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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lián)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lián)系方式。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作出的業(yè)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20XX)XX字第XX號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第X項規(guī)定的
、及
等“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一、撤銷XX人民法院(20XX)XX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
二、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guī)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
XX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
… … …
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guī)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
鑒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鑒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采納。
… …
三、《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規(guī)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
… …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guī)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
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XX中院的二審判決。
… …
五、《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guī)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p>
XX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有以下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
… …
綜上所述,請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在我國,申訴與申請再審雖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在審判實踐中幾乎擁有相同的內涵,被同等對待。③申訴是我國公民憲法性權利,是公民對國家機關關于其本人或親屬的處理決定不服,向相關機關陳述理由并要求糾正的權利,但并不是民事訴訟權利。①而申請再審則是當事人認為生效裁判欠缺正當性,在法定的時限內向法院申請救濟的“特殊權利”,申訴沒有時間的限制,既可直接向法院提出,也可向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還能向各級黨政機關的部門提出。由于實踐中沒有嚴格界定申訴與申請再審,加上法院工作本身行政化色彩較濃,致使大量不屬法院處理的申訴案件進入了申訴案件審查渠道,這樣,既影響了法院申訴案件的及時解決和處理,也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法院審查申訴案件的過程,大體上是書面審查申訴狀,調卷審查,必要時聽取申訴人陳述的方式,發(fā)現(xiàn)原判有錯誤,則報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提起再審,否則以口頭、書面方式告知當事人再審申請不能成立。從整個審查過程不難發(fā)現(xiàn),申訴人享有的只是形式上的申訴權利,但這一權利的實現(xiàn)完全依賴于人民法院的作為,而法院的這種作為在現(xiàn)實中由于沒有嚴格的程序可依,加上訴訟職權主義使申訴審查過程演變成了“暗箱操作”,給審查過程帶來了較為嚴重的隨意性。其實,很多申訴案件當事人對結果的改判開始并不抱太大期望,但是一旦缺少了過程的參與,直接面對申訴審查的不利結果時,往往感覺自己申訴權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在逆反心理的促使下,反而變得更加不屈不撓。現(xiàn)實社會,當事人要求公開審查申訴案件的呼聲日益強烈。申訴審查由于沒有具體的程序法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也未對申訴審查程序作出具體規(guī)定,給申訴案件審查審判實務帶來重重障礙。最早是書面審查,一般不與當事人接觸,當事人對此意見很大,認為有話不讓說,有理不給訴,法院就作出駁回申訴或提起再審的決定,弊病十分明顯。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不少法院審查時往往還會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力求“兼聽則明”,與以往不接觸當事人的做法有了明顯進步,但當事人仍認為法院整個審查過程不公開、不透明、不公正,是法院“獨導獨演”,可能存在先入為主或故意偏坦一方當事人。程序公正能夠促進爭端從心理上得到真正解決,并且還能確保各方當事人對整個司法審判制度產生信任,這種信任構成了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礎。②我國民事訴訟法至今尚未把當事人申訴作為引發(fā)再審程序的再審之訴,所以,構建科學合理的申訴審查程序制度對于保護當事人的申訴權不僅具有特殊的意義,而且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申訴審查聽證制度的概念及其特點
