐中接受檢驗,看看它們對解決犯罪和刑罰中的問題到底是否有幫助,以此來決定自己的學術層次和價值問題。如果在知識體系中采用與封建等級相類似的觀念來評價有關知識的品格高下,那么,由此產生的評判必然助長人們脫離刑法的實踐性去追求無限抽象的所謂高層次知識,這不僅不符合科學的精神,而且對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也十分有害。

根據這種認識,筆者認為,刑法方法理論主要研究的是刑法的研究、制定和適用中所使用的方法問題;刑法意義上的世界觀問題,除非對“世界觀”的概念進行特別的界定,一般不屬于刑法學而屬于法理學研究的范疇。如果把一般的世界觀問題放入具體的法學領域,那么,就容易導致將具體法學研究大而化之,從而降低具體法學的專業(yè)性,不僅不利于學術和專業(yè)的進步,而且也不利于深化對一般性問題的研究。

不過,筆者并不否認在具體法學領域中存在著世界觀問題。一方面,這種世界觀可以是源于刑法之外的指導思想。以德國刑法學理論的發(fā)展為例,古典刑法體系就受到19世紀思想史方面自然主義的重要影響,把刑法體系引導到可以計量的、從經驗上可以證明的現實性構成部分上去,從而使刑法體系由互相分離的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組成。新古典體系主要是根據20世紀初很有影響的新康德主義的價值哲學建立的。該哲學主張:現實應當與作為各個學科基礎所確定的最高價值相聯系,應當通過這個價值來形成和劃清界限,并且應當在這個價值的視角下進行體系化。刑法體系可以前后一致地從社會危害性和應受譴責性的評價標準出發(fā),說明不法和罪責迄今為止是如何以一種實踐上有意義的方式,在大多數的體系性建議中得以實現的。目的性行為理論是建立在哲學的現象學和本體論理論之上的。這種哲學理論試圖明確指出自然人存在的結構性原理,并且試圖創(chuàng)設研究人的學術基礎。根據這個理論,一個享有優(yōu)先權的人類學的基本概念,例如人的行為這樣的基本概念,應當被置于一般犯罪理論的中心位置,并且,應當根據行為的存在特征,建立一個對立法者來說已經預先規(guī)定了的物本邏輯結構的體系。

從另一方面看,世界觀問題還可以是與某些具體的刑法問題相聯系的。例如,在刑法學中研究的刑罰目的問題,犯罪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問題,以及因果關系問題,就與人們在這個具體問題上的基本觀點和基本立場這些涉及世界觀的問題相聯系。然而,這些特定的世界觀問題僅僅具有特定的意義,不能被泛化,由于這些特定領域中的特殊問題而把一般性問題作為主流問題來研究,在學術上容易產生上述非專業(yè)化的不利結果。

二、制約刑法方法選擇的基本條件

法學工作者在面對法律問題時,選擇什么樣的方法來解決相關的問題要受到諸多條件的制約。研究這些基本條件,對方法理論的討論有著重要意義。

(一)法系與刑法方法的選擇

法系的特點對刑法和刑法學都有重要的影響,因此是決定刑法方法的基本條件。目前,對我國有重大影響的法系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民法法系也稱大陸法系,普通法法系也稱英美法系。在不同的法系中,對刑法方法的選擇發(fā)生重大影響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兩個:

第一,法律淵源的形態(tài)。在民法法系中,刑法的法律淵源形態(tài)主要是刑法典。法官的判決,包括最高法院法官的判決,都不具有正式的一般拘束力。在普通法法系中,刑法的法律淵源形態(tài)現在已經一般是成文法和判例。

第二,案件的審理方式。在民法法系中,目前刑事案件的主要審理方式貫徹的仍然是職權主義,法庭審理階段訴訟的進行、證據的調查,均以法院為主,不受當事人意向或主張的約束;在普通法法系中貫徹的是當事人主義,法庭審理階段訴訟的進行、證據的調查以當事人為主,法院以消極仲裁者姿態(tài)出現,聽取當事人雙方的舉證和辯論后做出判斷和裁決。

這些特點對刑法的影響全面表現在立法、司法、律師工作、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的各個方面。以德國的狀況為例:從德國目前關于法學方法理論的主流著作《法學方法理論》中,人們可以看出,德國的法學高等教育和法學基礎研究所強調的方法一般涉及以下內容:法學的一般特征(第1章),法律條文的理論(第2章),案件事實的形成和法律判斷(第3章),法律的解釋(第4章),法官發(fā)展法律的方法(第5章),法學概念和體系的形成(第6章)。在德國法學中使用的方法,主要不是對世界觀進行研究,即使在法學的一般特征部分,德國法學高等教育重視的方法問題也僅僅是:法的表現方式(第1節(jié)),作為規(guī)范科學的法學(第2節(jié)),作為“理解性”科學的法學(第3節(jié)),以價值為導向的思維方式(第4節(jié)),法學對法律實踐的意義(第5節(jié)),法學知識的產生(第6節(jié)),作為反映法學自身的注釋方法理論(第7節(jié))。人們從這本書的目錄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德國法學中的方法理論具有兩個與其法系性特征密切聯系的特點,即以法律條文為導向,以法學概念和體系建設為手段。也就是說,在德國法學的方法理論中,是以明確的問題和清晰的目的為指向的:這就是完善的法律規(guī)定和完整的理論體系。這個基本方法在包括刑法學的各個法學領域之中都能夠得到運用。

在普通法法系中,從英美法學通行的理論和教學著作中,人們也可以看到,英美法學在方法別強調對司法判例的尋找和分析的訓練。在這個過程中,英美法學的方法理論總是毫不含糊地強調以解決法律問題為導向。在這個前提下,法律研究和法學教育重點抓的環(huán)節(jié)是:認定有待分析的問題(包括確定問題和確定需要分析的范圍),進行分析性推理(法律三段論方法的使用),發(fā)展法律原則(包括對有關原則的可適用性和法律標準進行分析),分析案件事實(包括為雙方當事人提出主要論點),最終得出結論。這個過程一般被稱為IRAC,即提出問題(Issue)——說明規(guī)則(Rule)——將規(guī)則適用(Apply)于事實——最終得出結論(Conclusion),也就是人們通常說的找法和用法的過程。在這個方法的適用過程中,人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普通法法系的方法具有以下特征:以解決具體法律問題為核心來使用法律條文和發(fā)展法律原則。與民法法系使用的方法相比,普通法法系中的方法,明顯地不強調法律條文的整體性,也不強調理論概念和體系的完整性,但是,非常重視具體原則、規(guī)則和標準的形成和適用。普通法法系使用的方法所具有的這些特點,自然有其自身獨特的歷史和傳統。然而,隨著歐洲聯盟的建立,尤其是隨著歐洲人權公約和歐洲憲法的頒布和施行,筆者發(fā)現,至少在英國的刑法學者中似乎已經開始對理論體系進行整理的嘗試。

不同法系在方法上的區(qū)別,并不是一般的“方法論”或者“世界觀”意義的,在現代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中,在所追求的“公平”和“正義”這些基本法治目標上基本一致。它們之間的區(qū)別主要是在具體方法方面。在民法法系中,例如在德國法律制度中,完善的法律規(guī)定和完善的理論體系避免了司法實踐中找法的困難,降低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但是,面對具體的尤其是新的法律問題,法學和刑法學仍然要在現有體系中面對或者使用與普通法方法相類似的方法;在普通法法系中,例如在英國法律制度中,雖然在理論上人們并不組織一個體系,但是,在實踐中,“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則的要求在事實上又把有關的具體規(guī)則結合在一起了。這種體系化和對問題的討論,是在學術理論研究中還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進行,以及由此產生的對方法選擇的制約,反映了不同歷史、文化、社會群體的利益,并形成了不同法系各自的特色。我國學者在比較研究中,應當具有世界性的眼光,注意并分析有關方法發(fā)揮作用的條件,以便在我國的刑法學研究中恰當地借鑒和發(fā)展相關的方法。

(二)目的與刑法方法的選擇

目的作為使用方法的前提,當然會對方法的選擇發(fā)生重大影響。

在當代社會中,在刑法研究中所使用的方法,主要運用在以下三個領域:

第一,在立法中使用的刑法方法。在這個領域中,人們使用一定方法的目的是制定具體的刑法規(guī)范,以便調整尚未得到法律規(guī)范的領域。在這個“先法”或者“前法”領域中使用的刑法方法,目的就是在特定的無法的狀態(tài)下獲得刑法規(guī)范(包括在刑法規(guī)范不足的情況下進行補充規(guī)范的工作)。在立法過程中使用的方法,“除了吸收刑法學的研究成果之外,還必須吸收其他學科(不僅僅是法學)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犯罪學的研究成果”,在這個領域中使用的方法“主要是為決策服務的”。[1]

第二,在司法中使用的刑法方法。在這個領域中,人們使用一定方法的目的是運用已經制定出來的具體的刑法規(guī)范。具體而言,在這個領域中使用的刑法方法,雖然可能因為使用者的法律地位而有區(qū)別,例如,警察、檢察官、法官、律師,由于各自法律任務的不同,所使用的刑法方法可能會有差異,但是,這個領域中使用的方法,依據的都是已經存在的法律規(guī)定,針對的都是具體案件。

第三,在法學教育中使用的刑法方法。在這個領域中,由于法律宣傳、專業(yè)學習、法學研究、司法考試等具體任務的不同,所使用的方法也可能不同。但是,人們在這個領域中使用的各種方法,都是以學習、了解和研究現有法律為目的的。

法學研究本身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人們不僅需要通過法學研究來了解、學習和掌握現有的法律,而且需要通過研究來分析、維護、批評、發(fā)展現有的法律。因此,人們在法學研究中已經發(fā)展出了許多方法。比較、沿革、注釋、理論的方法是傳統上一直得到重視的經典研究方法。[2]在法學教育中,我國的刑法教學通常采用系統講授的方法,并且開始逐漸探索案例教學的方法。

對于這些刑法方法本身來說,它們之間不存在著孰優(yōu)孰劣的問題。這些方法是否應用得當,是由刑法研究的目的決定的,并且將通過研究結果而在實踐中得到檢驗。在現代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中,并不存在著一種絕對“高層次”的方法。這里的關鍵在于有關研究成果的說服力。在法學教育中,法學教師應當研究和講授在什么問題上如何通過什么方法來獲得更有說服力的結論。在近現代錯綜復雜的社會發(fā)展狀態(tài)中,人們在刑法學研究中青睞多學科研究的方法,其實是希望使用有關學科的理論成就,來支持或者強化刑法學理論結論的說服力。人們雖然采用了法哲學、法社會學、法人類學、法經濟學、甚至試圖發(fā)展法神學[3]的方法,但是,在刑法學乃至在法學中,這些方法都屬于工具,都處于服務性的地位。在康德、黑格爾之后,刑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已經形成了。一般說來,現代刑法學工作者由于專業(yè)知識的原因,如果在刑法學中對哲學、社會學、人類學、經濟學,甚至神學本身進行研究,其專業(yè)水準肯定是非??梢傻?如果刑法學工作者真的在這些非刑法學領域中做出了專業(yè)性貢獻,那么,嚴格地說,這種貢獻也不屬于刑法學成果,而屬于相關的非刑法學領域。

