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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為金融;證券投資基金;羊群效應;熟悉偏好;過度自信
一、行為金融理論
標準的現代金融理論的模型與范式基本上局限于“理性”的分析框架中,對金融市場的行為進行了理想化的假設,20世紀80年代以來,研究學者日益重視金融市場上的各種異象,而這些異象的理性解釋不能令人滿意。行為金融理論正是金融學家在研究金融市場異象的過程中形成并不斷完善起來的理論體系。行為金融借鑒了行為科學、心理學以及社會科學等研究成果后,將人類心理與行為納入金融學的研究,從微觀個體行為以及產生這種行為的心理、社會動因來研究資本市場的現象和問題。
行為金融理論認為投資者不是理性人,并不具有完全理性,而是行為人,只具有有限理性,不能客觀、公正、無偏的加工信息。在信息環(huán)境不確定的情況下,投資者的心理容易受到其他投資者的影響,模仿他人決策,而不仔細考慮自身的信息,也就是行為金融理論中的“從眾行為”,而如果涉及到多個投資主體,就會進一步引發(fā)團體從眾跟風的“羊群效應”。除此之外,投資者很多時候的非理還由于本身的“過度自信”,即將成功歸于能力,而將失敗歸于運氣和機會的作用,過于相信自己的判斷而產生行為偏差。另外,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會選擇其感覺非常精于評估的風險事件,避免不熟悉或無法估計概率分布的風險事件,即“熟悉偏好”。總之,人的心理因素對于投資者行為的影響是行為金融研究的主體,伴隨著行為金融的發(fā)展,相關經濟研究對于人的心理分析的依賴也越來越多。
證券投資基金通過發(fā)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而后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投資,作為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是現代金融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證券投資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其投資行為也會受到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不理的影響,所以此時就必須考慮現實中人的心理因素,利用行為金融理論對其投資行為進行闡釋。
行為金融理論中的投資者有限理性意味著投資者并不完全理性而且不總是理性的,而證券投資基金主要進行股票和債券的投資,充當市場中機構投資者的角色,所以其投資行為勢必符合行為金融理論對于投資者的假設,即證券投資基金是有限理性的。行為金融理論為研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行為提供了延伸性的啟示。
1.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行為的“羊群效應”
很多時候證券投資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會非常注意其他機構的動向,并在這些機構投資者采取行動時,立刻采取相似的行動,這可能是源于其對本身投資決策缺乏把握,也可能是看到其他機構已經獲利而相信自己也能獲利,或者更可能是由于害怕與眾不同,必須采取行動。所以在這種時候證券投資基金不可能理性的考慮該決策究竟會為基金本身帶來多少收益,而僅僅是一種盲目的“從眾行為”。同時,由于多數作為機構投資者的證券投資基金具有高度的同質性,它們通常關注同樣的市場信息,采用相似的經濟模型、信息處理技術、組合及對沖策略。在這種情況下,非理性的眾多證券投資基金很可能同時采取行動,形成群體性的跟風購買行為,并最終導致“羊群效應”。這時,許多證券投資基金將在同一時間買賣相同股票,買賣壓力最終將超過市場所能提供的流動性,從而導致股價的不連續(xù)性和大幅變動,破壞市場的穩(wěn)定運行。
于是,為了避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行為的“羊群效應”,政府應該擴大市場容量,提高上市公司股票質量,使眾多證券投資基金在挑選其投資股票品種時就有更多的選擇余地,理性的進行決策,從而有效地減輕“羊群效應”造成的市場風險和脆弱性。