聽政制度是行政機關借鑒法院庭審模式,為避免行政決定給行政管理相對一方帶來不利或不公正的影響,采取公開、合理的程序形式,由全部利害關系人參加并聽取他們就重要事實發(fā)表意見,以權衡私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一項法律制度。③我國傳統(tǒng)的申訴審查方式由于不能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的申訴權利,不能保證申訴審查的訴訟公正。作為當事人,尤其是審查結果對其不利的敗訴方,由于沒有參與審查過程,認為輸?shù)貌幻鞑话?,強烈要求法院能采取開庭方式審查申訴案件。但是,申訴審查畢竟尚未進入再審程序,審查過程直接采取開庭審理顯然于法無據,而聽證制度作為一項比較成熟的準司法程序制度,既給法院構建申訴案件審查制度帶來啟發(fā),也頗具借鑒價值。申訴審查聽證制度是指法院審查申訴案件時,通知案件各方當事人到場,利用公開形式,采取最簡便的方式,通過聽取當事人各自針對法院生效的裁判應當再審的申訴與抗辯,以此來決定是否需要啟動再審程序的審查方式。該制度具有以下特點:傳統(tǒng)的“書面審查”或“調卷審查”方式,是一個“暗箱操作”的過程,既剝奪了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也容易使申訴審查陷入放任無序狀態(tài)。申訴審查聽證制度讓當事人把“理”講在對方人面前,把“理”講在合議庭全體法官的面前。從而打開了當事人合法參與申訴審查之門,堵塞了當事人通過私下“溝通”,甚至用非法手段干擾審判活動的渠道,使審查程序走出“暗箱”,成為陽光下的訴訟。長期以來,我國一直采用的是超職權主義的申訴審查模式,法院和法官包攬一切,偏離了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已不再適應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申訴審查聽證制度采取了公開方式,直接聽取申訴人提出的再審理由,審查對原裁判認定事實、證據和裁判結果提出異議的依據,審核其提供的新證據,并允許對方當事人提出辯駁、反證或承認申訴人的申訴理由,從而使法官在審查過程中能做到對雙方當事人均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中立。申訴審查聽證制度通過嚴格的程序規(guī)范,規(guī)定了合議庭集體聽證、雙方當事人均到場訴辯,并賦予了當事人的參與權、知情權、回避權、申辯權和抗辯權等。該制度既體現(xiàn)了對當事人申訴權利的保護,又強化了聽證法官之間、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相互監(jiān)督與制約,因而能合理、規(guī)范、有效地避免法官的恣意行為,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合法的申訴權。
申訴審查聽證制度的理論基礎
程序法律制度首先要體現(xiàn)法律的基本價值。程序比實體更為重要,實體公正的實現(xiàn),必須從程序著手,首先實現(xiàn)程序公正。①因為程序除了具有保障實體公正和訴訟秩序等外在價值,還具有自身獨立存在的內在價值。申訴審查聽證制度對傳統(tǒng)的申訴審查制度進行了司法理念更新,具備了程序的中立性、公開性和合理性,該制度既反映了現(xiàn)代司法理念,又能較好地體現(xiàn)追求程序公正的價值理念。公正的程序具有促進正義、吸收不滿、限制法官恣意、樹立司法權威、彌補實體法缺陷等獨立價值功能。②我國已構建了保護公民申訴權利相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和第一百二十五條分別規(guī)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公民的申訴權利和有關公開審判制度;最高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再審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予以審查;2012年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了13條再審條件,并規(guī)定了當事人的申請再審符合這13條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對不符合這13條的申請再審予以駁回,明確了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審查終結與再審程序開始的界限。筆者認為,根據現(xiàn)有的申訴法律制度框架,對審查過程設置具體和必要的程序規(guī)范,是對現(xiàn)行申訴法律制度的補充和完善。