在方法理論中,應當根據目的特別強調刑法方法和非刑法方法的區(qū)別,一方面是為了說明刑法方法應當借鑒其他學科的成就,而不是為了阻隔這種多學科之間的交流;另一方面要特別強調,多學科之間交流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專業(yè)學科的發(fā)展和提高有關專業(yè)的學術水平,尤其是對我國目前還處于向前發(fā)展狀態(tài)下的刑法學學科來說,這種交流不能導致人為地消除學科的界限。筆者認為,現在就談消除刑法學科與其他非刑法學科或者非法學學科的界限,是不符合科學發(fā)展規(guī)律的,也不符合我國法治建設的根本利益和學科發(fā)展的基本要求。

三、刑法信條學中的方法問題

刑法信條學這個詞是直接從德語Strafrechtsdogmatik翻譯過來的。信條學(Dogmatik)是關于信條(Dogma)的理論,而信條的原意是關于信念或者信仰的原理或者定律(Glaubensatz)。筆者不把Dogmatik翻譯為教義學,[4]不僅是因為教義學的說法已經不符合現代德語的標準意思,而且是因為教義的說法與宗教的意思太近,在我們主張無神論的社會背景下,在刑法學中不使用教義的說法,有利于避免可能產生的誤解和爭論。英文刑法理論文獻在非常近似的意義上使用的doctrine一詞,因此也應當譯為“信條”,而不應譯為現代漢語中明顯帶有貶義的“教條”或者宗教色彩濃厚的“教義”。

在法學領域中,人們一般認為,信條是法律理論中不可動搖的部分。信條學與法律理論這樣的概念之間,因此就存在著一些重大的區(qū)別。一般認為,相對于法學信條來說,法律理論仍然處于探討階段;相對于法律理論來說,信條已經成為一般接受的基礎,是一種可以被稱為一門學科基礎的理論。用我們今天通俗的話說,信條應當是一門學科中得到廣泛接受的基本理論。

在德國刑法學界,一般認為,刑法信條學是在李斯特和賓丁時代創(chuàng)立的。根據德國現代有影響的說法,“刑法信條學是研究刑法領域中各種法律規(guī)定和各種學術觀點的解釋、體系化和進一步發(fā)展的學科”。刑法信條學特別表現在刑法總論部分中關于犯罪行為的理論,人們也稱之為一般犯罪理論,而分則的基本理論與總則的信條學有著重大區(qū)別。刑法信條學的主要任務,是便于法學教育和發(fā)展刑法理論體系。根據康德的說法,一個“體系”就是“各式各樣的知識在一個思想下的統一”,是一個“根據各種原則組織起來的知識整體”。但是,刑法信條學并不滿足于把各種理論原理簡單地合并在一起,并且一個一個地對它們加以討論,而是努力要把在犯罪行為的理論中產生的全部知識,有條理地放在一個“有組織的整體”之中。通過這種方法,不僅使概念的內容得以明確和體系的結構得以形成,而且要探索新的概念和創(chuàng)建新的體系。根據刑法信條學的主要任務,人們可以看出,刑法信條學使用的主要是體系性的研究方法,以及問題性的研究方法。

在體系性的研究方法中,首先需要明確和形成基本概念。例如,在現代德國刑法信條學中,人們已經基本同意,一個犯罪應當具有行為(Handlung),行為構成符合性(Tatbestandsmaβigkeit),違法性(Rechtswidrigkeit)和罪責(Schuld),另外,有時還會有其他的刑事可罰性條件。然后,在這個基礎上逐步形成和發(fā)展出犯罪體系的學說。例如,在德國刑法信條學中,在20世紀初期占統治地位的是古典犯罪體系,在1930年前后流行的是新古典犯罪體系,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之后有重大影響的是目的性行為理論,后來,經過組合新古典學說和目的性學說的犯罪理論,在20世紀70年展起來的是目的理性的(功能性的)刑法體系。

然而,即使在德國刑法學者的眼中,體系性的研究方法也不是十全十美的,這是一種既有優(yōu)點又有缺點的方法。

體系性方法的優(yōu)點是:

第一,有利于減少審查案件的難度。在一個信條性體系中組織和區(qū)分刑事責任的所有條件,可以避免遺漏應該檢驗的條件,使實踐中審查案件的工作大大簡化并且避免造成錯案。

第二,有利于平等地區(qū)別適用法律的條件。在一個體系中的不同條件,對刑事責任發(fā)揮不同的作用。根據統一的評價標準,可以保證相同的情況獲得相同的處理,不同的情況獲得不同的處理,從而保證法律得到平等和理性的適用。

第三,有利于簡化法律并使法律適用工作具有更好的操作性。

第四,有利于法律和法學的繼續(xù)發(fā)展。在一種思想的引導下,對知識進行專門的體系化整理,對這個領域中的法律發(fā)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

體系性方法的缺點是:

第一,有可能忽略具體案件的公正性。以禁止性錯誤為例,行為人不知道自己行為具有違法性的情況,根據排除故意和排除罪責兩種理論,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根據排除故意的理論,如果錯誤地認識自己的行為是允許的,那么就不會由于故意,但是,會在必要的情況下由于過失而受刑事懲罰。與此相對,根據排除罪責的理論,錯誤認識自己的行為是允許的,在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情況下,故意仍然存在,排除的僅僅是罪責;在錯誤可以避免的情況下,就會因為故意的有罪責的行為而受到刑事懲罰。然而,在附屬刑法和社會道德性不那么明顯的刑法條文中,一個不知道不法的行為人,如果與那些明知地違反法律的人同等看待,這種情況就不能令人滿意了。這個不令人滿意的結論是由于目前的體系性安排造成的。

第二,有可能減少解決問題的可能性。雖然體系性方法能夠簡化和減輕尋找法律的困難,但是,它同時也減少了解決問題的可能性,并且可能阻斷對更好的方案的探察。以實行人和參與人的區(qū)別為例,如果人們把所有的客觀情況都歸屬于不法和歸因于因果關系時,那么,實行人、教唆人和幫助人在客觀上的區(qū)別就不存在了,人們就只能在主觀方面尋找劃分界線。這種所謂的主觀性參與人的理論,今天還在司法判決中占據著主導地位。但是,這種理論體系性安排就排除了根據在客觀方面貢獻的大小來區(qū)分實行人和參與人的方案。

第三,不能把刑事政策作為合法的體系性指示。以對行為人的故意發(fā)生錯誤的案件為例:甲給了乙一支上了膛的手槍,要求他朝丙的腿上射擊。甲以為乙知道,槍是上了膛的。但是,乙并不知道,僅僅是出于玩笑向丙扣動了扳機而造成了他的身體傷害。在討論甲的刑事責任時,根據目的性體系,故意屬于行為構成,甲由于缺少法律所要求的參與人條件就不能成為參與人,就是說,甲不受刑事懲罰。

但是這個結論在刑事政策上是有缺陷的,因為假如乙像甲所相信的那樣,已經知道槍是上膛的,那么,毫無疑問,甲就應當作為教唆人被懲罰。但是現在,在甲連乙是毫不知情的情況都不知道的情況下,甲對事情的發(fā)生本來要承擔的客觀責任就應當更大,卻因為體系性解決方案的考慮,使得參與人在客觀上提高了的份量,在主觀情況不變的情況下,突然引導出一個宣告無罪來了。產生這個不利結論的主要原因,在于理論體系經??梢砸龑С霰人那疤崴軌蛑С值母嗟慕鉀Q方法來。這個結論在刑事政策上所具有的不適合性,因此是被預先規(guī)定的。

第四,容易導致人們使用抽象概念,使人忽視和歪曲具體法律事實的不同特點。抽象概念要求人們忽視所有法律事實的不同點,只允許使用一種表面上平等、但在實際上無內容的標準。那種空洞的概念,一方面會導致問題無法得到解決,例如預備和未遂的界線,或者實行人和參與人的界線,在德國刑法理論中還沒有得到滿意的解決,另一方面,體系性經常容易喪失與現實的聯系。

為了克服體系性方法的缺陷,人們在刑法信條學中還嘗試了問題性的研究方法。問題性方法基本上是從具體的問題出發(fā),從中尋找解決這個問題的公正和符合目的的可能性。問題性的研究方法,最早是由亞里斯多德提出來的,后來,西塞羅和維科為了辯論術的目的,又發(fā)展出了主題性的工作方法。這種方法在德國的民法研究中已經得到了廣泛的采用。在那里,人們借助“主題”,在具體案件中通過對同意和反對的意見加以討論,直到對解決方法達成一致意見。這種工作方法在刑法中的主要功能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這種方法可以作為“第一次處理行動”,來解決刑法中那些尚沒有被立法者解決的領域。

第二,這種方法可以用來解決那些位于體系化之前的,需要使用理論和辯論術來填補的不確定概念和一般性條款。

第三,這種方法可以用來控制從體系中獲得的解決方法。當人們在一切可能的法律政策方面,不是依賴體系性的語境關系,而是根據公道來加以測試時,這個結論是否令人滿意,就最容易為人們所認識了。

問題性的研究方法具有以下缺點:

第一,這種方法不能包含體系性方法所具有的一些重要優(yōu)點。它不僅會犧牲體系性方法在實踐中所具有的優(yōu)點,例如簡化案件審查工作,一目了然地安排材料和減輕尋找法律的困難,而且會使自己否定法官決定應當具有可預見性和平等性的基本認識,從而威脅在刑法領域中十分重要的“法安全性”。

第二,由于法學與法律的聯系性,因此,那種一般性的尋找法律方法的問題性工作方法就成為無用的。在問題只能通過考慮“全體或者大部分人或者智者的觀點”或者根據常識來解決時,問題性方法就陷入了與法學適用理論或者法律淵源理論尖銳對立的地位。

第三,德國憲法禁止通過類推、找法活動或者通過習慣法進行問題性方法所青睞的各種以刑罰為根據的尋找法律的工作,并且,德國憲法規(guī)定的法律明確性的要求,從一開始就使得與體系性相聯系的研究方法獲得了優(yōu)先權。

應當注意的是,體系性方法和問題性方法之間雖然存在著對立關系,但是,這兩種方法進行綜合會是富有成果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能的。