2.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行為的“熟悉偏好”
經典投資組合理論認為理性的投資者通常會通過分散投資來規(guī)避風險鎖定獲利。證券投資基金作為投資者通常也會通過投資組合規(guī)避風險,但是這種組合的分散程度一般低于經典投資組合理論的建議。很多基金在投資時更愿意選擇股票市場,即那些相對熟悉的領域,投資也集中在其比較熟悉的本國市場、本地市場,從而導致投資組合構成上所表現出的分散不足。這主要是由于證券投資基金在評估某些投資時無法估計不確定事物的概率分布,而更熟悉的環(huán)境使其感到處于優(yōu)勢,即行為金融中所謂的“熟悉偏好”,但也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反而提升了投資風險。
這就要求政府促進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渠道的開放,大力發(fā)展債券市場和貨幣市場,同時發(fā)展金融衍生品市場以加強市場價格發(fā)現,適時推出做空機制,改變現在的單邊市場狀況,并鼓勵基金適當地“走出去”,使證券投資基金采用足夠分散化的投資策略,采取理性的投資決策,從而規(guī)避風險鎖定獲利。
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的不理性投資行為
行為金融認為每個人都會或多或少受到認識與行為偏差的影響。而證券投資基金在進行投資時主要倚重基金管理人,可是基金管理人并不總是理性的,會或多或少受到認識與行為偏差的影響,有時甚至會做出非利益最大化的決策。典型地,當基金管理人處于過度自信時,可能高估自身的能力,為了獲取較高的投資回報而從事風險性較大的投資,給本基金利益帶來損失。并且由于自我歸因的存在,基金管理人在損失出現后,常常先入為主的否定損失是由本身的不恰當行為帶來的,而僅僅把這一切后果歸于市場的不確定性,不能很好的糾正其不理。
所以在基金管理人的選擇上,不但要求基金管理人具有雄厚的專業(yè)學術基礎和豐富的金融專業(yè)理論與實踐知識、良好的信息收集與信息處理能力,還應要求其了解市場中的投資者和自身會產生怎樣的心理和行為偏差,以避免由于自身的心理因素造成重大失誤。此外,還應關注基金管理人的心理變化和行為傾向,避免選定的投資組合風險收益發(fā)生意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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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管制;征收;間接征收;標準
一、間接征收的概念
在論及間接征收的概念之前,需要先對政府行為何時構成征收作一個辨析。傳統意義上的征收,是指國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利用行政權力強制取得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因該行為將導致相關權利人的利益損失,所以,政府必須對其作出相應的補償。而管制行為,則與此相反。由于其被看作是合法“治安權”或“警察權”的行使,管制往往無須政府補償。區(qū)分管制與征收的意義,“在于禁止政府強迫一部分人承擔那些根據公平和正義原則應該由全體公眾來共同承擔的義務”。然而,隨著現代社會的發(fā)展,政府干預的手段、方式和途徑不斷更新,使得個人的權利面臨更多的風險,傳統上對征收的界定已然無法符合現代社會在私人權利保護方面的要求。于是,美國于1922年創(chuàng)立了所謂“管制征收”的概念。這一概念將傳統意義上的征收作了擴大化解釋,認為政府的管制行為若損及權利人對不動產的使用,就有可能轉化為征收,從而負有向權利人及時補償的義務。間接征收與“管制征收”有異曲同工之妙。一般認為,間接征收是指東道國實施的造成投資者失去對其投資的控制權和收益權的政府行為。此種行為由于造成了相當于直接征收的效果,所以,即使其表象為管制,依然需要對投資者進行補償或賠償。我國BIT中對間接征收的定義作了一些界定,即認為間接征收發(fā)生在政府通過等同于直接征收的方式取得投資者財產的情況。
二、間接征收的認定標準