申訴審查聽證制度的構建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變化,審判監(jiān)督程序顯出了與社會政治、經濟狀況不太相適應,出現(xiàn)了一些弊端。審判監(jiān)督程序并不是每個案件的必經程序,是一種特殊程序。在我國,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亦被稱為“再審程序”。再審程序具有四個特征:事后性、法定性、權力性、補救性。當前,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和其他國內外諸多社會輿論對我國的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了很多批評建議,希望我國的審判監(jiān)督程序能夠盡快得到修正與完善。對于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改革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取消審判監(jiān)督程序,取消二審終審制,設立三審終審制;第二種觀點:在我國繼續(xù)保留兩審終審外加再審程序的訴訟模式,并積極推進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改革與完善。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也正是在這一大背景下,加大了理論的研究力度,并著手制定相關的司法解釋。再此,就我國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改革與完善略陳意見。改進完善審判監(jiān)督制度是樹立司法權威的需要,是確保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關鍵詞:特征觀點弊端出路
一、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概念:
審判監(jiān)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fā)現(xiàn)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對該案重新審判所應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審判監(jiān)督程序,是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并不是每個案件的必經程序,只有對于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而的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才能運用。困此,它是一種特殊程序。
(一)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特征:
1、事后性。裁判在未宣判和未生效之前不得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
2、法定性。提出再審的理由是法定的,凡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民事訴訟法》第179條、18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62條、63條、64條所規(guī)定的幾種情形,均不得提起再審。行使審判監(jiān)督權的主體也是法定的,包括各級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各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上級人民檢察院,除此之外,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直接啟動再審程序。
3、權力性。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主監(jiān)督,也不同于黨內監(jiān)督、行政監(jiān)督,這些監(jiān)督不會必然引起法律后果,而審判監(jiān)督權的行使必然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啟動再審程序。
4、補救性。其目的是糾正生效判決,裁定的錯誤,維護法律的權威與尊嚴。
二、對于審判監(jiān)督程序改革的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取消審判監(jiān)督程序,取消二審終審制,設立三審終審制。
持此觀點的法學家表述的原因如下:
1、審判監(jiān)督程序制度的弊端帶給司法權威的負面影響,損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權威,破壞了司法公正的作用,即對法院工作產生了諸多負面影響。
2、審判監(jiān)督程序制度的存在表面司法裁判的無終局性,與WTO的裁判應當及時終結的理念,或者說與外國人主張裁判應有既判力的理念極不相符,故亦應予以摒棄。
3、在國外,并無再審程序之類的法律規(guī)定,也無專門適用再審程序裁處案件的職能庭室及相應法官,因而主張取消我國的再審程序法律制度。
第二種觀點:在我國繼續(xù)保留兩審終審外加再審程序的訴訟模式,并積極推進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改革與完善。
目前,積極推進審判監(jiān)督程序改革與完善的必要性在于:
在我國繼續(xù)保留兩審終審外加再審程序的訴訟模式,比起三審終審制而言,顯然要更節(jié)省司法資源,更為減少訴訟成本,更為減少訴訟成本,更為滿足司法效率的現(xiàn)代化要求,同時亦更為迎合中國人傳統(tǒng)法律文化中的伸冤理念。以上這些都是客觀存在并顯而易見的事實。而且就當今世界范圍內的人權而言,申訴可以說是普遍受到尊重的人權之一,司法制度中的再審程序,不過是申訴權利于司法領域的擴張表現(xiàn)而已,再審程序的價值即在于此。人們不應以任何其它的理由對再審程序的必要性橫加質疑,而是應當正確面對再審程序的改革,盡快革除現(xiàn)行再審程序制度層面的弊端,積極推進再審改革的法律進程。