目前,在德國刑法信條學的研究方法中,體系性方法是主要的研究方法,因為人們確信:“體系是一個法治國刑法不可放棄的因素”。在這個前提下,德國刑法學者研究的是如何建立一個體系,其中討論的與方法有關的主要問題是:

第一,體系建立的根據,應當是從先法存在的現象中概括產生的,還是在完全不理會一種現象所具有的先法的和物本邏輯的結構的情況下,由立法者和信條學完全自由地形成的?主張前者的是所謂的“本體主義”的立場,后者是所謂的“規(guī)范主義”的立場。不過,經過長期的討論,在當代德國刑法信條學中,人們已經不再純粹地采取某一種立場了。例如,在當代德國刑法信條學的代表客觀歸責理論和更加發(fā)展的人格不法理論中,人們都可以看到這種折衷的立場。

第二,犯罪的特征應當如何確立?功能主義的體系主張從刑罰的角度來確定犯罪的特征,認為犯罪行為體系應當從刑罰目的開始來重新發(fā)展自己完整的“功能”。這個方向最令人矚目的主張是,刑法信條學的全部概念,應當從刑法的任務出發(fā)在內容上得到滿足;總則中的體系性概念必須進行廣泛的規(guī)范化,并且應當是以一般預防為指向的。客觀歸責理論認為,行為對于犯罪體系來說,不具有決定性的(原文是konstitutive,更準確地說,是因為屬于構成要件而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這就是說,傳統信條學以違反規(guī)范的行為為導向的觀點,被這樣一個問題代替了:行為人是否應當在正義懲罰的觀點下,對一種由他造成的結果負責呢?根據客觀歸責理論的體系,“不法”和“責任”是刑法信條學的兩個中心范疇。更加發(fā)展的人格不法理論認為,規(guī)范性命令,也就是說禁止或者要求,是體系的出發(fā)點;行為的概念是一個基礎概念:在故意犯罪中,那種應當超越因果關系和結果,在客觀行為構成中進行考慮的觀點,都是從行為的概念中得出結論的。

第三,當代德國刑法信條學討論的主要問題。這些問題是:質疑和反思主觀性未遂理論,確定間接實行人的范圍,反思因果關系的必要性問題,討論所謂的允許性行為構成的認識錯誤問題,以及法人是否能夠承擔刑罰的問題,原因自由行為的問題,在參與人的輔關系殊人格特征的作用,在參與人中對不法中性行為的處理,以及法益概念的非物質化問題。

筆者在這里對當代德國刑法信條學研究的狀況所做的勾勒可能掛一漏萬,但是,這個說明還是能夠清楚地表明,刑法信條學本身不是方法問題。刑法信條學雖然要求體系性研究方法,同時考慮問題性研究方法,從而使自己在方法上的特征區(qū)別于刑法史學、比較刑法學和刑事政策學,但是,刑法方法與刑法信條學之間是手段和結果的關系,這一點還是清楚的。

注釋:

[1] 王世洲:《從比較刑法到功能刑法》,長安出版社2003年版,第232頁。

[2] 參見楊春洗、楊敦先主編:《中國刑法論(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頁。

第2篇:刑法理論論文范文

「關鍵詞訴/訴訟目的/訴訟標的

訴與訴權是民事訴訟法學中理論性很強的,被有些學者稱之為民訴理論上的“歌德巴赫猜想”。之所以如此,除了其理論本身比較抽象、有一定難度之外,古往今來的研究者眾說紛紜,人為地使之復雜化,也不能不說是一種原因。無論是理論本身的因素,還是人為的因素,總之其中確有許多至今仍懸而未決的問題,需要人們去進一步探索,逐一解決。

一關于訴的含義之辨析

我國民事訴訟理論界對民事訴訟中的訴有各種各樣的表述,諸如“請求說”、“制度說”、“手段說”、“聲明說”等等。盡管在表述上有許多差異,但大都把訴理解為一種請求。如訴“是當事人為維護自己實體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訴是“民事權利主體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fā)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出給予法律保護的請求”;訴“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護其民事權益的請求”;訴“是一方當事人將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以及如何處理的訴訟主張,提交法院依法予以審判和處理的請求”。筆者認為“請求說”比較接近訴的本質。首先,訴不同于。當事人進行訴訟目的是為了通過法院運用審判程序解決爭議,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然而法院不可能地了解當事人的愿望,也不可能主動地開始審判程序。審判程序的啟動,需要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當事人只有行使訴權,運用手段才能與法院發(fā)生訴訟關系。在這個過程中,訴并不是一種行為,而是一種意思表示,一種請求。才是一種訴訟行為。這表明,訴是當事人的目的和愿望的概括,它只能通過行為才能得到展示。從這個意義上說,行為是訴的形式,又是訴的動態(tài)表現。請求是訴的實質,是訴的靜態(tài)表現。請求不能離開行為而獨立存在,而行為離開請求也就會因為缺乏實質內容而失去實際意義。由此可見,民事訴訟中的訴是一個綜合性概念,是形式與內容的統一體。正因為如此,司法實踐中有時對“訴”與“”未加區(qū)分,如“訴諸法院”,既意味著,也意味著向法院提出請求。其次,從訴與訴訟法律關系之間的關系來看,人民法院和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都是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指主體之間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指向的對象。這種對象包括民事案件事實、當事人實體權利的請求或主張等訴訟事項。訴與民事案件事實及實體權利有密切聯系,是當事人對法院的一種意思表示,包含著當事人的訴訟目標和內容,而不是主體本身。因為有了訴,訴訟主體之間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才有了指向。也可以說,訴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客體的核心內容。同時,分立性和統一性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特點之一,雙方當事人是各自同人民法院發(fā)生訴訟關系,同時圍繞著同一案件、同一訴訟程序進行訴訟活動。這一特點表明,當事人雙方之間并不能直接提出訴或者接受訴,當事人只能向法院要求保護,提出訴。因為訴所反映的是當事人與法院的聯系。再次,訴與訴訟既有聯系也有區(qū)別。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為解決民事案件而依法進行的全部訴訟活動的總稱。包括著訴訟活動過程和訴訟關系。訴的內容包含在這種活動的目的對象之中,但并不等同于訴訟活動及其過程本身。因而在訴訟理論上,“訴”與“訴訟”有嚴格的區(qū)別,不能用“訴”代替“訴訟”,也不能以“訴訟”取代“訴”。最后,從訴與訴的法律制度的關系來看,也有區(qū)別。訴的法律制度是有關訴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既包括訴訟法律制度,又包括實體法律制度。實體法關于保護民事權益和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的規(guī)定,訴訟法關于進行訴訟、實施訴訟行為的規(guī)則等規(guī)定,為訴的產生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訴的實現提供了條件。從這一方面看,訴由訴的法律制度所決定。另一方面,有關法律制度的設立又要反映訴的需要,即:生活中有什么類型的案件,就需要設立相應的訴的制度,使之得以解決。由此可見,訴的本身并非法律制度。

以上表明,訴不同于法律制度,也不完全等同于訴訟行為或手段。訴的本質是能夠產生訴訟效果的一種請求,屬于民事訴訟活動對象的范疇?;谶@種認識,可以發(fā)現訴具有如下特征:

1.訴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種司法保護請求。這種請求是當事人基于民事法律關系非正常狀態(tài)而依法向法院提出司法保護的意思表示。其作用是向法院展示自己的愿望和要求。這種請求一般以當事人特定的訴訟行為為依托,是具有訴訟效果的請求。如、反訴、上訴、申請再審等,這些行為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會引起一定的訴訟程序發(fā)生。訴與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其他一般性請求不同,其他請求不具有訴訟效果意義,只是為訴服務。如申請財產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的請求,并不直接引訟程序發(fā)生或變更,只是要求法院為特定的行為采取某種訴訟保護措施。訴與陳述行為也不同,一般性陳述也是為訴服務,是觀念性表示,而不是效果性表示。

2.訴在民事訴訟開始階段表現為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審判保護請求和訴訟主張,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前提和起點,訴訟程序開始后即成為整個訴訟活動的對象。這是因為訴訟活動始終圍繞著當事人這種請求是否有理,其主張是否能夠成立而展開。從這個意義上說,訴是民事案件的焦點,是訴訟活動的中心內容,它貫穿于訴訟的全過程。

3.訴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權利主張和事實主張。即需要法院通過審判予以評斷的法律事實和加以保護的民事權益。這一特征表明訴包含著程序內容和實體內容。但這并不是說訴可以分割為程序意義上的“訴”和實體意義上的“訴”。一方面,訴是一個整體概念,不存在分為兩種訴的基礎和條件。作為一種訴訟請求,必然反映當事人保護實體權益的目標和內容。如果沒有實體利益或法定的權益這種內在動因,誰也不會去請求法院運用審判程序而“過把癮”。法院也不會接受沒有實質內容的請求。另一方面,理論上也沒有這樣劃分的必要。把請求所包含的程序內容和實體內容歸納到訴的內容特征之中,更便于理解和操作,也符合訴的本意和。

二關于訴的要素之辨析

任何一個有法律意義的訴,都包含著兩個必備的因素,即訴的標的和訴的理由。訴的標的是指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和一方當事人的具體請求。一方當事人的具體請求實質是針對另一方當事人的,也可以說是該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解決糾紛的意向或方案,如主張離婚、主張合同無效等,具有實體性質。訴的標的反映著當事人提訟的實際動因,直接體現當事人訴訟目的和案件性質。也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使訴明確化、特定化的重要標志。訴的標的不同,反映了當事人爭議的內容及請求法院裁判的對象也不同,但我國傳統理論一般把訴的標的只理解或表述為“雙方爭議的需要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關系”。這種理論的缺陷一是不夠準確,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不一定能使訴特定化;二是不完整,訴的標的如果不含一方當事人的具體請求就不能構成完整的訴訟標的也無法確認訴的標的。例如,在確認之訴中,訴的標的是雙方當事人對某一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的爭議,其中必須包括一方當事人的具體主張,即:要求肯定或否認這種法律關系。否則,在消極的確認之訴中就無法確定訴的標的。在各種訴中,除了給付之訴一方當事人的具體請求與法律關系有相對的分離性,因而訴的標的較易確定外,確認之訴、變更之訴的訴的標的如不包括具體請求,就難以確認,也易引起誤解。因為具體請求直接反映爭議焦點,是當事人進行訴訟的目的所在,而且也是審判的具體對象,所以是訴訟標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梢?,民事權利義務的具體爭議和當事人的具體主張才是訴的標的、訴訟的核心。

訴的理由是指當事人提訟的依據,也是當事人對訴的解釋和證明。包括事實根據和依據以及當事人的主觀認識。事實根據是指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即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以及發(fā)生爭議的事實。這些事實是確定當事人提出訴訟的客觀基礎,是當事人要求通過審判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實體根據和原因,所以也稱“原因事實”。是訴訟理由的核心,也是使請求成立的根據。訴的理由中還包括法律依據,即訴訟請求在法律上受到保護的規(guī)定。關于法律依據,還應包括當事人的法律觀點和看法。當然,事實依據才是理由的必備。

