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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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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第1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范文

關鍵詞:施工合同;糾紛;產生及預防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其他合同相比較,強制性規(guī)定較多,這是建筑業(yè)的特殊性決定的。建筑業(yè)的工作成果是不動產,其存在和發(fā)揮效用時間較長,具有公共性質,關系到國計民生。為此,中國現行的《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等都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了詳細具體的強制性規(guī)定。如何將這些法律規(guī)范與實際工作有效地結合起來,認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產生的成因,并且加以預防,已日益成為建筑施工企業(yè)關心和研究的重點。

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在中國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中都有明文規(guī)定。《建筑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建筑工程的發(fā)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fā)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逗贤ā返诙倭鍡l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睆倪@些法律規(guī)定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是指承包人按照發(fā)包人的要求,依據勘察、設計的有關資料、要求,進行施工建設、安裝的合同;是承發(fā)包雙方為實現建設工程目標,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控制工程項目質量、進度、投資,進而保證工程建設活動順利進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1.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

1.2.1國家計劃與管理的特殊性

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列入國家計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從簽訂到履行,從資金的投放到最終的成果驗收,都受到國家嚴格的管理和監(jiān)督。特別是對一些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必須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施工承包方并簽訂施工合同。

1.2.2合同主體的特定性

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并且具有履約能力。發(fā)包人只能是經過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工程的法人。承包人只能是法人,同時必須具有一定的從業(yè)資格或資質。

1.2.3合同履行的程序性

建設工程施工周期長、質量要求高,涉及的方面廣,各階段的工作之間有一定的嚴密程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施必須按照既定的設計施工流程進行。

1.2.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要式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中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明文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然應當如此。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失公正,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從目前實施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絕大多數條款是對發(fā)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強調了承包方的義務,對發(fā)包方的制約條款偏少,特別是對發(fā)包方違約、賠償等方面的約定不具體,也缺少行之有效的處罰方法。同時,由于目前建筑市場的激烈競爭和不規(guī)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隊伍與建設規(guī)模嚴重失衡,致使發(fā)包方在建設工程承發(fā)包中占據主導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條件,將自身的風險轉移到承包商身上。承包商為了獲得工程也只好接受。只能在實施這樣的施工合同時,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采取偷工減料或非法分包甚至違法轉包,給工程建設帶來隱患,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導致了糾紛的發(fā)生。

(2)合同文本不規(guī)范。國家工商總局和建設部為規(guī)范建筑市場的合同文本制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體現承發(fā)包雙方的責任、權利和風險。但有些發(fā)包人為了回避自己的風險在簽訂合同時,不采用標準的合同文本,而是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規(guī)范的文本進行簽約。通過自制的、籠統的、含糊的文本條件,避重就輕,轉嫁工程風險。有的甚至采用口頭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達任務,待工程完工后,再補簽合同,這樣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約束作用。

(3)“陰陽合同”充斥市場,嚴重擾亂了建筑市場秩序。有些業(yè)主以種種理由和借口,在和承包商按照招標文件簽訂“陽合同”,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外,另私下再與承包商簽訂一份在施工活動中實際履行的“陰合同”,其內容與原合同相違背,形成了一份違法的合同。這種工程承發(fā)包雙方責任、利益不對等的“陰陽合同”,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嚴重損害了承包商利益,為合同履行埋下了隱患,并將直接影響工程建沒目標的實現,進而給承發(fā)包雙方都帶來不可避免的損失。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程度低,違約現象嚴重。有些工程施工合同的簽約雙方都不認真履行合同,違約現象時有發(fā)生,特別是發(fā)包方。如:業(yè)主暗中以墊資為條件,違法發(fā)包;在施工過程中業(yè)主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發(fā)包人不及時辦理竣工結算,甚至部分業(yè)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種種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設市場嚴重拖欠工程款的頑癥。承包商不按約定組織施工,致使工程延期、質量低劣,也是違約行為的主要表現。

(5)合同索賠工作難以實現。索賠是合同和法律賦予受損失者的權利,對于承包商來講是一種保護自己、維護正當權益、避免損失、增加利潤的手段。而建筑市場的過度競爭,不平等合同條件等問題,給索賠工作造成了許多干擾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護意識淡薄,導致合同索賠難以進行。

(6)租借他人資質或承包與自身資質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的現象普遍存在。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有或不具備相應建設項目施工資質的情況下,為了達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資質參加工程投標,并以不法手段獲得承包資格,簽訂無效合同。同時,一些不法建筑企業(yè)利用不法手段獲得承包資質,專門從事資質證件租用業(yè)務,非法謀取私利。這些行為,不僅嚴重破壞了建筑市場的秩序,同時也增加了施工合同糾紛的產生機會。

(7)簽訂轉包和違法分包合同的情況屢禁不止。一些承包商為了獲得建設項目承包資格,不惜以低價中標,在中標之后又將工程肢解后以更低價格非法轉包給一些沒有資質的小的施工隊伍,這些承包商缺乏對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驟和監(jiān)督手段,進而對工程進度、質量造成嚴重影響,最終形成與業(yè)主及轉包者的矛盾和糾紛。

3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預防

3.1堅決抵制和杜絕不平等合同的出現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逐漸完善,權利意識的強弱已經成為一個企業(yè)是否走向法治化的重要表現,而平等觀念更是深入民心。當前建筑市場雖為買方市場,發(fā)包方占據主導地位,在招投標過程中也占有明顯優(yōu)勢。但是,作為施工企業(yè),在經營活動中要樹立一種權利意識,不能無原則地滿足發(fā)包方的所有要求,甚至以犧牲自身的正當權益為代價。這樣做,只能是飲鳩止渴,或使企業(yè)陷入泥潭無法自拔,最終產生糾紛,使大家兩敗俱傷。因此,作為施工企業(yè),在工程建設項目談判中,一定要以平等為前提,充分維護自身的權利,與對方簽訂合法、有效、不失公正的施工合同,消除糾紛產生的根源。