事實上,兩大之中再審程序的理念至今仍然普遍存在。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皆存在再審制度,只是不同國家再審制度的繁簡,再審機構,再審名稱等各不相同,但都有針對生效裁判錯誤給予相應救濟的程序,亦即我們所說的再審程序或者審判監(jiān)督程序。在大陸法系各類訴訟法典之中,幾乎皆有關于再審程序專章或專項條文明文規(guī)定,如法國民事訴訟法典第十六編第三分編,德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日本民事訴訟法典第四編,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三卷第二編,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四編等等,在英美法系中,雖無完整系統(tǒng)的再審程序,同樣有關于再審制度的明文規(guī)定,如美國聯(lián)邦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33條,美國聯(lián)邦民事訴訟規(guī)則第59到62條,1995年英國刑事上訴法第二部分關于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的規(guī)定等。從兩大法系關于再審程序的規(guī)定來看,再審制度的存在與審級的設立沒有必然的關系。如日本采取的是四級三審,德國普遍法院實行的是三級三審,法國普遍法院實行的也是三級三審。美國聯(lián)邦以及州法院雙重系統(tǒng)皆采取三審終審制,但是這些國家同樣存在再審制度。即使像國際法院,雖然只采取一審終審制,但也允許以發(fā)現(xiàn)能夠影響判決的、決定性的,且在訴訟過程中不可獲知的新事實,申請重新審理。
兩大法系的國家,多為WTO組織的成員,裁判既判力的理念亦確實是由這些國家所提倡的,為什么兩大法系下的這些國家至今仍然保留再審程序的法律制度呢?看來,以國外并無再審程序之類的人云亦云論調以及審級多少或者入世為由,甚至關于既判力的機械理解,來否定再審程序的必要性,顯然是不能成立的。
樹立科學的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指導思想:
目前,以“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為指導思想設計的再審程序,一方面仍表現(xiàn)出強烈的職權主義色彩,即是無論什么時候發(fā)現(xiàn)生效裁判的錯誤或不當,都應當主動予以糾正,使人民法院再審的提起與再審的審理集于一身,這種非常理想化的制度,實則違背了“訴審分離”的基本訴訟理念,導致糾紛的解決沒有止境。另一方面就是過于偏重糾正錯案忽視了裁判的穩(wěn)定性、權威性,違背了程序的及時終結性和“一事不再審”的原則。我國三大訴訟法律中并未就再審程序的指導思想做出明文明規(guī)定,但其內容的指導思想是有錯誤必糾,這從相關法律條文關于法院、檢察院以及當事人可以“確有錯誤”作為發(fā)起再審理由的規(guī)定中即可看出。因此,必須重新認識“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這一原則在審判監(jiān)督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符合審判監(jiān)督工作規(guī)律和特殊性的指導思想,即“強化證據意識,維護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正如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在全國法院審判監(jiān)督工作會議報告中所指出的:“今后,在處理申訴,再審事件時,一般不再有錯必糾,以免發(fā)生歧義和誤解,但再審工作必須貫徹‘有錯必糾’方針在司法程序中的具體體現(xiàn)”。因此,以依據糾錯替代有錯必糾為再審程序的指導思想,顯得尤為重要。
三、現(xiàn)行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弊端及不足之處:
申訴與申請再審不加區(qū)分,作為憲法保障下的公民的申訴權利在三大訴訟法中的延伸體現(xiàn),便是請求再審的權利。這種權利,正如憲法所保障的其它任何公民權利一樣,當需要通過司法程序獲得救濟之時,定然要按照司法的特性來設計行使。所謂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申訴權利應不受限制的主張,既是對憲法規(guī)定法本身的曲解,也與現(xiàn)代司法理念不相符。然而,長期以來的審判實踐中,當事人一方面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再審,另一方面可以申訴方式通過多種非法定渠道要求對生效裁判進行復查以及再審,對這種申訴沒有申請時間等任何的限制,以致于各級法院門前時常為這引起申訴群眾擁堵不堪。
職權色彩過于濃厚。這從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名稱既可看出,原本審判疾步程序的法律價值在于回應當事人對生效裁判不服的申訴愿望。但是,由于現(xiàn)行審判監(jiān)督制度下,只有人民檢察院的再審抗訴權以及人民法院的自行決定權再審權可以直接啟動再審程序,致使當事人的申訴愿望常常被無限期擱置,申訴權大有形同虛設之感,當事人對此極不滿。
有權提起再審程序的主體過于寬泛。三大訴訟法均規(guī)定了案件當事人(刑事案件還包括法定人、近親屬)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訴和申請再審;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可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的應當提起抗訴,由人民法院再審。據此,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再審。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寬泛的提起監(jiān)督的主體和途徑,其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的糾正錯誤,防止錯案發(fā)生,實現(xiàn)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監(jiān)督主體多、監(jiān)督途徑廣,相應的增加了監(jiān)督程序的啟動頻率。一個案件只要一方當事人對裁判結果不滿意,便會窮盡法律規(guī)定的途徑,到處申訴,或自己直接向法院申請再審,或向檢察院申訴而抗訴啟動再審,提起再審的主體和再審途徑寬泛,雖然可以最大可能的糾正錯案,但也“最大可能的導致了再審案件的增多,再審案件增多最直接的不良后果是導致終審不終”,影響裁判的穩(wěn)定性,沖擊司法權威。