(一)管制征收的衡量標準。在“佩恩中央運輸公司訴紐約市案”中,美國聯邦法院為管制征收確立了這樣一個衡量標準:判斷特定的政府行為是管制征收還是合法行使“警察權”,需要考慮三個因素:該行為對相關權利人的經濟影響、對相關權利人的合理期待的損害程度,以及行為的性質。對相關權利人的經濟影響,指的是政府行為對相關權利人的損害程度?!爱敼苤菩袨椤^度’減損了所有者的權利時轉化為征收,對該類征收應當給予補償。”合理期待的損害程度,即是指當一個管制行為損害了權利人基于被管制的不動產而產生的合理的投資回報期待,此種損害程度之大以至于能夠將該行為等同于征收。對政府行為的性質進行判定是三個因素中尤為重要的一個。一般來說,政府的管制行為具有物理侵占性、將實現公共目的的負擔不當地分配到個人、剝奪權利人的核心財產權這些情況,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征收。
這三個衡量因素,為后來的間接征收的判定標準提供了參考。
(二)間接征收的認定標準。在認定間接征收方面,傳統上有三種基本判斷標準。純
效果標準、目的標準和效果與目的兼顧標準。純粹效果標準,即量差模式。在這種標準下,管制與征收的劃分標準僅僅是看政府行為對投資的干預程度的大小?!傲坎钅J秸J為在征收和政府規(guī)制之間并不存在本質區(qū)別,兩者只是程度上的差異而已。在量差模式下,既存的經濟利益與社會變動力量所代表的整體利益之間并不存在此優(yōu)彼劣的位階關系,一切均表現為利益沖突的平衡過程。”目的標準,又稱為質差模式。該標準認為只要政府行為是出于正當的公共目的,就足以認定該行為不構成征收,而是屬于正常的“警察權”或“治安權”的行使。這種模式實際上是將征收和管制視為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行為,是不能相互轉化的。“由于傳統的直接征收多以財產所有權的轉移為表征,為了將某些‘間接征收’納入直接征收的范圍,該理論必須擴大解釋財產權的范圍?!比绱艘粊?,間接征收便不復存在。效果與目的兼顧標準,即競爭模式。與上述兩種標準不同,其將關注點放在了對政府行為的管控上。易言之,政府行為的實施效果與行為目的都作為考量因素,從而影響最終的性質認定。
隨著國際投資的發(fā)展,第四種判斷標準,即“比例原則”,逐漸得到了更多的肯定。該標準認為,只要政府實行的適當的和必要的增進社會公共利益的措施,不是不成比例地對私人施加過度的或不合理的負擔,就不應被認定為間接征收。這種理論試圖在政府與投資者之間尋求一種利益的平衡,在吸收“效果與目的兼顧標準”的基礎上,將政府行為的“適當性”和“必要性”因素納入考慮范圍之內。
關鍵詞:穩(wěn)定性條款;凍結條款;經濟均衡條款;混合條款
本文中所討論的“穩(wěn)定性條款”這一術語是指私人投資者和東道國之間簽訂的一種旨在解決投資項目持續(xù)期間東道國法律調整這一問題的一種協議條款。穩(wěn)定性條款可以幫助投資者免遭東道國任意性和歧視性立法帶來的法律風險,防止東道國的國有化運動和強制性征收行為帶來的政治風險,防止東道國依據國內法廢除協議條款,防止在特殊情況下出現的貨幣貶值和資產折舊等問題給投資者帶來的潛在經濟風險。
一、穩(wěn)定性條款的主體
投資協議的主體可以是個人(自然人)或公司(法人)。如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qū)《服務貿易協議》第一條(十三)規(guī)定:“‘人’指自然人或法人?!倍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古巴共和國政府關于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的修訂》中規(guī)定:“‘投資者’一詞在中國方面系指自然人。在古巴共和國方面系指依照古巴人民共和國法律是古巴共和國的國民以及在其領土內有永久居留權的自然人,以及根據締約方的現行法律組建、組織,在該締約方領土內進行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并且為該締約方擁有或有效控制的任何實體。”
二、穩(wěn)定性條款的分類
根據穩(wěn)定性條款的內容、表現形式和適用條件等因素,學者們通常采取兩種分類方式。依照條款的效力來源不同,可分為法定的穩(wěn)定性條款和約定的穩(wěn)定性條款。
(一)約定的穩(wěn)定性條款和法定的穩(wěn)定性條款