3.2堅持推行和使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

合同是合同當事人確定權利義務的基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經成立生效,雙方的權利義務就將確定。因此,訂立合法、規(guī)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就成為我們預防糾紛產生的重要手段和對策。首先,應當訂立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同時也是《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的強制性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的建設工程周期長、涉及面廣、內容復雜、質量要求高,在合同履行中對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要求應當有具體明確的約定。只有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才能保證合同內容的確定性和合同的順利履行。其次,要積極推廣使用國家工商總局和建設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該文本從工程項目、工程款支付、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多角度多層次地對發(fā)包方、承包方的權利義務予以均衡、合理的約定,同時很大程度地參考了FIDIC文本格式,使之有了很大的進步,較之以往的一些示范文本也更加公正、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所以要在實際工作中積極地去使用示范文本,以提高合同文本水平。第三,合同用語要規(guī)范,力求簡潔明了,杜絕含糊其辭或模棱兩可,使雙方對合同的理解不易產生偏差和爭議,從而降低糾紛發(fā)生的機率。

3.3堅決抵制“陰陽臺同”

中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同時第五十九條還規(guī)定:“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合法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能是按照招投標文件訂立。當施工企業(yè)面臨業(yè)主提出“陰陽合同”這種無理要求時,必須堅持依法辦事這一基本原則,堅決抵制“陰陽合同”這種不合理現象,從而避免和預防不必要的合同糾紛。

3.4增強誠信,提高合同履約程度

誠信原則是市場經濟的主要原則,是企業(yè)進行建設工程施工,履行合同的基本準則。針對當前建設工程合同履約不全面或不適當的現狀,我們必須喚醒大家的誠信意識,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誠信為重。同時,我們還要認識到,合法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就是進行項目建設的法律依據。合同中的每一條約定都具有其法律約束力,誰違反,誰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為了預防和避免糾紛的發(fā)生,我們必須建立誠信,努力提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約程度,將建筑市場逐步引向規(guī)范的軌道健康發(fā)展。

3.5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工作

加強合同索賠,進行科學合法有效的索賠工作是預防和避免合同糾紛產生的又一有效途徑。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可以提起索賠的原因諸多,但由于工程承包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對工程索賠認識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賠所需的意識和動力,同時也造成了糾紛的時常發(fā)生。為了索賠能夠順利進行,減少雙方的分歧,就需要不斷提高索賠意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索賠的依據,索賠則是合同的延續(xù)。要進行有效的索賠,就要求施工企業(yè)在簽訂合同時充分考慮各種不利因素,分析合同變更和索賠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索賠策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及時索取和保存有效簽證和相關的索賠資料,在索賠時提出有說服力的索賠請求,以得到對方的認可,從而避免糾紛。

3.6確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合同法并沒有直接規(guī)定,但是國家對工程建設的主體實行許可制度,要求從事建設工程的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根據建筑法的規(guī)定,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企業(yè)必須是法人,同時還應具備相應的條件,即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有與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用的法定執(zhí)業(yè)資格和專業(yè)技術人員: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這些規(guī)定對于保證建設工程的順利完成和確保工程質量是必要的。實踐證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不符合上述要求,就不能順利完成建設工程任務并保證工程質量。許多“豆腐渣”工程都是由于施工企業(yè)主體不具備相應資質而造成的。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合法是預防合同糾紛的重要方面。

3.7建設工程的發(fā)包和分包必須依法進行,堅決杜絕轉包和非法分包

第2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范文

【論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已施行兩年,在規(guī)范全國建筑市場行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實務中,由于《解釋》第13條和14條的規(guī)定過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與適用不盡一致,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一定困擾。因此,要正確理解第13條和14條規(guī)定之涵義,并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運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下稱《解釋》)已施行兩年之久,極大地規(guī)范了我國建筑行業(yè)的市場行為,但也暴露出很多問題。由于《解釋》對一些問題規(guī)定的過于簡略,導致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適用上有很大差異,嚴重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筆者僅分析《解釋》第13條和14條引發(fā)的若干爭議問題并提出管窺之見。

一、關于《解釋》第13條的問題

《解釋》第13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此條規(guī)定引起如下兩個爭議問題: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墻

對于這個問題,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1)房屋是個整體,房屋的屋面和外墻屬于該整體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墻滲水引起的質量問題,無論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過錯責任)是誰,均應按《解釋》第13條的規(guī)定判決發(fā)包人自行承擔民事責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墻雖然屬于房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不論發(fā)包人還是房屋實際占有人,都使用不上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墻屬于自然使用的范圍,不屬于發(fā)包人或房屋實際占有人使用的范圍。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而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據有關質檢部門的鑒定,若該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的原因是發(fā)包人造成的,應當判決發(fā)包人承擔責任;若是承包人的過錯造成的,就應判決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筆者認為第2種觀點比較公正合理,在案件審理中可予采納。對于屋面和外墻部分出現的質量問題,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權威質檢部門的鑒定結論,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來劃分當事人的責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一律以《解釋》第13條的規(guī)定來駁斥發(fā)包人的正當訴求,顯然有失公正?!督忉尅返?9條還規(guī)定,施工企業(yè)必須按照工程設計的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導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承包人對此負有過錯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時即使發(fā)包人擅自使用也無需承擔責任,因為屋面漏水與發(fā)包人擅自使用之間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2、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發(fā)包人未經竣工驗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設工程,而且產生質量問題的部分屬于發(fā)包人的使用部分,對于這部分質量問題,能否一律讓發(fā)包人自行承擔? 筆者認為,如果使用部分的質量問題,不是發(fā)包人的使用不當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行為造成的,應按過錯責任原則判決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相關配套法律法規(guī)已對此早有規(guī)定:首先,《建筑法》第58條規(guī)定“建筑施工企業(yè)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yè)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逼浯危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印發(fā)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1999)231號]規(guī)定“對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行為,要判令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應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痹俅?,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26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條例》第28條也規(guī)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p>

二、關于《解釋》第14條的問題

《解釋》第14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此條規(guī)定存在如下三個需要探討的問題:

1、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產實務中,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應當以發(fā)包人(建設單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為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是工程設計、監(jiān)理和質量監(jiān)督等單位簽字認可的,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guī)定》(下稱《暫行規(guī)定》)第7條規(guī)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zhí)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p>

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認為應當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下稱《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來確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第4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第6條規(guī)定“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暫行規(guī)定》第8條還規(guī)定“備案機關發(fā)現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有權責令單位停止使用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因此建設單位原組織的竣工驗收就作廢了,必須重新按備案機關的要求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2、第14條第2款的規(guī)定與房地產實務操作互相矛盾