有些著述認為訴的要素除上述兩個方面外,還應包括當事人。認為訴不可能離開當事人而獨立存在,所以當事人是訴的第一要素。筆者認為當事人是訴訟要件,不是訴的要素。首先,訴的要素是從上訴的內容,便于分辨各種不同的訴,采用不同的程序和方式審理。是就訴本身進行分析。至于訴由誰提出,或者是誰與誰的爭議不是訴的要素研究的對象。何況當事人是誰,在上述兩個要素中也能明確。其次,當事人是訴訟主體,訴是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審判請求,是意思表示本身的內容,訴與訴訟主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以上在對訴的概念分析中已有明確闡述,訴實際上屬于訴訟客體范疇。在沒有人格和缺乏權利意識的奴隸及封建專制社會中當事人在訴訟中沒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往往被作為訴訟客體對待,是審判的對象。而近代和社會的訴訟中當事人是訴訟主體,不再是受審對象。再次,當事人是的必要條件之一,而訴的要素和條件是有區(qū)別的,不能混淆。條件作為訴訟的程序規(guī)則,對法院正確地行使審判權、當事人正當地行使訴權起制約作用。條件是法律對當事人行使訴權、實施的訴訟行為的規(guī)范要求。條件中包容了訴的要素,但訴的要素不等于條件。如果等同起來,那么條件中包括的人民法院、主管、管轄等等都是訴的要素。此外,訴的要素是使訴特定化、具體化的標志。并且可以根據訴的要素區(qū)別同一事件是否重復。當事人不能起這種標志作用。如:對于已審結的案件,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不能就同一訴訟標的或訴訟理由再行,而同一當事人對不同的訴訟標的和訴訟理由則可以再次進行訴訟。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訴的要素不包括當事人。

總之,研究訴的要素是從理論上對當事人提出的各種訴進行剖析,以幫助當事人認識各種訴的特點,使之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提出正當、合理的要求。同時幫助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公正、合理地、地辦理各類民事案件,并能恰當地解決訴訟中與訴有關的其他各種。

三關于訴訟標的理論之辨析

大陸法系國家訴訟標的理論在長期爭論中,大致形成了三大流派: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新訴訟標的理論、新實體法理論。傳統的訴訟標的理論的基本特征是以實體法上的請求權為根據確定訴訟標的。這種理論的優(yōu)點在于:1.有利于法院裁判。既然訴訟標的是當事人的實體法律關系或實體權利主張,那么,法院只就當事人特定的主張進行裁判即可。當事人未主張的權利或法律關系就不是訴的標的,不需裁判,使法院裁判的范圍明確。2.便于當事人攻擊和防御(注:王甲乙、楊建華、鄭建才(臺)《民事訴訟法新論》第3頁。)。由于訴訟標的限于一定的實體法權利或法律關系,當事人只須就這一標的攻擊和防御,其他方面即使不加防御,也不會產生不利后果。但是訴訟運行中,傳統理論也有明顯的缺陷,主要表現是:增加當事人的訟累,增加法院的案件,同一事件可能有數個判決并存,減損民事訴訟的功能(注:王甲乙、楊建華、鄭建才(臺)《民事訴訟法新論》第4頁。),不利于及時保護民事權益和恢復正常法律秩序。

新訴訟標的理論的特點是把訴訟標的從實體法中分離出來,構成完全的訴訟法上的概念。按這一學說的觀點,只需主張他所希望的法律效果。如果同一效果有數種不同的原因事實,即使這些原因事實在實體法上構成多個法律關系,亦應為單一的訴訟標的。對訴訟標的如何識別,新理論有兩種不同的見解。一種是以原告陳述的事實理由和訴的聲明為識別標準,即聲明與事實理由相結合,此為“二分肢”說。第二種是以訴的聲明或原告的目的為標準識別訴的標的,即以同一給付為目的的請求,即使存在不同的事實理由,也只有一個訴訟標的,此為“一分肢”說(注:陳榮宗(臺)《民事程序法與訴訟標的理論》第342頁。)。二分肢說解決了同一事件發(fā)生請求權競合的問題,但不能解決數個請求權發(fā)生在不同事實基礎上而又為同一給付的問題,這種理論導致自相矛盾的結果。按一分肢說理論就可解決這種矛盾。然而,由于一分肢說理論追求的是純訴訟上的概念,識別訴的標的時不考慮事實理由因素,因此,很難判斷訴的標的是否是同一的,同時可能導致法院判決效力無限擴張。

新實體法說與舊實體法說相對應,認為訴訟標的的問題,根源出在實體法上的請求權競合上,所以應把請求權的競合發(fā)生在單一的事實關系的基礎上,只是請求權基礎競合,因不同事實關系發(fā)生的競合才是真正的請求權競合。這一理論把訴訟標的概念與實體法的請求權聯系起來,有可取之處。但因為請求權競合與請求權基礎的競合沒有統一的區(qū)別標準,仍然面臨許多難題不能解決,所以接受這一理論的也不多。

綜上所述,國外關于訴訟標的理論爭論的焦點集中在訴訟標的識別的標準問題上,不同的學說各有所長,又各有缺陷。這些爭論至今仍然存在,訴的標的理論尚未統一。這種狀況導致司法實踐不重視識別訴訟標的,從而在處理問題時出現一些不規(guī)范或者矛盾現象。例如在處理訴的合并問題、重復問題及確定案由和確定案件是否受理等問題上均有諸多難以解決的矛盾。因此有必要借鑒和吸收國外多年來關于訴訟標的理論的研究成果,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對訴訟標的進行探討,以豐富訴的理論內容和解決司法實踐中的有關問題。

如前所述,訴的標的是指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及一方當事人的具體請求。訴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解決爭議保護其民事權益的意思表示。其實質就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保護請求。訴的標的就是這種請求的核心內容。訴訟標的體現當事人的訴訟目的,主要是當事人向法院反映自己對對方當事人的要求。這種要求包含在審判保護請求之中。因此,認為訴的標的僅僅是雙方爭議的需要法院裁判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還不能完全表明訴的目的,也不易區(qū)分不同的訴。假如不能區(qū)分不同的訴,那么與訴相關的許多問題就無法解決。如:在離婚之訴中,如果當事人在訴中只要求法院“解決”他和對方的婚姻關系,不表明自己的具體要求和目的,法院就無法受理和解決。當事人只有明確表示要與對方解除婚姻關系,才可能是完整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訴。把訴的標的僅僅理解為“權利主張”也不能反映其真正含義。因為各種訴有不同的狀況。例如,在確認之訴中,當事人并不主張權利,而且如果是消極的確認之訴,很可能沒有權利可主張。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主張實際上已包含在“訴訟主張”或“請求”之中。由此可見,作為訴,泛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司法保護的請求;作為訴訟標的中的請求,是指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表示的解決糾紛的主張,實質是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主張或要求。原告對被告的要求包含在原告對法院的請求之中,只能通過法院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并經法院審理裁判。這表明,訴的標的雖然是訴訟法上的概念,但它又與實體法律關系有密切的聯系。雙方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訴訟標的的前提和基礎,一方當事人在這個基礎上的具體請求是訴訟標的的核心,二者不可分離。

二分肢說關于訴的聲明與事實理由結合構成訴訟標的的理論,實際上包含了訴的兩個要素。這與我國訴的要素理論相近,但對訴與訴的標的理解有所不同。我國訴的理論一般認為訴的標的和訴的理由是構成任何一個有法律意義的訴的必要因素。正是這兩個要素使訴特定化、具體化。因而訴的要素才是區(qū)別不同訴的標志。當然,就一般而言,起關鍵作用的因素是訴的標的。但是不能獨立地研究訴的標的,而應把它放在整個訴的理論之中去研究。

第3篇:刑法理論論文范文

在提倡讀書的同時,趙匡胤竭力褒揚孔子和儒學,登基伊始,就下令增修國子監(jiān)學舍,修飾先圣十哲像,畫七十二賢及先儒二十一人像,并親自為孔子、顏淵撰寫贊辭,命宰臣分撰余贊,車駕一再臨幸焉。所有這些,對宋初儒學的復興都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統治者對儒學的厚愛激勵著儒生們奮發(fā)求學,貢獻智慧,儒生門的奉獻也確乎沒有辜負統治者的期待。有鑒于宋初的政治格局與外部環(huán)境,儒學的復興最先體現在《春秋》學這一熱點問題上。因為在儒家諸多重要經典中,只有《春秋》學的大一統和尊王攘夷的宗旨無須經過多少改裝,就可以用來為宋初的現實服務。因此宋初儒家學者出于最直接的現實感受,很自然地將研究的視點集中在《春秋》上。據《宋史•藝文志》著錄,宋人有關《春秋》的著述在二百種以上,而僅僅在宋初學者劉敞之前,所列宋人《春秋》傳注就達十七種一百八十四卷。據此可知宋初儒學復興確以《春秋》經傳之華為主。其中如孫復的《春秋尊王發(fā)微》,明確宣布他的研究目的在于尊王,在于正君臣之分,明大一統之義,開宗明義地強調隱公"元年眷王正月"的基本主題就是"孔子之作《春秋》也,以天下無王而作也,非為隱公而作也。然則《春秋》之始于隱公者非他,以平王之所終也。"在他看來,《春秋》之所以書"王正月",原因在于"夫欲治其末者,必先端其本;嚴其終者,必先正其始。元年書王,所以端本;正月,所以正始也。"這就是他所揭示的《春秋》尊王的微言大義。

作為"宋初三先生"之一,孫復的《春秋》學研究不僅為有宋一代《春秋》學研究開風氣,定調子,而且更為重要的是他舍棄傳注,直探經文本義的研究方法,實際上是儒家經典研究史上的一種范式革命,它的價值似乎不在于儒學的復興,而在于儒學的更新。對此,歐陽修、朱熹以及四庫館臣等都深明其中的意蘊,不論他們是否贊成孫復的具體學術觀念,他們都不能不承認孫復的研究方法對后世儒學進程具有重要的啟迪作用。在他們看來,孫復于《春秋》的研究結論不必盡信,然而其方法確實對后儒有很大的影響。

如果僅就方法而言,孫復不惑傳注的做法淵源有自,這實際上是唐中期以啖助、趙匡、陸淳等為代表的懷疑學派思想傳統的必然延續(xù);也就是說,包括孫復在內的宋儒,繼承啖、趙、陸的學術傳統在合三傳為通學的同時,依然懷疑早期傳注的權威性,以為儒學的真正復興,不在于記誦傳統傳注的訓詁,而是要結合現實社會需要,拋開傳注,直探經文本義。易言之,儒學復興的真正出路,不在于對傳統傳注的因襲,而在于重為注釋,講究與現實相關的微言大義,從而使儒學在內容與形式上都能回到經典的形態(tài)。