法定的穩(wěn)定性條款指法律規(guī)定的用于保障投資者在參與投資項目時的經濟利益而穩(wěn)定已有法律、法規(guī)與政策的規(guī)定。法定的穩(wěn)定性條款有兩種表現方式,一種是東道國以國家立法的形式排除法律變更給投資者的不利情形。如尼日利亞液化天然氣法Section 9以國家立法形式明確規(guī)定“任何對國內公司和個人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法規(guī)、財政和關稅政策不適用于外國投資者?!薄罢€應采取行政、立法和ITA必要措施有效地完善對投資者的諾言,并保證實施。”另一種是指東道國將雙邊投資協議以法律形式頒布,并排除新法對該協議的適用。如《卡塔爾酋長國勘探和產品分成協議范本》第34.12條規(guī)定:“如果未來的任何法律、法規(guī)或者法令影響到了合約方的經濟地位,尤其是關稅超出協議的百分比后,締約雙方應本著誠意,努力達成共贏的解決方案,以求恢復雙方的經濟利益均衡和本協議的公平?!边@種規(guī)定常出現在石油等資源的勘探和開發(fā)協議中,是中東地區(qū)投資者簽訂石油協議普遍接受的條款。
約定的穩(wěn)定性條款,也叫穩(wěn)定條約,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確保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穩(wěn)定的條款。在國際投資協議中,穩(wěn)定性條款主要指外國私人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或有關代表、國有企業(yè)訂立的限制東道國在投資項目施行過程中以行使或行政權利為由修改、變更或取消與所訂立協議的經濟利益有實質性聯系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非經協議雙方合意不得通過法律或其他形式更改已訂立的協議條款,或由于法律、政策的顯著改變而損害了外國投資者的利益時采取相應措施恢復經濟平衡與穩(wěn)定,以保護外國投資者在投資項目中的長期利益的協議條款。穩(wěn)定性條約并非協議條款中的一般內容規(guī)定,而是協議雙方在基本條款內容協商后自愿加入的風險管理條款。穩(wěn)定性條約的主要適用范圍包括資源國的關稅、稅收制度和能源法律制度,以彌補一些資源國資源能源立法的不足,確保投資者的收益和回報,是投資者抵御東道國在未來法律或政策方面調整的屏障,有利于投資者有一個穩(wěn)定的和可預期的投資環(huán)境。
(二)凍結條款、經濟均衡條款和混合條款
根據對投資者保護的方式不同,我們把凍結條款分為三大類:凍結條款、經濟均衡條款和混合條款。
1.凍結條款
凍結條款(Freezing Clauses),是指凍結東道國有關投資項目的國內法,排除東道國新法對投資協議適用的條款。實踐中,凍結條款又分為完全凍結條款(Full Freezing Clauses)和部分凍結條款(Limited Freezing Clauses)。
完全凍結條款旨在凍結投資項目持續(xù)期間的全部條款,例如《拉丁美洲基礎設施建設協議范本(2000)》中的完全凍結條款寫道:“國家保障投資者及其公司在投資項目持續(xù)期間……法律的絕對穩(wěn)定性?!币豁椊饘僖睙拝f議約定,該協議自簽訂起有效期間為50年,50年期滿后,以50年為單位,是否延長由投資者決定。該協議凍結了東道國所有新法的適用,并排除政府征收各種稅費的權利。
部分凍結條款是指保護投資者面遭東道國部分法律(尤指與關稅等稅收問題相關的立法)變動帶來不利影響的條款。一些簡單的部分凍結條款列明雙方約定適用或者排除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例如《2000年撒哈拉以南地區(qū)采掘業(yè)合同范本》規(guī)定:“嗣后生效的有關增加稅率、提高累進稅率以及超預期增加投資者稅負的法律、法令,均不適用于該項目投資協議。”又如2005年非洲采掘業(yè)另一項投資協議明確地約定,新的法律法規(guī)不適用于該投資協議,并指出該凍結條款的效力超越一切勞動法、社會法和采礦法。另一有代表性的凍結條款約定了有效期間。
2.經濟均衡條款
經濟均衡條款(Economic Equilibrium Clauses)規(guī)定投資者必須遵守新法,但東道國必須補償投資者因遵守新法遭受的損失。東道國可通過多種形式對投資者進行補償,例如降低關稅等稅負、在投資協議續(xù)簽時作出讓步、直接經濟補貼等。這一條款的目的不是直接凍結東道國法律法規(guī),而是維持投資項目持續(xù)期間雙方經濟利益的均衡,一些經濟均衡條文并不直接要求東道國對投資者進行補償,而是要求雙方進行真誠的談判以恢復訂立協議之初的經濟均衡。經濟均衡條款同樣可分為完全經濟均衡條款和部分經濟均衡條款。二者的核心區(qū)別是東道國是否完全賠償或補償投資者的損失。
完全經濟均衡條款保障投資者免遭東道國任何的法律調整帶來的損失,要求東道國改變先前違約行為,并賠償因此給投資者造成的全部損失。除了OECD國家,FEEC在世界各地均普遍存在。部分經濟均衡條款保障投資者免遭東道國特定部分的法律調整帶來的損失,要求東道國補償因此給投資者造成的部分損失。