國務院《條例》第16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薄稌盒幸?guī)定》第6條規(guī)定“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第7條規(guī)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產實務中沒有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有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然后由先后監(jiān)理單位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勘察、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最后是發(fā)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筆者認為,《解釋》第14條第2款關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表述應修改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

3、如何認定“發(fā)包人拖延驗收”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條沒有詳細列舉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具體行為,在審判實務中如何認定發(fā)包人拖延驗收主要有兩種觀點:(1)參考《建筑裝飾施工合同》(甲種本)第32條的規(guī)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7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為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xù)??⒐と掌跒橐曳剿徒豢⒐を炇請蟾娴娜掌?,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2]這種觀點與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務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沒有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是承擔遞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其次,甲方發(fā)包人無權批準《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按照國務院《條例》第49條的規(guī)定其最終批準權限應當是地方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而其是否被批準的依據是《竣工驗收備案表》;(2)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guī)定來認定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時間,即發(fā)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發(fā)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3]這種觀點的缺陷在于損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為在房地產竣工驗收實務中,竣工結算文件的遞交,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28天之內。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如發(fā)包人遲遲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承包人就無法向發(fā)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文件。

筆者認為,若發(fā)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應按照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際情況分別認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暫行規(guī)定》及時向發(fā)包人遞交了工程竣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申請,發(fā)包人依照《暫行規(guī)定》組成驗收組驗收并提出整改意見的,承包人按驗收組的整改意見整改后,第二次向發(fā)包人依法遞交工程竣工報告和工程竣工驗收申請的,發(fā)包人卻以“整改不到位為由”拒絕組織再次驗收的,但驗收組大多數成員都認為整改到位且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的,此種情形應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且認定發(fā)包人為拖延驗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發(fā)包雙方依法組織驗收并將相關文件報送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但該部門審查認為需要重新組織驗收的,也應當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若發(fā)包人以種種理由拖延不依法組織驗收的,筆者認為應以29個工作日為認定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的7個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xù)的15個工作日、發(fā)包人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所需的7個工作日。

【參考文獻】

第3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范文

關鍵詞:建筑工程 施工合同 分包 轉包 糾紛

中圖分類號:TU7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3)03(b)-0-01

隨著建筑市場的蓬勃發(fā)展,我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主管部門對建筑市場的監(jiān)管力度也不斷的加大,在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從整體上說,建筑市場處于健康的發(fā)展態(tài)勢。然而,目前的建筑市場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尤其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法分包和非法轉包的現象十分突出,對建筑市場的健康運轉產生了嚴重的危害,擾亂市場秩序、引發(fā)工程質量安全隱患等,因此,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法分包及轉包采取有效管理,預防由此而引發(fā)的糾紛,是當前規(guī)范建筑市場的首要問題。

1 分包及轉包糾紛產生的原因

分包,指的是總承包人與發(fā)包人訂立合同后,經發(fā)包人同意,將非主體工程的部分工程交于第三方承包人來完成。轉包,則是承包人在獲得工程承包權之后,將其全部轉讓給第三方,同時轉讓人退出該承包關系,受轉讓的單位則成為了合同的另一個當事人。在建筑市場中,由分包及轉包所引起的糾紛,主要有以下幾個成因。

(1)由于分包商資質而產生的糾紛。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單位在進入到建筑市場時,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之后,才能夠從事建筑活動。實際的情況是,有很多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建設單位,為了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而不惜花費巨大的代價去爭取不在自身業(yè)務范圍內的工程,但由于其不具備相應的資質,也就是說其人員、設備、技術、資金等各方面情況不能達到承擔此工程的要求,很容易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造成各種安全事故,或者是工程質量不過關,因此極易產生糾紛。

(2)缺乏明確的履約范圍。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的履約范圍不明確,因此容易引起雙方糾紛。當由于某種原因而導致工程無法按時完工、工程質量不達標或安全事故等問題發(fā)生時,總承包商、分包單位都會互相推諉,根據合同闡明自身履約范圍的難度增加,產生糾紛也就是必然結果。

(3)由于轉包而發(fā)生的糾紛,是當前建筑工程分包領域中存在的一個嚴重問題。轉包行為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因為其違反了招投標制度的初衷,同時轉包過程中也滋生了回扣、賄賂等問題的出現。轉包行為的存在,對建筑市場正常的市場秩序產生了嚴重的影響,也引發(fā)了很多不具有施工資質的單位進入建筑施工行業(yè)的問題,在造成經濟損失的同時,也構成了巨大的安全隱患。

(4)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而產生的糾紛。在當前的建筑市場中,經常有一部分整體競爭力較強、管理能力較高的施工單位,憑借自身的優(yōu)勢獲得工程總承包權之后,將工程的非主體部分分包給其他小型的分包商。但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管理不善或忽視其管理也是造成糾紛的主要原因。因為有的工程發(fā)包方認為,只要將工程進行承包之后,關于工程所有的管理工作都應當由承包單位自行管理。

(5)由于缺乏配合與協調而產生的糾紛。建筑工程的施工過程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其中涉及到多個專業(yè),特別是一些規(guī)模較大、工期較長的工程項目,如果發(fā)包方、承包方和分包方無法進行有效的協調與配合,很容易造成糾紛的發(fā)生,如果由于其中某一個分包商的工程進度不夠,很可能會引起整個工程的延遲,甚至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2 分包及轉包糾紛預防措施

當前,違法分包和非法轉包的現象大量的存在,由此容易引發(fā)農民工工資拖欠、工程質量缺陷、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社會經濟秩序,面對這一現象,筆者認為預防往往比事后的治理更為有效,因此,應當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杜絕此類行為的發(fā)生,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加強對建筑市場壟斷行為的監(jiān)督和打擊。壟斷行為一直以來都是建筑市場普遍存在的問題,也是不公平競爭最直接的體現,更是造成幕后不正當交易行為的根源,因此,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建筑市場壟斷行為的打擊力度,堅決禁止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鼓勵企業(yè)公平、公開的參與市場競爭,無論是本地企業(yè),還是外地單位,都應當具有同等的參與競爭的權利,逐漸凈化建筑市場競爭環(huán)境。