疑傳尊經是宋初儒學的基本特征,他們以回歸經典為號召,展開了一場遠比中庸疑傳學派規(guī)模更大的懷疑運動。這一運動由孫復肇其始,中經其門人石介、十建中、張炯等人的發(fā)揮,加之范仲淹i歐陽修等文壇祭酒的呼應,至慶歷年間繼續(xù)深化,終于演化成由疑傳向疑經的根本轉變。這一思潮的必然結果,不只是對傳統儒學極大的沖擊和挑戰(zhàn),而且必然意味著儒家精神的解放,為拋開傳注、自由議論的性命義理之學開辟一條通路。

如果說對儒家經傳的懷疑思潮是由孫復肇其始的話,那么范仲淹與歐陽修的呼應與支持則是這一運動得以開展的最大助力。嚴格地說,范仲淹和歐陽修都不是純粹的學者,作為文壇祭酒和執(zhí)牛耳的人物,他們在宋初最早倡導儒學復興,并將儒學的憂世情懷坷宋初現實密切結合起來。這種以天下為已任的精神復蘇,既是對早期儒學"士不可以不弘毅"精神的認同與復舊,當然也是對漢唐煩瑣經學的批判與揚棄。它的意義除使士大夫崇尚風節(jié),"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外,便是啟導儒家知識分子不能脫離現實,惜首窮經,而要學以致用,積極干預政事,議論國事,"寧鳴而死,不默而生","開口攬時事,論議爭煌煌"。這實際上開啟了宋儒自由議論的風氣。

自由議論是一切學術得以進步的基本條件。末代儒學之所以獲得超越漢唐的進步,并影響此后數百年,一個最為重耍的前提就是末代統治者雖然實行高度的中央集權,但同時尊重手無寸鐵的知識分子自由議論。宋太祖曾立下誓規(guī):"不殺士大夫",而且"不欲以言罪人"。知識分子面對這種情勢,在自由議論的同時,當然極容易自覺或不自覺地遵守必要的游戲規(guī)則。試看宋人文集和各種語錄,天下事似乎沒有他們不敢議論者,但卻極少見他們有與統治者直接對立的情緒。于是末代儒者不論是對現實的憂患,還是對傳統的批判與懷疑,都極易獲得統治者的同情和支持,因為統治者不難覺察他們的忠誠心跡。

以范仲淹為代表的宋初知識分子首開自由議論之風,這種風氣對儒學的直接影響便是使以孫復為代表的懷疑精神成為學術界的主流,視為正常而不視為異端。尤其是范仲淹對孫復的竭力舉薦,更使宋儒的懷疑精神獲得相當的自覺與充分的發(fā)展。與范仲淹時代相當的歐陽修,雖也同樣不是一個嚴格的儒家學者,但憑借他那大文學家的睿智與敏感,對儒家經典提出多方面的質疑,從而使宋初的疑傳疑經思潮達到,并終于導致儒學發(fā)展的轉變。他大膽批評被欽定為儒學標準解釋的唐代《九經正義》,掇諸人情史實,疑經疑傳。他認為,儒家經典經過秦火的摧殘早已大量散失,漢唐以來的諸家解說收拾亡逸,發(fā)明遺義,正其訛謬,得其粗備,故而有參考價值。但同時又必須看到,自孔子歿,群弟子散亡,而六經多失其旨,再經秦火,六經之旨更隱而不顯。因此漢唐以來的諸家解說雖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畢竟不可盡信。因此他對儒家群經的可信性提出全面質疑,從而使宋初的疑經疑傳思潮達到高峰。但由于歐陽修畢竟不是一個純正的經學家,他的大膽懷疑雖對學界有重要的啟發(fā)意義,然而其論證過程總顯得粗疏。真正將這種懷疑轉化為一種正面的研究并進行詳盡論證的,還是劉敞等人。劉敞的《七經小傳》標志著儒學由漢唐訓詁之學向宋明理學的正式轉變。

《七經小傳》雖然不乏穿鑿之辭,但其畢竟首開議論之風,將原先奉為至上而神圣不可侵犯的儒家經典拿出來議論一番,因此其價值不在個別論點的得失,而在學風的轉移,在于學術范式的革命和重建,那就是義理之學的興起并終于取代訓詁之學而成為時代思潮的主流。儒家學者一改漢唐諸儒的章句訓詁之學,轉而探求儒學的身心性命之學,從而促進新儒學體系即理學的開創(chuàng)和奠基。

第4篇:刑法理論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作為一個企業(yè)的掌舵者,采取什么樣的領導方式才能使企業(yè)效益最大化?使員工“心甘情愿”為企業(yè)的愿景效力?眾多學者和管理者都在尋找答案,先后提出了領導特質理論、領導行為理論及領導權變理論等。變革型領導作為最新的領導理論之一,與傳統的交易型領導理論相比,它能最大限度地激勵員工,能把員工從“要”提升到“我要干”的境界。

一、變革型領導理論及其實際應用

變革型領導最重要的品質是責任。責任勝于能力,對一個單位的領導來說,責任是至高無上的。責任承載著能力,只有充滿責任感的人才有機會充分展現自己的能力。變革型領導最重要的素質是公正無私、辦事公正、知行合一、言行一致、以身作則,并在具體的工作中做到:胸中有全局,辦事有招數,控制有分寸,調控有辦法。胸中有全局就是要胸懷大局,考慮工作從整體出發(fā);辦事有招數就是出現問題不能束手無策,不怕出問題,就怕沒辦法,要做到“做一、備二、考慮三”;控制有分寸就是要不偏不倚,不過不及,做到調控有度,收發(fā)自如;調控有辦法就是要遵循規(guī)律,科學分析,系統思考,統籌兼顧。學會引領、把握節(jié)奏、控制流程。學會借勢和順勢。大的環(huán)境要借構建和諧社會的“勢”,小的方面要借變革型領導管理思想的“勢”。

(1)理想化的影響

理想化影響是指能使他人產生信任、崇拜和跟隨的一些行為。它包括領導者成為下屬行為的典范,得到下屬的認同、尊重和信任。領導者一般具有較高的道德標準和很強的個人魅力,具有令下屬心悅誠服的行為,下屬認同并支持他所倡導的遠景規(guī)劃。

(2)心靈的鼓舞

變革型領導善于激發(fā)員工的工作動機。領導者通過對下屬寄予高期望,為下屬提供有意義且富于挑戰(zhàn)性的工作,讓下屬能夠感到自己在這個單位有地位、有發(fā)展空間、有成才的條件,這樣,就會使其產生強烈的向心力,所獲得的工作績效遠高于員工為自我利益奮斗時所產生的績效。

(3)才智的激發(fā)

即不斷用新觀念、新手段和新方法對下屬進行挑戰(zhàn)。包括向下屬灌輸新觀念、新理論、新方法,啟發(fā)下屬發(fā)表見解和鼓勵下屬用新手段、新方法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通過智力激發(fā),領導者可以使下屬在意識、信念以及價值觀的形成上產生激勵作用,并將這個作用轉化為強大的工作動力。

(4)個性化的關懷

個性化的關懷是指關心每一個下屬,重視個人需要,實現每個人的愿望。管理者要仔細傾聽下屬的個別需求,根據每個下屬的不同情況給予個別的關心,使其覺得深受重視而更加努力工作。

二、變革型領導對管理者的啟示

變革型領導通過表現出有魅力的行為和鼓勵性的行為,提高員工對任務的投入程度,從而提高工作績效。有證據表明,與交易型領導的下屬相比,變革型領導的下屬工作績效更好,對工作的滿意度更高,角色沖突更少。鑒于此,企業(yè)的管理者應該更多的發(fā)展成為變革型領導。

1、建立共同愿景

一個優(yōu)秀的領導者要善于為企業(yè)建立共同愿景。共同愿景就好比一個企業(yè)的旗幟和靈魂,像空氣一樣無處不在,籠罩在組織上空,能夠產生聚沙成塔、萬眾一心的力量,能夠激勵組織成員為實現目標而前進。但在我國的部分企業(yè)當中,領導者往往忽視共同愿景的塑造,沒有意識到共同愿景將給企業(yè)帶來的巨大效益,這或許是因為共同愿景給人一種想象的、不切實際的、虛幻的感覺。事實上,共同愿景能夠使員工超越自身的努力去實現更大的目標。但是共同愿景并不是領導者拍拍腦袋就想出來的,它的建立需要每個員工的共同參與,這涉及到不同的世界觀、價值觀的整合。由員工共同參與建立起來的愿景代表了所有員工的希望和抱負,具有極大的感召力,能激發(fā)員工的創(chuàng)造性,并由此產生巨大的創(chuàng)新熱情,從而達到促進企業(yè)發(fā)展的目的。:

2、塑造學習型組織

創(chuàng)新是企業(yè)不斷贏得制高點的關鍵,創(chuàng)建學習型組織則成為一種趨勢。心理學家告訴我們,每個人都有學習的意愿和動機,在一個學習氛圍濃厚的組織中,這種愿望將得到實現。隨著愿望的實現,員工的滿意度、工作績效也會隨著提高。而員工知識水平的不斷提高,他們思考問題的角度也會更全面,也會促使他們使用新方法和新手段去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這是變革型領導中“才智激發(fā)”的一種體現。

3、利用有效的激勵手段

“個性化關懷”要求領導者要根據每個員工的情況給予不同的關心,區(qū)別對待每個員工。世界上沒有完全相同的兩個人,每個人的情況都不一樣。組織可以通過推行彈利制以滿足每個人的不同需求;通過為每個人量身定做職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使每個人的潛力得到充分發(fā)揮;通過培訓和教育,使每個人成長為“完備的人”。此外,員工持股計劃、創(chuàng)新獎勵計劃、能力優(yōu)先計劃、輪崗計劃等都不失為有效的激勵措施。

4、將交易型領導與變革型領導有機結合

筆者認為交易型領導和變革型領導是一個連續(xù)體上的不同點,而不是彼此獨立的。變革型領導盡管在理論上有積極的作用,但由于其概念的抽象性,在實踐中并不好操作。因此,管理者只有將交易型領導和變革型領導有機結合起來,在變革型領導行為中滲透交易型領導行為,這樣,共同愿景將能得到最佳體現。

參考文獻:

[1]李超平,時勘.變革型領導的結果與測量[J].心理學報.2005,37(6):803-811.

[2]徐長江,時勘.變革型領導與交易型領導的權變分析[J].心理科學進展.2005,13(5):672-678.

[3]李超平.從“要”到“我要干”[J].北大商業(yè)評論.2006,(4):64-67.

[4]李超平,孟慧,時勘.變革型領導對組織公民行為的影響[J].心理學報.2006,29(1):175-177.