引發(fā)的再審理由過籠統(tǒng)。確有錯誤是人民檢察院以有。人民法院引發(fā)再審的主要法定理由,而什么是確有錯誤?的確很難界定。至于其它引發(fā)再審的理由,諸如主要證據不足,違反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等,司法實踐中把握起來極為寬泛,缺乏可操作性。
引發(fā)再審程序的時限及次數(shù)不明。一項生效裁判,幾乎可以不受任何時間及次數(shù)限制的被引發(fā)再審,致使終審裁判的既判力嚴重受到影響,造成了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對司法權威產生極大沖突。
其它一些問題,諸如再審案件的管轄不清,審理方式不明,審理時限無約束以及無條件中止原執(zhí)行,法律文書使用不規(guī)范等,這些問題的不規(guī)范,均使得再審程序的實踐運用給司法秩序帶來相當?shù)幕靵y。
四、關于審判監(jiān)督程序改革與完善的出路與方向:
更換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名稱。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名稱,所強調的無疑是職權主義色彩,在司法實踐中,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啟動,事實上亦多是基于人民法院的再審抗訴權以及人民法院的再審決定權,至于由當事人的申訴權直接引發(fā)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適用,是相當困難的。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名稱下所代表的這一理念是不相符的。為此,首先應將三大訴訟法的相關章節(jié)名稱,由審判監(jiān)督程序修改為再審程序。
增加當事人的申訴權利,減弱人民檢察院的民事,行政再審抗訴權,取消人民法院的自行決定再審權。民事、行政訴訟是私法領域,在這一領域應當充分貫徹司法自治的原則,盡量減少國家職權的干預,在民事、行政訴訟中,即使是錯誤的裁判,如果當事人不主動提起再審,則表明其已經放棄了自身的權利,只要這種處分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和檢察機關就不應強行予以干預,由于檢察機關參與再審,打破了當事人平等對抗的格局,替一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會影響民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此外,為了確保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人民法院應處于中立地位,然而人民法院憑決定再審權自行啟動再審程序,使得人民法院難以保持中立地位。更何況,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之所以決定再審,決大部分是基于當事人申訴。既然已經賦予當事人憑申請再審啟動再審程序的法定權利,那么,繼續(xù)保留人民法院自行決定再審權是沒有必要的。為此,在完善三大訴訟法的再審程序時,對凡是涉及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權的原有法律條文皆應予以刪除。
合理界定發(fā)起再審的理由。現(xiàn)行三大訴訟法對發(fā)起再審理由規(guī)定的一個突出特點是,皆允許以“確有錯誤”直接作為發(fā)起再審的理由。所謂確有錯誤,顯然涵義甚為寬泛,即使某些條文具體規(guī)定了發(fā)起再審的理由,但也不便實際操作而且難以滿足當代人們對程序公正的價值追求。為此,在完善三大訴訟法的再審程序之時,應對發(fā)起再審理由做出十分具體的規(guī)定,突出體現(xiàn)再審程序的可操作性。
最后,在其它方面,因為各種原因致使原生效裁判顯失公正的,如司法工作人員,故意作枉法裁判的;司法工作人員是因為水平不高,或者嚴重不負責任,致使生效判決顯失公正的;司法工作人員犯與本案存在著牽連關系的職務犯罪的;訴訟人超越授權實施訴訟行為的。以上四大類24小類錯誤情形應當再審糾正。
明確再審時限。在強化當事人申訴權以及合理界定發(fā)起人再審理由的同時,還須對發(fā)起再審的時限以及再審案件的審理時限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F(xiàn)行三大訴訟法對這些問題的規(guī)定不甚嚴格,致使一定數(shù)量的當事人長期伸冤,大量申訴案件久拖不決。為此,在修正三大訴訟法再審程序時應確定合理的期限。
理順再審案件的管轄。鑒于三大訴訟法關于再審案件管轄的規(guī)定不甚統(tǒng)一,為此,在修正三大訴訟法再審程序之時,就再審案件的管轄,可以做出以下明確的規(guī)定:首先,在管轄上,再審案件由原審法院上級法院管轄。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本身就有監(jiān)督的職能,當事人對原審裁判不服總寄希望于上級法院,由上級法院管轄再審案件,既能起到對下監(jiān)督的作用,又容易使當事人息訴服判。其次,上級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時,不允許再發(fā)回到下級法院審理,這樣可以避免反復再審的現(xiàn)象,有利于維護司法權威。再次案件只能由上級人民法院再審一次,這樣既可保證程序即使終結,又可使錯誤的判決得到糾正。最后,各類再審抗訴,皆由與提出抗訴機關同級的人民法院管轄。