(2)加強對分包隊伍的管理。分包隊伍的綜合素質體現,是影響分包工程質量的關鍵因素,其直接關系到分包管理的效率,同時也關系著建筑企業(yè)經營活動的成敗。因此,在選擇分包商時,應當對分包商的資質有詳細的了解,并且按照需要建立健全施工企業(yè)分包管理機構,同時完善相關的管理制度和規(guī)范,對分包工程的范圍和要求進行明確的劃分。另外,應當對分包工程實施動態(tài)的跟蹤管理,建立分包工程檔案,通過有效的監(jiān)督與管理,確保分包工程的質量。

(3)貫徹和落實“工程建設不良行為和黑名單”制度。對于建設市場活動中發(fā)生過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yè)和個人,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企業(yè)或個人的信用檔案中,亦可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公示。對于有不良行為的單位,在評標打分時,應扣除一定的信用分或者限制其參加工程投標的資格。這樣就能降低曾發(fā)生過非法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施工企業(yè)再次中標的可能性。

(4)加大對違法分包及非法轉包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于或者是其他途徑而違法分包、非法轉包工程的單位和人員,應當給予嚴厲的處分以及相應的經濟懲罰。對由于違法分包及轉包,忽略管理,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相關的要求進行處罰,必要時要根據相關規(guī)定取消其施工資質,記入到黑名單之內。對在轉包、違法分包中涉及商業(yè)賄賂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只有加大行政執(zhí)法力度,才能切實有效地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

3 結語

總的來說,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促進了我國建筑業(yè)的快速發(fā)展,正是這種蓬勃發(fā)展的趨勢,使得越來越多的建設單位為了獲取經濟利益而盲目的進入市場,因此也導致了各種違法分包和轉包問題的存在,進而產生了各種由于合同糾紛而引起的經濟問題和安全質量事故,對建筑市場正常運轉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因此,必須要采取相應的措施,通過法律手段規(guī)范市場行為,規(guī)范分包合同,才能有效的減少合同糾紛的產生,促進建筑市場持續(xù)、健康的發(fā)展。

參考文獻

[1] 陳建昌.資質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影響探析[J].法制與社會,2012(4).

第4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范文

關鍵詞:合同;糾紛;原因;對策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 A

1 引言

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產生不同的理解,由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受多種因素影響,且工程本身情況復雜多變,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預料不到的問題,合同雙方從維護各自權益的角度出發(fā),對這些問題的解決就難免產生糾紛。及時分析研究這些糾紛產生的原因并制定出減少施工合同糾紛的措施,對于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 工程施工常見的合同糾紛

2.1 建筑工程質量糾紛

建筑工程建成后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要求,或達不到設計功能使用要求,是一種常見的糾紛。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必須分清責任,特別是在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之后,更要明確責任。

2.2 工期糾紛

建筑工程不能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限內完工并交付使用,給甲、

乙雙方造成經濟損失,也是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的一種常

見糾紛。

2.3 工程價款及結算糾紛

這種糾紛往往是合同造價低于工程實際造價,或由于外部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而引起變更,承包人無法在原合同約定的價款內完成工程建設,而向發(fā)包人要求補償,或發(fā)包人以正當或不正當的理由拒絕補償而引起的糾紛;也有發(fā)包人由于資金籌措不到位,拖欠或拒付工程款而引起糾紛。工程結算糾紛包括計價方法、工程量和材料價款大幅上漲引起糾紛等。

2.4 分包引起的糾紛

某些合同簽訂時對于是否允許分包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而承包商則利用合同漏洞,在沒有征得業(yè)主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了工程分包,導致甲、乙雙方產生糾紛。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糾紛也是近年來施工企業(yè)遇到較多的法律糾紛,承包人將部分工序分包給第三人承擔,由于分包人管理不力或技術、施工能力不足等,質量、工期等達不到分包合同的約定要求,就可能導致糾紛。特別是工程價款糾紛,是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最容易發(fā)生的糾紛。

2.5 延期付款利息糾紛

盡管有明文規(guī)定業(yè)主拖欠工程款應付延期利息,但執(zhí)行起來卻非常困難,特別是延期利息數額巨大之時,雙方糾紛就更容易產生。比如合同約定工程決算完畢付清尾款,但因施工方遲遲不報送決算文件,或報送決算文件不齊全,或所報決算文件雙方爭議過大,導致決算工作無法進行,進而剩余工程款無法支付。特別是爭議過大時,究竟是誰過錯導致工程款支付拖延,也是是否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爭議所在。

2.6 違約發(fā)生的糾紛

承包方的違約主要表現有工期違約、質量違約等。發(fā)包方主要表現在不能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未能提供施工進場的條件、中期擅改設計等導致的工程造價增加或者其他損失的,承包人最終都以工程索賠的形式加入工程結算書中,而發(fā)包人往往對有關款項不予認定,從而產生糾紛,這種糾紛在建設工程結算糾紛中比較常見。

3 引起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原因

(1)訂立合同時草率,不規(guī)范,內容不完備。

合同約定的條款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這往往是引發(fā)合同糾紛的主要根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單位和承包商之間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定性文件,各方面應予以高度重視。在起草合同時,應由專業(yè)技術人員與造價管理人員共同斟酌確定合同的內容、條款、細則,但有些建設單位重視不夠,專業(yè)技術人員與造價管理人員很少參與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領導直接操辦,這就使合同在簽訂過程中就存在諸多缺陷、漏洞。

(2)甲、乙雙方不嚴格履行合同條款。

發(fā)包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按時撥付工程款,擅自將工程肢解發(fā)包給第三方,甚至無資金建設項目,勢必會引起糾紛。承包人對發(fā)包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苛刻條件和霸王條款一般不抵制或抵制無效,因怕失去承攬工程機會,往往采取默認的態(tài)度,當合同價格不能保本、工期不堪重負、承包方利益不能保證時自然就形成了糾紛。