第5篇:刑法理論論文范文

1.自組織理論概述。

自組織理論由耗散結構理論、協同學、突變論和超循環(huán)理論組成,其中耗散結構理論和協同學是自組織理論的核心部分。且自組織理論早先被廣泛的應用于自然科學領域,近年來才應用于社會科學領域,并起到了強烈的反響。自組織理論在經過了幾十年的發(fā)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理論體系,從而更好地適應環(huán)境的有序狀態(tài),便于更好地發(fā)揮自組織理論的現有價值。并且大多數情況下,作用于系統的外部力量并不能直接對系統的行為產生作用,而是作為一種誘因,因此自組織理論是一個非常強大的理論體系,且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所以通過自組織理論可以對城市商業(yè)銀行的發(fā)展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

2.自組織理論的主要構成。

2.1耗散結構理論。

耗散結構理論是自組織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核心力量。耗散結構理論主要研究系統與環(huán)境之間的物質與能量交換關系及其對自組織系統的影響等問題,例如對城市、生命等課題的研究,所以,耗散結構理論適用于城市商業(yè)銀行系統的管理。簡單地說,耗散結構理論必須要在遠離平衡態(tài)、系統的開放性、以及系統內不同要素間存在非線性機制的條件下才能實現耗散結構理論的應用。因此耗散結構在極不平衡的銀行系統和分散嚴重的子系統中可以得到較好的應用。

2.2協同學。

協同學主要是研究各系統中的協同機制,類似于銀行系統中各子系統之間雖然相互競爭,但也存在一定的協同關系,因此通過協同學原理可以加強對波動變化的系統進行深入的研究。并且任何系統處在由一種穩(wěn)態(tài)向另一種穩(wěn)態(tài)躍遷時,系統各要素之間的獨立關系和協同關系就會發(fā)生微弱的變化,并且任何一個微弱的漲勢都會對整個系統的平衡造成威脅。因此協同學原理的主要目的可以推動系統進入有序狀態(tài),從而更好地實現系統內部的均衡發(fā)展。

2.3突變論。

突變論是建立在穩(wěn)定性理論的基礎上的,并且業(yè)內專業(yè)人士認為突變論是由一種穩(wěn)定態(tài)經過不穩(wěn)定態(tài)向新的穩(wěn)定態(tài)躍遷的過程。因此突變論通常是通過函數和參數值的變化過程進行理論分析,并且突變論原理認為即便是同一過程對應于同一控制因素的臨界值,在突變的過程中仍會產生不同的突變結果。因此突變論應用到城市商業(yè)銀行管理中,可以有效地對不同地域、不同環(huán)境等銀行子系統進行全面的參數分析,從而有效地提高銀行的穩(wěn)定發(fā)展。

二、引入自組織理論對城市商業(yè)銀行問題的探討

隨著國家經濟的穩(wěn)定發(fā)展,以及城市化進程的加速,不斷地促進了城市銀行的快速發(fā)展。尤其是商業(yè)銀行的發(fā)展,在不穩(wěn)定的市場經濟沖擊下面臨著巨大的挑戰(zhàn)。雖然近年來商業(yè)銀行的發(fā)展速度不斷加快,但是總融資在銀行金融結構總資產中的所占比例確是十分有限的。且國有銀行為了提高自身的市場競爭力不斷地進行改革,并推出新的管理方式,使得城市商業(yè)銀行變得微不足道,從而失去競爭能力。因此在面對嚴峻的市場壓力和經濟壓力下,城市商業(yè)銀行必須要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并有針對性的調整商業(yè)銀行的發(fā)展模式,才能為解決城市商業(yè)銀行的實際問題提供切實可行的幫助。

1.引入自組織理論的必要性。

銀行作為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眾多的子系統之一,必須要保證其基本的發(fā)展規(guī)律,才能促進整個銀行系統的協調發(fā)展。對于城市商業(yè)銀行來說,由于受到農村信用社、股份制銀行等其他子系統的影響,不斷的降低了城市商業(yè)銀行的競爭力。所以引入自組織理論可以幫助商業(yè)銀行實現人事制度改革,從而有效地對銀行內部的管理秩序進行科學化調整。并且通過自組織理論可以結合整個銀行系統的發(fā)展狀況,對商業(yè)銀行的現有發(fā)展和未來發(fā)展進行相應的調整。此外通過慢變量支配原則,還需要對商業(yè)銀行進行績效考核,并對商業(yè)銀行產權制度和股權結構進行改革,從而更好地實現股權制度下銀行系統的有序化進程。

2.銀行系統開放過程中的負熵流作用。

負熵流作用主要是在銀行系統對外開放的大環(huán)境下出現的,因為近年來中國經濟改革的市場化趨向非常明顯,從而加速了銀行的對外開放速度。造成外資紛紛注入商業(yè)銀行,且與其他銀行相比商業(yè)銀行的外資注入比例明顯較大。且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外資銀行在進行資金注入的同時還帶來了先進的管理理念和創(chuàng)新的管理流程,從而實現了與先進技術和理論的對接。且正是在信息的交換過程中,有大量的負熵流流入城商行,才有效地改變了商業(yè)銀行不合理的股權制度和經營管理方式,從而為商業(yè)銀行提供了高效的非線性作用機制,是商業(yè)銀行從原有的低級有序向高級有序轉變。因此開放是系統有序化的必要條件,所以只有加強自組織理論的應用,才能為城市商業(yè)銀行謀取更多的開放契機。

3.系統內非平衡與不均勻漲落的作用。

商業(yè)銀行的發(fā)展不僅受自身的管理模式影響,還受地域和環(huán)境的影響。因為發(fā)達地區(qū)的商業(yè)銀行和偏遠落后地區(qū)的商業(yè)銀行,在發(fā)展過程的即便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一致也會形成較大的差異。并且這種差異會導致商業(yè)銀行系統內的不平衡性、非均勻性出現偏離正常值的漲落現象,因此必須要通過自組織理論體系的維護,才能矯正商業(yè)銀行的發(fā)展方向,并調整商業(yè)銀行的發(fā)展策略,便于更好的幫助商業(yè)銀行及時的掌握外界的信息。總的來說,引入自組織理論是一個有利有弊的過程,因此商業(yè)銀行必須要抓住自組織理論的有利價值,并進行完善和改進并將商業(yè)銀行內部的非平衡與不均勻的漲落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才能使整個系統實現由低級向高級過度。

三、結語

第6篇:刑法理論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法治包含著這樣三層意蘊:法治意味著法律至上,法治意味著民治、自治,法治意味著理性的選擇。法治被信仰取決于法律的普遍社會服從性,取決于參與法律實踐活動要素的完備性和協調性,取決于普法教育的社會性效果,建立這種信仰是一個漸進式的社會演進過程。

法治作為一種社會制度,它是人際博弈的產物,從西方民主政治發(fā)端之初,現代法治的精神意蘊就開始生長、發(fā)育并漸至生成,一方面是源于西方法治深厚文化底蘊的支持,進而贏得了民眾的認同與接受;另一方面是現代民主政治、市場經濟的內在理念與現代法治理念相契合,因而才使法治不僅作為一種政治動作方式,更是作為一種公共選擇的產物而確立為一種穩(wěn)定的社會制度。

以“家—國”為本位的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作為一種社會制度,亦作為一種政治統治手段,綿延兩千余年,直至1860年,中國社會在外來的現代化浪潮的沖擊下發(fā)生了變化,但仍是表面化的,五四志士的激情宣揚與傳播,西方法治文化才得以登陸。建國后,法治同樣走過了一段曲折的道路,直至由“法制”到“法治”的一字之改,法治之于中國的真正意蘊才開始闡發(fā),作為流行的話語方式,上至官方,下至民間;上至學者闡釋,下至民眾評議,法治已成為轉型中國的理性選擇與制度實踐。

亞里士多德早在幾千年前就對法治作了最為簡潔而精辟的概括:“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彼群w了靜態(tài)的文本的法律和動態(tài)的動作的法律,既對形式正義提出了要求,又捍衛(wèi)了實質正義,是一個“既符合正宗政體之法,維護全體成員利益之法,符合自然法之法,正義之法。”現代法治精神意蘊的闡發(fā)與解讀亦受亞氏思想之影響。

在我們倡導“依法治國”的今天,多少人在談論法治,但每個人都以自己的方式解讀法治,每個人又在不同的法律實踐中不同地體會法治的韻味,依法治國的口號式的呼喊,依法治國的公式似的套用,使“法治”像一張綿密之網,使人呼吸困難,但是“依法治國”的內涵究竟是什么呢?

(一)法治意味著法律至上?,F代法治是民主的伴生物,以維權為其意旨,將公民權利載入法律文本,為實現民主自由而存在。西方的悠遠的自然法理念在法治中找到了最好的表達,作為社會契約當事人的民眾將由其權利而形成的權力的制約與監(jiān)督權交予法治,將自身權利的維護與實現寄予法治,因此在法治社會,人人在法律之下,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法律的至上性源于民意的至上性。

(二)法治意味著民治、自治。民主社會應是公民自主的社會,國家只是作為每個公民人行使權力,因此,民主制下的政府應是有限政府,政府與民眾均在法律之下,權利自由是現代法治的口號,法治應把更多的選擇自己留給民眾,讓民眾自己做主;法治更意味著自治,即法治不應是一種他治狀態(tài)。“法治的意義在于給人們提供有效的指引。”在法社會化過程中,這種行為規(guī)則的指引會內化為一種行為習慣,因此法治應以人為本。

(三)法治意味著理性的選擇。法治是一個實踐的理想,它部分地以關于人和社會的本質的悲觀主義為前提,因此法治要限權,要追求形式正義,要以犧牲部分價值來實現部分價值,要通過一套完整的不斷調整的制度框架實現法律之完整,這樣法治就是一個不斷選擇的過程,是社會的理性化的產物,而非少數人的天才設想。

上述三個方面不能也不可能窮盡法治的全部意蘊,但有一點是明確的,即法治不是萬能的,“洋人最終選擇法治的理由,恐怕不在于覺得法治的優(yōu)點勝過人的智慧,而在于覺得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因為,歷史時常說明,人的自覺自律是不恒常的?!彼?對中國而言,在理解法治、倡導法治的同時,亦要對法治的代價有充分的心理準備,不要對法治抱過多的不切實際的幻想,因為“人類的一切制度必是有得有失的,企圖實踐一種無代價的制度,必將付出更大的代價?!边x擇了法治的優(yōu)點同時,也就選擇了法治的弊端

作為與民主政治與商品經濟相伴而生的現代法治,制度設計者們可以在相對短的時間內建立起法治的硬件設施——完備的法律制度框架體系和配套機構的人員,而其軟件的配套與形成支持系統卻非一日之功,那么,只有硬件與軟件配套相互契合,“才能使具有普遍理性主義的現代法治得以呈現內在自覺,動態(tài)整合的非單一線性的總體性進程?!?/p>