[關鍵詞]知識產權國際投資投資法
一、識產權保護在國際投資中的地位和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分析
在技術、信息、交通和通訊迅猛發(fā)展的今天,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已成為不可扭轉的世界里,誰擁有知識,誰就擁有一切,哪個公司擁有最先進的技術,該公司就是最具競爭力的公司,哪個國家能夠擁有最前沿的技術,該國就是最具國際競爭力的國家。借助國際投資謀求技術壟斷和運用技術壟斷進而加強和維護競爭優(yōu)勢,已經成為跨國公司全球競爭的重要策略。在發(fā)達國家已經率先進入后工業(yè)化階段的情況下,技術成為獲得壟斷、維護壟斷、打破國外壟斷、取得國外壟斷的最重要的條件。因此,知識產權在當今發(fā)達國家對外投資中就處于極端重要的地位。
中國知名國際投資法學者余勁松教授在論及國際投資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時曾精辟地指出:"國際投資與知識產權有密切聯系,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是可以用于投資的,若未作為投資,則可通過技術轉讓的方式獲得。無論海外投資企業(yè)是通過何種方式獲得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知識產權保護不力也可被看作是一種貿易壁壘和投資壁壘。有些公司投入了大量資金開發(fā)新技術和新產品,若對知識產權缺乏有力的保護,其技術就有被競爭者自由和無償取得的風險,它們當然也就不愿意前往投資了。對于外國投資者,特別是高新技術生產者來說,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無疑有助于其進入他國市場并防止他國低成本地復制出口。所以,保護知識產權也有助于保護國際投資,促進國際投資的發(fā)展。"[1](P329-330)
從跨國公司角度來看,一個跨國公司越是有能力開發(fā)新技術,就越是有能力向海外開發(fā)新市場和占領新市場;越是有能力通過含有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投資海外,就越是有能力取得國際壟斷地位,這是一個良性循環(huán)的投資——競爭——投資模式。可以說,在知識經濟時代,對外投資的產業(yè)選擇將主要表現為高新技術產業(yè)和資本密集型產業(yè)投資,知識產權投資在未來國際投資競爭中將占據主導地位。
從國家經濟競爭的角度來看,對于發(fā)達國家來說,隨著產業(yè)結構的調整和競爭優(yōu)勢的轉變,在全球經濟競爭中,發(fā)達國家漸漸失去了在勞動密集型產品和勞動密集型服務方面的競爭優(yōu)勢,它們所保有和仍在不斷加強的是高技術產品和服務方面的競爭優(yōu)勢①,這種優(yōu)勢的發(fā)揮和保持乃至加強,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護②。過去幾十年來,知識產權的假冒和盜用已經給發(fā)達國家經濟帶來嚴重影響。僅以美國為例,商業(yè)性仿冒、版權和工業(yè)設計的侵權和其他的知識產權侵權的狂潮已經嚴重影響了美國在發(fā)明創(chuàng)造方面的比較優(yōu)勢[2](P368).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調查,僅在1986年,美國產業(yè)在全球范圍內因各種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而蒙受的損失就在430億美元到610億美元之間,而其中通過平行進口渠道造成的損失就高達100億美元[3](P309)