確定再審案件的審理方式及審理范圍。再審案件的審理,有其特殊之處,首先是對再審理由成立與否進行審查,申請再審立案的審查,應只涉及程序不涉及實體,立案庭對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首先要審查是否在裁判生效后法定期間內提出,是否是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然后調卷再審查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申請再審立案的條件。最后才有可能對案件本身進行審理。這種審理方式的階段性特點以及審理范圍的特殊要求,僅按現(xiàn)行三大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參照一審或二審程序加以審理,是不科學的。為此,在修正三大訴訟法再審程序之時,可以規(guī)定較為多樣而是活的審理方式,以更合議庭根據案件審理需要進行選擇;局面審理、聽證明審理或開庭審理。至于再審審理范圍,則皆應規(guī)定以再審理由以及請求事項為限。
限制中止原判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沒有規(guī)定裁定再審時應當中止原判的執(zhí)行,但民事訴訟法以及關于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都規(guī)定,裁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應當指出的是,再審案件的受理與審理,原則上皆不應具有中止執(zhí)行原判決的法律效力,這是世界范圍內再審程序制度較為主要的原則。為此,在修正三大訴訟法再審程序之時,可以在借鑒這一原則的基礎上,同時考慮司法實踐之需,就做出相對靈活的規(guī)定。原則上皆應禁止因申請或提出申訴而中止原判的執(zhí)行;刑事及民事再審案件中,人民法院的申請再審人提供充分而有效的擔保條件下或認為確有必須,可以中止原判的執(zhí)行。
規(guī)定再審次數(shù)。由于現(xiàn)行三大訴訟法沒有規(guī)定可以發(fā)起再審的次數(shù),致使許多再審申請人以同一進帳或者同一請求事項重復的申請再審,無限的進行申訴。為此,在修正三大訴訟法再審程序之時可以規(guī)定:再審案件原則上皆為一裁終局,但對案外人異議等特殊的民事再審改判案件可以允許上訴;對終局再審裁判不得以同一理由或者相同請求事項重復發(fā)起再審。
規(guī)定不得申請再審的情形。一是一審裁判后,當事人未行使上訴的不得申請再審;二是終審后發(fā)現(xiàn)了因為當事人原因而示發(fā)現(xiàn)的證據不能申請再審;三是已經經過現(xiàn)審程序的不得申請再審,即同一個案件只能再審一次;四是最高人民法院終審的案件不得申請再審;五是當事人不得對生效調解書申請再審;但考慮到司法實踐中的確存在以調解方式損害第三人或者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可以提出抗訴,案外人因生效調節(jié)而利益受到影響的,可以申請再審,明知再審理由未曾上訴的,不得申請再審。
司法文書的正確運用。首先,申訴與申請再審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申訴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民利。故對申訴的處理方式一般以書面通知的形式,而申請再審是當事人的訴權,對訴權程序上的問題,應當使用裁定。其次,再審裁定書和駁回再申申請裁定書應寫上申請再審理由成立或不成立的具體理由,這也是進行法制教育,服判息訴工作必不可少的環(huán)節(jié)。
其它事項。為了更加體現(xiàn)再審程序的特點,可以在以下方面就再審程序加以完善,可以規(guī)定刑事再審的分類,即分為有利于及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再審兩類;應當規(guī)定刑事再審不加刑原則,這是上訴不加刑原則的自然延伸,但是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再審除外;應當規(guī)定案外人異議制度,即民事與行政案件中,應當賦予受裁判影響的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權利,應當規(guī)定民事、行政再審繳費的制度。
五、改進與完善審判監(jiān)督制度的重要意義:
改進完善審判監(jiān)督制度是樹立司法權威的需要。再判監(jiān)督與司法權威本應是兩個相輔相成的命題,具有手段與目的的關系,加強審判監(jiān)督是為了樹立司法權威,樹立司法權威需要實行審判監(jiān)督。
完善改進審判監(jiān)督制度是確保司法公正的需要。司法公正是所有訴訟程序的終極目標,審判監(jiān)督程序作為訴訟程序的一部分,也應該為確保司法公正這一目標服務,因為程序公正是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先決條件。
完善改進審判監(jiān)督制度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罢x被耽擱等于正義被剝奪”,司法效率的低下直接影響到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法律遲到的正義即變得毫無意義可言,甚至會危及到整個國家的法制信用體系。由于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特殊性,當事人自然對其寄予了“愿望”,希望借之已經生效的裁判,盡可能獲得更多的利益,而立法本意同樣希望借其來避免錯誤的發(fā)生,并用之檢驗裁判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兩種陌路同歸的思維糾合在一起,便造成訴訟的無休止延伸,司法的公正效率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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