按照馬克斯·韋伯的觀點,統治系統由自愿服從和信仰體系構成,而后者具有關鍵作用,只有確立對統治的合法性的信仰,才能使社會成員對現存制度予以認可而得以維系。因此,作為軟件支持系統的法律信仰就成為現代法治建立起無上權威之治的最關鍵因素。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伯爾曼教授的《法律與宗教》從學理上分析了法律與信仰的“內在的”“深層的”聯系,尤其那句“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為其最具代表性的論斷。得出這種論斷的原因在于伯爾曼的法律社會學視角,即他把法律看成是“社會中權利與義務的分配結構與程序”,而把宗教這一相關事物看成是“社會關于生活的終極意義和目的直覺認識,以及對此終極意義與目的的獻身。”所以,伯爾曼認為法律可以建立起宗教式的信仰,其原因在于法律與宗教在儀式、權威、普遍性方面具有共性,通過人們對法律活動的參與,可激起如對宗教般信仰并為之獻身的激情,但嚴格說來,這種發(fā)生于價值層面的法律信仰與的相似或等同程度只是抽象的或邏輯意義上的,法律的價值理想不僅是一個哲學的認識層面的追求,更是一個法律實踐過程中的感受與認同,因而,法律信仰蘊含了法治的工具理性與價值追求,法律信仰的培育同時也是法律規(guī)則內化為社會成員的法習慣的過程,也意味著法治的價值理想的實現。

“法律必須被信仰”的理論命題被法學界以至全社會接受并不必然等于法律被信仰了,因為法律信仰并不僅是一種言辭上的表白,而必須是一種全身心的投入,也并非某個或某些個體的心靈活動,而是整個社會的實踐顯示出的對法律的尊重與倚重,尤其對于轉型中國的法治而言,要使法律信仰真正成為法治實踐的主導性因素,是一個長期的任務。那么,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

首先,按照亞式的“良法”之治,即欲獲得普遍服從的法律本身應該是制定的良好的,無庸諱言,這是法律得以普遍信仰的重要條件,因為法治社會的根本特征是法律權威的至上性,若非良法,不與人們的政治理想與倫理道德觀念相一致,是不可能獲得人們的普遍服從的,法律權威的至上性也無法樹立。

其次,法律信仰的培育是由法律共同體成員即包括法官、檢察官、學者等推動的法律實踐活動,由于這是一個法治進程中最具激情與活力的主體性因素,系統的法學知識的獲取及法律技術的掌握是這個群體得以為立法提供理論的前提思考和現實的社會關懷,為司法提供價值性引導、為公眾解釋抽象的法律語言,提供一個溝通抽象法律文本世界與現實的人文關懷的渠道,這是形成法律信仰的必要條件。

第7篇:刑法理論論文范文

男性乳腺增生為乳腺管的增生和囊性擴張及纖維脂肪組織的增生,但絕大多數沒有像女性那樣分泌乳汁的乳腺小葉存在[1]。男性乳腺增生多見于正常人,尤其青春期(14~30歲),性激素代謝障礙與男性乳腺發(fā)育癥關系密切,雌雄激素的比例失調和局部乳腺組織對激素的敏感性增強均可引起男性的發(fā)育,下丘腦—垂體及其控制下的內分泌軸的功能或器質性的改變,在本病發(fā)病過程中起重要作用。男性乳腺發(fā)育癥雖不多見,且惡變幾率不多,但由于增大,給身心及精神上造成極大負擔,治療及護理上應積極應對。

2臨床資料

患者男性,17歲,患者緣于4年前無意中發(fā)現雙側內各有約紅棗大小腫物,以“男性乳腺發(fā)育癥”收入我科。查體:雙側對稱,較同齡男性增大,皮膚未見異常,無紅腫,無橘皮樣改變,擠壓無溢液,雙側乳暈下均可觸及約7×7cm大小質韌腫物,無壓痛,表面光滑,界限清,與周圍組織無粘連,活動良好。雙側腋窩未觸及腫大的淋巴結。手術方式為乳腺腺體下緣做長約10cm弧形切口,做乳腺切除,于切口皮下放置引流條,病理結果回報:“雙側乳腺”符合男性乳腺發(fā)育癥。

3護理

3.1傷口護理對患者傷口要進行評估,詳細了解病情和傷口情況,制定最佳的治療方案,密切觀察患者傷口的分泌物、滲出物、傷口滲液的氣味,觀察其性質并初步判斷細菌的種類,必要時做細菌培養(yǎng)。①控制傷口感染:密切觀察患者傷口局部紅、腫、熱、疼及氣味情況,傷口局部應徹底清創(chuàng),保持傷口引流通暢,根據細菌培養(yǎng)結果,遵醫(yī)囑靜脈輸注抗生素,防止炎癥擴散。②清理傷口:根據傷口情況進行清理,充分清除傷口內異物和壞死組織,用大量鹽水沖洗,然后用清創(chuàng)性敷料至基底層變?yōu)槿庋拷M織,清創(chuàng)性敷料可活化自體溶解過程。③保持傷口濕潤:保持傷口濕潤可維持細胞活動所必需的、最適宜的濕潤環(huán)境。④更換敷料:更換時以滲液的多少而定,以下次換藥時傷口內無大量滲液滯留為標準。填充敷料要注意松緊度,過緊會影響引流和血供,過松則使敷料不能與基底很好地接觸,降低敷料效用[2]。

3.2心理護理本例男性乳腺發(fā)育癥年齡小,正處青少年時期,對身體的變化很關注,同時易受外界影響。由于患者反復求醫(yī),接受不同的治療方案與建議,對醫(yī)務人員不信任,對病情不認可,同時頻繁換藥增加了患者痛苦,使其易出現焦慮、緊張、抑郁等不良心理反應,對治療失去信心。故護理人員應關心、安慰患者,向其詳細講解有關疾病的相關知識,與患者溝通,耐心解答患者所提出的問題,提高其正確認識疾病和自我護理的能力,指出心理焦慮、緊張可降低人體的抗感染能力,影響人體免疫系統的功能,導致傷口延遲愈合,增加傷口感染機會。良好的心理狀態(tài),可調動自身潛能,有助于傷口愈合。介紹處理傷口的先進方法及國內外對傷口處理的最新進展,介紹治療成功的病例,增強患者治療信心。

4結果

根據患者的年齡、營養(yǎng)狀況、心理狀態(tài)以及對疼痛的耐受程度制定不同的傷口護理措施。同時重視患者的心理狀態(tài),根據其情緒進行針對性的心理護理,使其身心愉快,樹立繼續(xù)治療的信心,積極配合治療、護理。結果提示,通過護理干預使患者精神、軀體處于最佳狀態(tài),為傷口愈合提供了最佳條件,縮短了傷口愈合時間,減輕了患者的痛苦,使患者身心愉快地出院并面對社會。參考文獻

第8篇:刑法理論論文范文

截止201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后公布六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包括5例行政案件。對于法律規(guī)定比較原則的、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的行政案件,法院主要采用文義解釋、目的解釋這兩種法律解釋方法,遵循文義解釋———目的解釋的運用位階次序。具體到指導性案例6號“黃澤富、何伯瓊、何熠訴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案”,該案的裁判爭點是沒收較大數額涉案財產的行政處罰是否屬于《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享有要求舉行聽證權利的行政處罰。該條在明確列舉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這三種行政處罰決定后出現了“等”字。文義解釋一方面可以當作第一個方向指標,另一方面可以劃定解釋的界限[4]。從本案的裁判理由可知,司法者正是在此意義上利用文義解釋方法,認為此處的“等”為不完全列舉的示例性規(guī)定,其所概括的情形還包括與明確列舉出的三種行政處罰程度相當或者具有相同屬性的其他行政處罰。繼而受案法院運用目的解釋方法將沒收較大數額財產的行政處罰納入聽證范圍,以證成裁判結果的正當性?!缎姓幜P法》所追尋的目的之一便是保護被處罰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政處罰決定的合理合法,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處罰權。第42條通過設定聽證程序,賦予行政相對人陳述權和申辯權,貫徹上述目的。而本案被告在作出嚴重影響原告財產權益的行政處罰時,并未告知原告享有聽證權利的事實,剝奪了其本應享有的程序權利,使行政相對人處于更加弱勢的地位。若不予以撤銷,必將影響行政法律目的的實現。又如指導性案例21號“內蒙古秋實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訴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法院經由目的性解釋方法的應用,將違法建設行為排除在免除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相關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之外。指導性案例22號“魏永高、陳守志訴來安縣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批復案”亦是如此。

二、我國行政司法審查中法律解釋方法缺陷探析

盡管法律解釋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大都能為社會所接受,被奉為“精品案例”“模范案例”的指導性行政案例更是充分展現出司法者成功運用法律解釋方法的因素,但是我們仍然必須正視其解釋方法的所具有的缺陷,以求得更好的發(fā)展。

(一)忽視行政法解釋的價值取向

法律解釋具有一定的價值取向性,其并非一種簡單的形式邏輯的操作,解釋法律時必須進行價值判斷。而法律絕不僅是徒具語言形式的東西。它有所志,有所意味(2)。人們透過法律規(guī)范以追求某種目的,以貫徹某些價值。釋法又不同于造法,故法律解釋者要查明所欲解釋的法律包含的價值判斷,并服從這種判斷。在實務中主要表現為對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的利用。毫無疑問,行政法解釋必須受制于行政法的內在價值,解釋方法的選擇與運用也必須基于對行政法解釋價值取向的考量。不同的法律解釋方法有不同的側重點。如歷史解釋主要著眼于立法原意,目的解釋則強調法律在適用當下的規(guī)范目的。根據前述的考察,目的解釋在我國行政司法審查中使用頻率最高,其他解釋方法甚少。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國行政法解釋偏重于對法的妥當性的維護。而筆者認為,行政法最重要的內在價值為維護,保障行政法治。這就意味著,行政法解釋原則上應以法的確定性和穩(wěn)定性為價值取向,再兼顧法的妥當性,維護實質正義。雖然有些情況下,不同解釋方法的適用可以得到相同的裁判結果,也不影響裁判結果的妥當性。如指導性案例6號便如此。但從長遠來看,勢必阻礙我國體制的發(fā)展和法治原則的實現。