知識產權侵權往往會使投資者通過直接投資形成的諸如避免關稅障礙、降低生產成本、直接占領海外市場的優(yōu)勢在瞬息間蕩然無存。對于高新技術投資,情況尤為嚴重,因為這些產品的一個致命弱點就是可以被輕易地仿制和假冒。舉例而言,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一種被掩膜的三維立體集成電路原件布局圖,其設計極其復雜,投資巨大,但這種布圖設計卻可以輕易地通過拍照等手段復制。由于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fā)費用高昂,在產品成本中所占比例越來越高,使跨國投資者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高的國家投資面臨巨大風險。因為,這些投資在東道國形成成品進入東道國當地市場時,雖然沒有關稅阻撓,有東道國各種稅收優(yōu)惠和政策扶持,從而使產品在東道國的生產成本低于在母國的生產成本,但是,作為高新技術產品,產品的研制開發(fā)費用不會降低多少,而且還面臨著培訓當地技術人員和熟練工人的負擔、適應當地消費者需求等許多新的困難,因此,實現高新技術投資的高利潤并非易事。但是,一旦產品被低成本仿造而又不能依靠強有力的當地知識產權立法加以制止和制裁,投資者的產品不但難以進入東道國以外的海外市場,就是東道國當地市場也難以保住。
二、知識產權投資保護在資本輸入國外資法中的地位
資本輸入國為保護和管理外國投資,通常制定一些關于外資的法律,對于外資的準入及投向、外國投資者及外國投資企業(yè)的法律地位、稅收及優(yōu)惠、原本及利潤等合法收入的匯出、征用、國有化及補償、企業(yè)自的保障及投資爭議的解決等作出規(guī)定。這些法律往往被稱為外資法。廣義的外資法除了專門的外資法以外,還包括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外國投資的規(guī)定,如外匯管理法、涉外稅法、專利法、商標法、合同法、海關法、民法、商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等。因此,各國對知識產權投資的保護,不僅要借助專門的外資法,還要借助于一些知識產權保護的專向性立法以及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其他立法,有的甚至可以上升到憲法保護的高度。
為保護外資和提供更好的投資環(huán)境,有的國家在憲法中對外資和外國投資者的財產權利作出了專門規(guī)定。例如在中國,作為第一層次的立法規(guī)范,中國憲法規(guī)定了利用外資舉辦企業(yè)的形式,并規(guī)定外國投資和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從而從根本上肯定了對外商投資企業(yè)的法律保護。應該說,憲法保護的外國投資和外國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包括外國投資和外國投資者的所有形式的財產權,而不僅僅是那些現金資產和有形財產。
各國專門的外資立法,通常包括對外國資本構成(即外國投資的出資方式)的專門規(guī)定,往往對外國資本形式做廣義的理解。為各國外資法保護和管制的外資形式,通常同時包括現金、有形資產、工業(yè)產權。各國外資法上保護的工業(yè)產權,是一個范圍廣泛的概念,包括了專利發(fā)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設計、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等各種知識產權財產形態(tài)。各國外資法上保護的工業(yè)產權,是一個范圍廣泛的概念,包括了專利發(fā)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設計、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等各種知識產權財產形態(tài)。不少國家的外資法還有關于知識產權出資的各種管理性規(guī)定,涉及工業(yè)產權和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條件、工業(yè)產權和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權利擔保、工業(yè)產權和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作價等法律問題,從而為外國投資者以知識產權方式投資創(chuàng)造了一個權利得以保障、權利的行使有明確引導的法律環(huán)境。