(3)施工過程管理不善。

一是開工準備不充分,“三通一平”習慣上都是由建設單位負責完成,而雙方又未正式簽訂書面協議或合同,往往是建設單位某個領導或某個施工管理人員,現場劃個圈,口頭表述一下要完成哪些工作內容,發(fā)生的經費也口頭承諾竣工時結算,這就給竣工結算埋下了糾紛的隱患。二是設計變更普遍,隨便增加面積、改變結構、改變用途,簽證混亂。工程在建設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發(fā)生一些設計變更、工程簽證,若程序不合法、手續(xù)不齊全、簽字不及時,引起變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結算依據,待工程竣工結算是再補充,容易引起意見分歧。

(4)引起工程質量糾紛的原因。

一是發(fā)包方的原因,如設計本身有缺陷、勘察資料與實際地質情況不符、提供的原料、設備不符合質量要求等等;二是承包方原因,如承包方管理、技術力量不足,技術方案不合理,組織措施不力等。三是因為招標過程中大多數甲方為了保證施工質量,都會提出很高的質量等級。四是發(fā)包人擅自使用未交工工程,而出現的質量糾紛。五是承包人或發(fā)包人分包工程項目,因分包項目質量達不到要求而引起整個工程質量達不到要求,也是造成質量糾紛很重要的原因。

(5)引起工期糾紛的原因。

一是發(fā)包方沒有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要求提供場地、資金、設計技術資料等,包括未能與地方政府就征地、拆遷等問題達成協議,導致不能按期開工或開工后被迫停建、緩建,不僅工期推遲,還將給承包方造成停工、窩工的經濟損失。二是承包方因施工組織不力,勞力、設備不能滿足工期要求而導致工期滯后。三是因招標時甲方不合理地壓縮工期,施工單位為了迎合招標,被迫響應工期要求,在遠低于定額工期的合同工期下施工,造成工期拖延也就不足為奇。

4施工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

針對上述這些合同糾紛的表現及產生的原因,妥善處理糾紛必須要堅持以下幾個基本原則:一是維護合同條款原則,雙方均應遵守合同條款,這既能體現合同的嚴肅性,也支持了合同訂立當初雙方的共同意愿。二是重事實、重證據原則,對有些內容,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詳細,這就要求重事實、重證據,按實際發(fā)生處理。事實和證據包括:補充協議、現場簽證、實物量。有文字證據的,依照文字證據處理,缺少文字證據的,以現場實測實量為準。三是堅持公開公正原則,要做到調查取證公開,雙方到場,政策規(guī)定公開,處理程序、內容、結果公開,讓各方心服口服。四是維護公平競爭原則,按照這一原則處置合同糾紛,有利于建筑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建筑業(yè)發(fā)展。

5 預防施工合同糾紛的對策

(1)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管理是減少施工合同糾紛的前提,工程招標階段,制定科學合理、詳細慎密的招標文件是關鍵所在,首先工程造價要把握在一個合理范圍內,既要保證承包人的合理利潤,又不至于給發(fā)包人造成額外損失;其次是確定合理的質量目標和工期目標;再次是在議標、定標時,創(chuàng)造公平競爭環(huán)境,不搞權錢效易,對資格審查不合格、管理水平低下、施工質量低劣的隊伍堅決排除,選擇一個好的施工隊伍等于事半功倍。

(2)重視施工合同簽訂是減少施工合同糾紛的基礎。施工合同是承發(fā)包雙方為完成建筑安裝工程,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是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的核心依據。重視施工合同的簽訂,規(guī)范合同條款約定為整個合同的實施奠定了良好基礎。訂立合同應注意:①語言表達要準確、嚴密、詳實,才能讓合同執(zhí)行人充分理解合同本意,不能含糊不清,稍有偏差都會導致產生完全不同的解釋,任何模棱兩可的文字,都有可能成為日后雙方爭論的焦點。②合同主要條款:承包范圍、承包方式、質量要求、工期要求、計價方式、結算方式、進度款與結算審核期限、付款方式、雙方權力義務、雙方違約責任、設計變更與現場簽證的程序和資料移交等要約定完整。③合同簽訂時雙方應處于平等地位,合同本身應具有公平性,合同條款應遵循對等原則,嚴重有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是違法合同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最容易引起糾紛。

(3)認真履行合同,做好現場管理是減少施工合同糾紛的重中之重。施工合同簽訂后,關鍵在于雙方共同履行,出現一些與簽定合同時的估計相差較大的情況,應及時簽定補充合同協議,以彌補合同在本身的缺陷,同時可以補充合同的形式調整合同價款,并以補充合同價款形式作為中期進度付款結算的依據,以免追加合同價款太大難以執(zhí)行。除此之外,①關于變更及簽證,要明確工程變更、簽證的管理程序,各個環(huán)節(jié)各負其責分別把關,相互制約。及時督促完善項目施工中的所有原始記錄,要嚴格簽證權限制和簽證手續(xù)程序,及時辦理現場簽證。②業(yè)主對工程項目各階段的實施應安排合理的時間,準備工作要充分,按合同規(guī)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場地 ,技術資料和圖紙,及時支付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③及時掌握市場材料、設備的價格波動,材料價格市場異常波動對承發(fā)包雙方都存在巨大的風險。

6 結語

綜上所述,只要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管理,重視施工合同簽訂,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締約雙方嚴格履行合同,并在糾紛發(fā)生后,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互諒,互讓,爭取恰當地處理合同糾紛,就能實現甲、乙雙方的雙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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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鄒躍光.施工合同糾紛中常見的法律問題及對策[J].法律,2008,(1):45-46.

[3]宋立群.淺談市政工程竣工結算造價糾紛處理及預防[J].黑龍江交通科技,2006,(6):63-64.