(二)解釋方法元規(guī)則缺位

解釋方法的元規(guī)則即解釋方法的位階。法律解釋在長期的實踐中積累了許多解釋方法,但解釋方法不具有保證法律規(guī)范準確適用的功能,經過解釋只能獲得可能答案而非唯一正確答案[5]。因此,我們需要解釋方法元規(guī)則,以確保解釋方法的適當性,以保證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從反面來看,解釋方法元規(guī)則的缺位,使得法律解釋學難以具有方法論的意義[6]。特別是在疑難案件中,判決結果常常充滿變數。在我國行政司法審查實踐中,釋法者嚴格遵循先文義解釋再論理解釋的方法位階。但論理解釋中并非只包括目的解釋這一種方法,隨著解釋發(fā)展的深入,各種論理解釋方法間的沖突也必將凸顯,它們間的位階如何,都需要我們做出解答。且與民法、刑法不同,行政法不存在統一的法典,規(guī)范數量龐大,效力層級復雜,不確定概念較為多見,更易因釋法者觀點的差異而引起解釋的對立。特別是在行政法制較不健全的當下,行政法解釋元規(guī)則的確立顯得格外重要。此外,解釋過程實質上也是釋法者主觀性展現并發(fā)揮作用的過程,元規(guī)則的確立能對釋法者產生一定的客觀約束,減少解釋引起的不確定性問題。

(三)解釋方法運用水平較低

指導性行政案例的解釋活動均都嚴格遵循文義解釋———目的解釋的位序,但二者之間的銜接,裁判理由并未作出詳細的說明。且運用二者進行解釋時的說理也不夠全面充分。如指導性案例21號、22號只對目的性解釋方法的運用加以簡單說明。又如指導性案例6號,法院適用文義解釋對“等”字作出限定后便徑直適用目的解釋。雖一切法律解釋活動,均必須從文義解釋入手,如法之文義明確,無復數解釋之可能性時,僅能為文義解釋,自不待言[7]。為此,首先必須說明“等”字存在復數解釋之可能,爾后才有進行目的解釋的空間。作為助詞的“等”字,既可以表示列舉未盡,也可以用于列舉煞尾,即作“等內等”或“等外等”的理解都符合文義。在此基礎上,再結合《行政處罰法》之目的加以說理:第一,“等外等”理解更符合《行政處罰法》所追求的整體目的,即第1條的相關規(guī)定;第二,“等外等”理解與《行政處罰法》第4條公正、公開原則相契合;第三,“等外等”理解滿足了正當程序的相關要求;第四,“等外等”理解并不會降低行政效率等等,至此形成的裁判理由才夠確當。

三、完善行政司法審查中法律解釋方法

(一)考量行政法特性,妥當選擇解釋方法

行政法解釋是廣義的法律解釋的組成部分,也分享著法律解釋理論長期積累起來的理論資源,但是行政法領域的特殊性質又決定了它不能完全地套用一般性的法律解釋理論來解決其自身的理論問題,而應該是將一般法律解釋理論放置于行政法領域中進行重新考量,并結合行政法的實際情況來確定自己的理論主張。在行政法解釋方法選擇這個問題上,也必須遵循同樣的法則來進行。法律解釋理論和實踐中公認的解釋方法眾多,典型的如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當然解釋、合憲解釋、比較解釋、社會學解釋、類推解釋、擴充解釋、限縮解釋等等。而這些在私法基礎上形成的法律解釋方法并非都適合行政法領域,特別是我國的行政法實踐。釋法者適用時應該充分考慮行政法特性,如類推解釋、當然解釋等解釋方法,是否符合行政法解釋的價值取向不無疑問之處,切忌盲目嫁接。此外,在多種解釋方法都能實現正義時,法院應該結合各解釋方法的自身功用,選擇與行政法解釋特性相契合的解釋方法,以維持行政法目的的一以貫之。而不是以釋法者對解釋方法運用的熟練程度及自身喜好為選擇依據。

(二)確立行政法解釋方法元規(guī)則

法律解釋是受規(guī)則、程序規(guī)制的藝術[1]。因此,行政法解釋方法之間不能雜亂無章,應當存在一定的位階。而解釋方法的位階并不是憑空設立的,其取決于行政法解釋的價值取向。體制和法治原則決定了我國行政法解釋必須以維護法的確定性和穩(wěn)定性為前提,再兼顧法的妥當性和實質正義性。故在行政法解釋活動中,重視法的確定性和穩(wěn)定性的解釋方法應當占據優(yōu)勢地位。筆者認為,行政法解釋方法應當遵循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合憲解釋的適用順序。行政法律規(guī)范記載于文本,固定于語言,欲正確解釋法律,須先理解其所用詞句的意義,脫離法條文義的解釋必將損害法的安定性。以法律體系及概念用語統一性為目標的體系解釋,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安定性對行政法律規(guī)范外在形式的要求,應該成為緊隨文義解釋的第二順位解釋方法。歷史解釋強調行政法解釋要忠實于立法原意及立法者立法時的意圖,使釋法者受制于立法者的價值判斷,以保證法的一以貫之。而目的解釋強調行政法律規(guī)范現時所具有的合理含義[8],與歷史解釋不同,其側重于實現法的妥當性和實質正義性,故其應位于歷史解釋之后適用。合憲解釋為監(jiān)督性的解釋方法,將其置于最后適用乃是基于它的功能的考慮。行政法解釋必須符合憲法,在應用其他解釋方法獲得結論后,都該利用合憲解釋加以檢驗。當然,行政法解釋方法的適用順序只是給釋法者提供一種可能的邏輯思維,并不意味著適用在先的解釋方法獲得的結論就要優(yōu)先被采納。如歷史解釋和目的解釋得到不同的結論,甚至互相沖突,而依歷史解釋將導致裁判結果明顯不公平、不合理時,我們就應當采納目的解釋的結論。又如,維護法安定性的解釋方法獲得的結論存在多種可能時,則需要目的解釋進行補充、完善和校正。

(三)提高運用解釋方法時的說理論證能力

行政司法審查中,某種解釋方法的運用論證了哪些法律問題,發(fā)揮了怎樣的法律效用,為什么需要先適用此種解釋方法,為什么還需要運用其他解釋方法,又為什么采納該種解釋方法得出的裁判結論等等諸多問題,都需要在裁判文書中予以完整的呈現。解釋方法的說理論證越充分,隨意適用的可能性就越小,獲得正確解釋結論的可能性就越大,裁判活動也就越公開透明。此外,依據嚴密的邏輯和論證說理得出的解釋結論不僅能使原被告對法院的裁判結果予以信服,而且能使民眾對裁判及法律的內在公正價值得以理解。尤其對于指導性行政案例而言,解釋方法的說理論證顯得尤為重要。首先,指導性案例乃是各級人民法院學習研究的重點對象,其具有的獨特的啟示、指引、示范和規(guī)范功能除了對類似案件的裁判結果起作用外,對裁判時運用的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維也會產生極大的影響。其次,指導性案例還是宣傳法治的實例,是樹立法治和司法權威的典型,是體現司法智慧與審判經驗的載體。那么,沒有說理論證的支撐,指導性行政案例該怎么發(fā)揮以上作用,又怎么經得起歷史和實踐的檢驗呢?

四、結語

第9篇:刑法理論論文范文

1.1比例原則的價值

首先,我們把比例原則比喻為公平與正義的代言人,正義價值的實現要靠它的幫助。假設為了得到效果非常不明顯的行政目的,而采用極具破壞性的的行政措施,這實際上是在浪費社會資源。設置和行使行政權力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的實現自由和民主這一現代社會人類的終極目標??梢赃@樣說,為了追求最大效率的平衡而創(chuàng)設的行政權力,對人權和自由的影響必須適當的、合理的。不能為了得到一些蠅頭小利,而犧牲多數人的利益。其次,公共利益的價值和保護行政相對人利益也是比例原則首要關注問題之一。兼顧公共和私人利益的平衡就成了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的時候,必須考慮的。例如,有時要犧牲掉行政相對人的最低利益,在這同時,還要注意想辦法解決對方的不滿情緒和對抗,化干戈為玉帛。這一切都是為了最終達到一個穩(wěn)定的社會秩序的目的。再次,比例原則可以幫助實現行政程序和效率動態(tài)平衡的比例。程序和效率就好比矛和盾的關系。他們相互制約,彼此牽制。涉及到行政資源該如何節(jié)約、行政目的怎樣作為才能實現,以及如何保護行政相對人等問題上。該如何平衡的問題就成了首先要考慮的了。而比例原則實際上是指,行政主體能夠用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益,換句話說,就是以小產出換大效能。這樣一來還能夠最大限度地節(jié)省行政資源。我國雖然還沒有明確立法行政比例原則,但相關的實例比比皆是。例如“匯豐公司訴哈爾濱市規(guī)劃局”就是一個鮮明的例子。在這個案子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判決中適用了行政比例原則。雖然不是行政比例原則在我國司法領域的首秀之舉,但也起到了舉一反三的作用。同時意味著學者們的努力沒有白費,終于有了結果。這樣說來,這個開先河的案例勢必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我國未來的行政立法,極有可能轉變過去行政程序法立法對行政比例原則所持有的懷疑觀望的態(tài)度。最早在法律領域中的比例思想的體現,是設想建立一個能體現罪行相適應的刑罰體系。偷盜者與殺人者不能處以同樣的刑罰,這樣一來,也無法體現公平的正義精神。不謀而合的是,這個體系也可以適用到比例原則上。

1.2引入比例原則的構想

盡管其中的一些在中國的立法,基本體現了比例原則的精神。但由于立法分散,與比例原則在國外的實踐,仍有很大的差距。但引入比例原則,筆者認為可以起到以下的作用:(1)對國家權力的一種強力約束。比例原則作為一項憲法原則,可以起到約束國家權力的作用。同時是一切國家機關都應遵循的原則,它在我國有著特殊的意義。特別是對于規(guī)范立法的行為方面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2)比例原則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從合理性原則的內涵,我們可以看到,合理性原則是高度抽象的。如何把握其尺度對行政機關來說是一件比較難的事。要求法官能夠透過現象看到本質,準確判斷事實與法律。精準衡量合法與合理的尺度,同時對法官的司法技能要求也相當高。相比之下,比例原則的引入,它可以通過對數量的比較,來確定權力行為標準,提供了一種更直觀的證據。

2比例原則在我國行政法上的應用

2.1行政立法上的應用雖然比例原則

在我國法律中沒有明文規(guī)定,但在我國,一些相關法律的立法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體現了比例原則。例如,我國《行政復議法》第一條;《行政處罰法》第一條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4條規(guī)定。此條文含有“必要性原則”中的“最少侵害”因素。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行政事務繁瑣和復雜,一定要求立法機關對于行政做到面面俱到,幾乎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想要解決這個問題就只有是原則規(guī)定,制定一些難以定位,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它的作用是給一些人權利,而對另外一些人施以義務。行政法也不例外。對于如何平衡和調節(jié)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間的利害沖突,也是行政法律關系所具有的特殊性所要求的。這樣一來就可以保護公民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制定與利益相關的最小的最優(yōu)立法。

2.2行政執(zhí)法上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