第5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范文

關鍵詞:建設合同糾紛;法律問題;分析

建設合同指的是承包人和發(fā)包人之間關于既定的施工工程而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合同。發(fā)包人是建設單位,承包人是施工單位。承包人要按照建設合同進行工程施工并保證工程質量;發(fā)包人則應在工程結束后按照建設合同支付相應款項。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建設合同在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同時,也是工程建設質量、進度和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

當前國內地產業(yè)發(fā)展迅猛,建筑市場內的惡性競爭、拖欠工程款、施工企業(yè)的資質及管理水平等都會導致建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各種問題。下面就談一談建設合同糾紛中常見的一些法律問題。

一、建設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

當今建筑行業(yè)內由于發(fā)包方的資質問題,工程的轉包、分包以及建筑工程的內部承包等問題引發(fā)的建設合同效力問題屢見不鮮,嚴重干擾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是關于資質問題。如果在履行建設合同的過程中發(fā)現發(fā)包人尚未取得法定的建設審批手續(xù)或手續(xù)不全,尤其是缺少建設用地規(guī)劃的許可證,則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建設合同無效;但如果在糾紛的過程中或在法庭審查給出結論前發(fā)包人取得了完備的審批手續(xù)的話,則判定合同有效。有一點要注意的是,發(fā)包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取得與否并不影響建設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是借用資質的問題。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出借自己的資質給沒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實際的施工操作,這種行為經常被稱之為“掛靠”行為。一般來講,掛靠人沒有從事建筑工程的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雖在,但達不到建設工程項目所要求的資質等級。也有掛靠人繳納一定的管理費用,借用被掛靠人資質的情況。一旦出現這樣的掛靠現象,建設合同無法律效力。

三是工程的分包與轉包問題。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之后,將工程的全部轉包給他人來完成工程建設施工的情況;而所謂的分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之后分解建設工程轉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這些行為都在事實上造成了承包單位履行合同上的欺騙行為。在法律上對轉包是禁止的,但對于分包在一定的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是合法的。這些限制包括建設單位對分包的同意與否、分包商的資質條件、對分包次數的限制等。

二、合同款的結算問題

合同款的結算問題是建設合同中調解難度大、審理周期長的特點,解決起來具有很大的難度和復雜性。

一是如何認定文件的結算效力。有效的結算文件包括雙方簽字并蓋章的竣工結算書、協議。其中是否加蓋公章或簽字是認定法律效力的重要審核方面。對于加蓋的公章的合法性或簽字人的職權范圍等在履行建設合同進行結算時都要加以特別注意。對于單方出具的結算書,一般要求發(fā)包人確定一個合理的答復期限以保證承包人的利益,以免出現發(fā)包人借機拖延結算的情況。

二是未完工的工程款項如何結算。對于爛尾工程,結算起來比較麻煩。一般結算款項時要求合同履行的完整,其前提條件多要求施工的竣工驗收合格。對已出現的爛尾工程進行結算時顯然不符合這種條件。這類建設合同在實際結算時會把早已分項完工的合格部分予以結算。其分項完工的工程質量以及在整個工程中的占比是工程結算的主要標準。

三是結算工程款項對工程質量的要求。由于工程質量對能否結算工程款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對工程質量的鑒定就顯得至關重要??⒐を炇請蟾嬉约跋嚓P的工程質量鑒定部門出具技術鑒定的證書等都是關鍵性的證明材料。一般要采用兩家及以上的機構進行質量的鑒定,以免造成鑒定的無效。

三、合同解除的問題

一是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時,可以申請法定解除。發(fā)包人會經常面臨合同約定期限內不能完工或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承包人會經常面臨發(fā)包人不按約定給付工程款或不能提供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主建筑材料等情況。此類合同的解除會造成發(fā)包人工期延誤、支出增大等問題;而工程款結算的不到位也會損害承包人的資金流向等。但如有必要,法院應根據當事人的訴求給予支持。

二是約定解除需要當事雙方或多方協商予以合同的解除。當然,建設合同中存在著這樣或那樣形形的法律問題,如黑白合同問題、墊資計息問題、工程質量缺陷引發(fā)的索賠問題等。我們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探討具體的解決方法。

參考文獻:

[1]孫杰,何佰洲,黃金芳,趙雪凌.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guī)定――兼議建筑工程“陰陽合同”[J].建筑經濟.2009(09).

[2]吳曉明,李佳怡.淺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糾紛[J].中國市場. 2013(40).

第6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范文

【關鍵詞】公路與橋梁;工程建設;合同管理

公路與橋梁建設項目之開展往往以工程合同簽訂為前提,即由國家或地方政府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項目承包方,再由承包方具體負責項目實施或將工程分包后由分包方實施。在此過程中,合同即成為了連接發(fā)包方、承包方和分包方的紐帶,通過合同的締結,各種社會力量即得以形成合意,共同致力于項目建設。對建設工程企業(yè)而言,合同關系著企業(yè)在項目建設中的各種權利義務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從一定程度上而言,企業(yè)將公路與橋梁工程實施完畢并非其目的,企業(yè)的目的在于依合同之規(guī)定而取得各種利潤。因而,工程合同之管理關系著項目建設的成敗,是企業(yè)管理的重要內容。

一、公路與橋梁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所謂公路與橋梁工程合同,即是當事人就公路與橋梁建設事項對相互間之權利義務關系所達到的協議。公路與橋梁工程合同首先是一種協議,其以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進行協商為基礎,在協商的基礎之上形成合意,并將合意以書面形式記載而成為建設工程合同。公路與橋梁工程合同之主要內容為當事人各方之權利義務。公路與橋梁工程合同又是以公路與橋梁之建設為核心,規(guī)定公路與橋梁建設中各方的權利義務、施工期限、施工方式等內容。另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而,簽訂書面合同文本是建設工程合同有效的要件。

公路與橋梁工程合同管理是指企業(yè)對公路與橋梁合同之簽訂、實施和糾紛解決所進行的管理。企業(yè)對合同進行專門的管理,一方面可以有效規(guī)避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減少合同糾紛的產生。相對于其他類型的建設合同管理而言,公路與橋梁工程合同管理有其顯著的特征:其一,公路與橋梁工程合同的管理,包括對總承包合同的管理,也包括對分包合同的管理。其二,公路與橋梁工程在空間上跨度極大,很有可能跨越不同的省份甚至國家。對合同所規(guī)定的同一事項,不同地域可能有不同理解,因而公路與橋梁工程合同管理之難度較大。[1]

二、公路與橋梁工程合同管理的環(huán)節(jié)

(一)合同簽訂的審核

公路與橋梁建設項目一般由政府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建設的承包方,再與項目建設承包方簽訂項目建設合同。因而,企業(yè)合同管理主體首先就應當協助工程人員制作投標書,保證標書中承諾的項目實施方案既能確保中標,又能保證本企業(yè)的利益。待中標之后,合同管理人員就合同草案進行嚴格審查。合同管理人員一般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核:其一是合同是否合法,即合同所建設的工程及該工程所必須采用的建設方案是否為法律所允許;其二是發(fā)包方的審批手續(xù)是否完備,包括發(fā)包方是否取得公路、橋梁建設地的使用權證和施工證等;其三是合同及其附件是否完備;其四是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是否失衡,合同履行是否會為企業(yè)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2]

(二)合同實施管理

合同簽訂之后,合同管理人員之負責即轉化負責合同實施的管理。一般而言,公路、橋梁之地理位置、公路走向、橋梁建設方案等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對這些合同內容之實施主要由工程人員完成,合同管理人員并無此方面的專業(yè)知識。因此,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管理人員之主要職責即在于協助項目經理將合同分包給其他建設企業(yè),并在此基礎上依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對分包人實施監(jiān)督,督促分包人按合同要求的質量與期限完成公路、橋梁項目的建設。

(三)合同糾紛解決

合同糾紛解決亦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踐中,由于公路、橋梁建設合同牽涉到方方面面的關系,容易產生各種矛盾,因此合同糾紛的解決對于工程的推進具有重要意義。在很多情形下,建設企業(yè)實施項目建設的各種物質條件都已準備妥當,然而卻因為合同糾紛沒有得到解決而使工程無法按時開工和完成,最后對企業(yè)造成重大損失。因此,合同糾紛解決亦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實踐中,合同糾紛一般采取以下幾種途徑解決:其一是協商,即在糾紛產生之后,由企業(yè)合同管理人員與糾紛相對方進行協商,進而就合同履行或損失賠償等事項達到合意從而解決矛盾糾紛。其二是仲裁,如果公路橋梁建設合同中規(guī)定有仲裁條款或公路橋梁建設合同雙方簽訂有仲裁協議的,則合同管理人員可通過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其三是訴訟,即由合同管理人員代表企業(yè)向法院提訟,由法院解決公路橋梁建設合同糾紛。

三、強化公路橋梁建設合同管理的舉措

特別是對公路橋梁建設合同而言,這種合同以公路橋梁建設為標的,所涉金額動輒數億或數十、數百億,合同管理稍有不慎將會給企業(yè)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而當前,許多企業(yè)對公路橋梁建設合同之管理的較為松散的,有些企業(yè)沒有配備專業(yè)的合同管理人員,有些企業(yè)簽訂的合同形式缺乏規(guī)范性,權利義務規(guī)定不明確,此種情形的存在是工程合同糾紛頻發(fā)的重要原因。因此,為維護企業(yè)利益,建設企業(yè)應當強化公路橋梁建設合同管理,具體舉措包括以下兩點:

(一)合同管理人員的專業(yè)化

筆者認為,建設企業(yè)應當配備專業(yè)的合同管理人員。這是因為,合同管理屬于企業(yè)法律事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事務具有專業(yè)性的特征,只有經過嚴格的職業(yè)訓練,相關管理人員始具有專業(yè)的法律知識,也才能勝任合同管理工作。特別是當前我國實行合同管理人員證書制度,為符合一定條件的人員頒發(fā)《施工合同管理人員資質證書》,企業(yè)應當確保其合同管理人員持有該證書,否則不允許其上崗或調離合同管理工作崗位。

(二)建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首先是應當建立起合同交底制度,規(guī)定合同簽訂之后由合同管理人員對項目管理人員進行交底,向項目管理人員說明各合同條款的內涵及其要求,使項目管理人員明確知悉本企業(yè)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的權利義務及施工過程中應當注意的事項,從而減少糾紛產生。[3]其次是建立起責任分解制度,由管理人員將合同責任分解到各個項目組,由項目組負責工程的實施和責任的履行,通過分工合作而保證承包合同的全面履行。其三是建立起分包合同監(jiān)督制度,規(guī)定由合同管理人員對分包人合同履行情形進行監(jiān)督,確保分包合同的履行。

結語

公路與橋梁工程合同所涉及的金額巨大,合同履行過程中稍有閃失將可能給企業(yè)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因而,建設企業(yè)在重視項目建設質量的同時,亦應當加大對工程合同的重視力度,配備專門的合同管理人員,建立起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確保企業(yè)合同管理工作能夠減少合同糾紛的發(fā)生,保證企業(yè)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1] 于長生、曾慶國.工程建設中的合同管理[J].水利水電工程造價,2002(4):47-52.

第7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范文

關鍵詞:建設單位;利用;法律條文;維護;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為人民法院審理工程建設領域包括拖欠工程款、陰陽合同、墊資承包等一系列疑難糾紛,提供了更加明確的司法依據,對新形勢下維護我國建筑市場的交易秩序,促進建筑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該司法解釋是在我國大力整治拖欠工程款背景下出臺的,個別條款有側重于保護施工單位的利益,而忽視對建設單位利益的維護之嫌,本文就其中有關條款,對比不同的法律條文,就如何維護建設單位的利益,提出幾點個人看法,進行初步探討,以加深對該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運用。

一.關于如何認定施工合同無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以下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2.《解釋》第1條和第4條規(guī)定了以下五種情形的施工合同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四)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

(五)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通過以上法律條文,我們看出,《解釋》是在原有法律的基礎上,更加明確了施工合同無效的具體情形,更便于明確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可操作性強,這不僅有利于維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也有利于規(guī)范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進而規(guī)范建筑市場的秩序。

那么,何謂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2條對有關分包做了如下規(guī)定:

(一)發(fā)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幾個承包人。

(二)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三)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四)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五)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規(guī)定了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 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對于建設單位,應當避免發(fā)生上述與施工方簽訂無效施工合同的情形,以維護自身利益。但是,《解釋》第2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換言之,只要建設工程經過驗收合格,即使確認合同無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這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并不矛盾,而是在處理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體現了《合同法》規(guī)定的無效處理原則。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過程,就是將勞動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產品的過程。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已經履行的內容不能適用返還的方式使合同恢復到簽約前的狀態(tài),而只能按照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

《解釋》第5條規(guī)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解釋》第7條“具有勞務作業(yè)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這些條款,有利于保護施工方的利益,但如果施工方惡意非法轉包合同或超越資質等級承包工程,對于建設單位利益的保護力度不夠,因此,建設單位應當充分利用《解釋》的第三、第四條,維護自身利益?!督忉尅返?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fā)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币陨蠗l款說明,結算工程價款的最基本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建設工程經過驗收合格。這就保證了工程質量,也維護了建設單位的利益。

二.關于“陰陽合同”,應以哪個作為結算依據

在建設工程招投標中,有的當事人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在簽訂中標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項目再簽訂一份或者多份與中標合同的工程價款等主要內容不一致的合同,出現“陰陽合同”,按照《解釋》第21條明確規(guī)定:應當以“陽合同”即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為什么不能以“陰合同”作為結算依據呢?這是因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中標合同的變更必須經過法定程序,“陰合同”雖然可能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但由于合同形式不合法,不產生變更“陽合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簽訂中標合同后,如果出現了變更合同的法定事由,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合同;但是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當及時到有關部門備案,如果未到有關部門備案,就不能成為結算的依據。這樣,就能從根本上制止不法行為的發(fā)生,有利于維護建筑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也有利于招標投標法的貫徹實施。因此,建設單位一定要遵守此項條款的規(guī)定,不能在確定了施工方后,未經備案與其簽訂違背中標合同內容的“陰合同”,形成不能作為結算依據的條款,最終無法維護自身利益。

三.結束語

我國建筑業(yè)發(fā)展快速,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發(fā)展的新的增長點。在建筑業(yè)快速發(fā)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如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建筑市場行為不規(guī)范問題、投資不足、工程價款結算爭議等問題。而由于有些法律規(guī)定還比較原則,法律條款不夠詳盡,影響到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統一性和審判的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建筑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為統一人民法院執(zhí)法尺度,公平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建筑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從法律上提供了更加明確、有力的保障。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4]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8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范文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反建筑法的規(guī)定進行分包的,轉(分)包合同無效。根據國務院2000年1月30日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本條條例所稱肢解發(fā)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 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 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

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三) 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 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轉包的形式包括兩種: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另一種

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二者只有形式的不同,并無實質的區(qū)別。因此,建設部明確規(guī)定,承包單位在承接工程后,對該工程不派駐項目經理管理,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不依照合同法約定履行承包義務,無論將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的名義將工程肢解后分別轉包給他人的,均屬轉包行為。

《建筑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建筑工程的發(fā)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fā)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逗贤ā返?69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由于建筑施工合同的特殊性,發(fā)包方實際已經占有了建筑工程,承包方或接受轉包方投入的人力、物力已經變成了不動產,根本無法返還,因此,處理因轉包合同糾紛而產生的案例時,只能是折價補償。建筑工程已經完工且質量合格,發(fā)包方(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已完工程的實際造價支付給施工企業(yè)(接受轉包方)相應價款。合同已經履行但尚未完工的工程,應當對已完工程的造價予以鑒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已完工程的實際造價支付給施工企業(yè)相應的價款。

因轉包產生的合同糾紛,如發(fā)包人,應列轉包人和被轉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如因轉包合同產生糾紛,以轉包人和被轉包人為訴訟主體,建設單位列為第三人;多層次轉包的,除訴訟當事人外,應將其他各方列為第三人。

對于因無效合同造成的經濟損失,應根據雙方當事人――轉包方和接受轉包方的過錯程度和責任大小,確定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因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范圍,一般包括誤工費、停工費、保管費、機械設施閑置費、租賃費、臨時設施建造費、利潤、有關費用調整、定額保管費、稅金等直接與該工程有關而獨立發(fā)生的費用等。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掛靠,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資質的施工企業(yè)的名義承攬施工任務并向該資質施工企業(yè)交納相應“管理費”的行為。

根據《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公司的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以及本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

掛靠一般具有如下特點:

(1)掛靠人沒有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筑活動的資格,但沒有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2)被掛靠的施工企業(yè)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但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實際能力;

(3)掛靠人向被掛靠的施工企業(yè)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而該被掛靠的施工企業(yè)也只是以企業(yè)的名義代為簽訂合同及辦理各項手續(xù),被掛靠的企業(yè)收取“管理費”而不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僅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擔技術、質量、經濟責任等;

(4)以“合法”的勞務分包形式來掩蓋掛靠行為。

因掛靠產生的法律后果,掛靠當事人依法應當對法律后果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1、掛靠經營關系的建筑施工企業(yè)以自己的名義或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的承包合同,一般應以掛靠經營者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訴訟人,或應訴。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yè),并以被掛靠施工企業(yè)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yè)不愿的,施工人可作為原告,不必將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yè)列為共同原告。

2、掛靠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掛靠協議無效。雙方應分別承擔過錯責任。

3、根據《建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被掛靠的施工企業(yè)與建設單位所訂立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無效。該施工單位與使用其名義承攬工程的單位或個人對建設單位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建設單位在知情的情況下仍與被掛靠的施工企業(yè)簽訂合同,則建設單位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9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范文

案由:

建筑業(yè)是我市支柱產業(yè),目前直接從事建筑業(yè)的勞動力約70萬人,其關聯產業(yè)安置勞動力超過100萬人,約占全市勞動力人口總和的三分之一,外出務工從事建筑業(yè)所得收入,占到農村居民收入一半以上。全市現各類建筑企業(yè)2248戶,2019年實現建筑業(yè)總產值1709.7億元,同比增長35.6%;建筑業(yè)實現增加值344.2億元,占全市GDP比重16.5%,在四川省21個市州中居第二位。建筑業(yè)在我市拉動增長、解決就業(yè)、創(chuàng)造社會財富中具有重要支撐作用。但是,隨著建筑業(yè)競爭加劇、質量要求提高、法規(guī)日漸完善,我市建筑業(yè)合同糾紛頻發(fā)的情況日益嚴重,有的企業(yè)同時在審一兩百個訴訟案件,一批經營數十年的老牌建筑企業(yè)官司纏身、相繼倒閉,危及社會穩(wěn)定并影響到相當家庭就業(yè)。

建議:

為了減少因矛盾積累導致各種糾紛擴大化、復雜化和尖銳化,建議在瀘州仲裁委員會統一領導下,依托瀘州市建筑業(yè)協會成立具有行業(yè)優(yōu)勢的“瀘州市建筑業(yè)仲裁調解中心”,以便通過仲裁調解方式及時、簡便、專業(yè)、公正地解決建筑行業(yè)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