從各國外資政策的制定和外資法對外資投向的引導角度來看,知識產權保護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在發(fā)達國家,雖然有些國家政府幾乎不指明重點投資領域,或在把投資引向特定領域方面幾乎不進行任何干預,而讓市場力量有較大的自由來決定投資的性質與程度,但有些國家政府在指導外國投資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日本,政府就對工業(yè)增長作長遠規(guī)劃,注意有系統地削減被認定是衰落的工業(yè)部門的生產能力,而把長遠規(guī)劃和支持集中在新興的或在將來會具有較高增長和競爭潛力的領域。在法國,政府的工業(yè)政策重視把工業(yè)發(fā)展引到高級技術部門,支持發(fā)展諸如微電子產品、生物部門和宇航等尖端技術領域[1](P185-186).這些高新技術領域,外資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較高,因而,產業(yè)政策必須得到投資政策的配合,而投資政策和投資立法就必然要注重對外資的知識產權保護。
外資知識產權的保護,僅僅依靠專門性外資法的簡單規(guī)定是遠遠不夠的,各種專門性的知識產權國內立法在外資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發(fā)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設立當地法人,不論是銷售產品,抑或正式設廠進行制造、銷售產品,都須受到以保護專利權為代表的專利權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保護法的制約。具體地講,外國投資者必須掌握及了解其所進入的各國工業(yè)產權制度及著作權制度的基本概況及其立法原則,這是確立項目抉擇的前提之一[4](P133)。反過來看,只有一國擁有高度發(fā)達的知識產權國內立法體系,具備高度的知識產權立法透明度和完善的知識產權執(zhí)法制度,才能創(chuàng)造一個對外資,尤其是高新技術產業(yè)外資具有強烈吸引力的投資環(huán)境。
三、知識產權投資保護在資本輸出國國內立法中的表現
作為主要資本輸出國的發(fā)達國家,一直積極支持本國擁有高新技術、良好商譽、馳名商標和技術秘密的跨國公司通過國際投資占領國際市場、謀求超額壟斷利潤。在發(fā)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呼聲向來很高。以美國為例,該國甚至將促成其他國家對美國投資者的知識產權的保護作為一項重要的外交政策。美國在許多公開的和官方的場所明確強調知識產權保護對美國經濟和整個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體系的重要性。早在80年代中期,美國官方就曾經強調指出,知識產權保護正"迅速成為一個在本10年和未來的最重要的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中的問題。"[5]自此,美國就一貫強調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貿易問題和投資問題。也正是基于此種理念,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就不僅被美國視為是一種傳統觀念中的對文化、科學技術財產的侵犯,而且應被視為貿易壁壘和投資壁壘。這種觀念的形成和逐步被發(fā)達國家接受,也為將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納入GATT多邊談判范疇奠定了理論基礎,因為國際社會一直認為GATT是只解決貿易問題的。
為維護本國作為知識產權擁有者的跨國投資者的利益,發(fā)達國家往往運用自身強大的經濟力量和政治影響,不斷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國家施加壓力,對發(fā)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提出更高要求,甚至不惜動用經濟制裁和報復的手段。雖然發(fā)達國家不能直接干預發(fā)展中國家的外資立法和知識產權立法,但迂回地通過貿易制裁和報復的手段,的確加大了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較差的國家的壓力,間接地促進和加快了這些國家在外資立法中知識產權保護條款的訂立和改進以及知識產權專門立法的形成。
美國是通過國內貿易立法敦促外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典型國家。美國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增加了知識產權保護條款,該法增加的作為1974年貿易法的第182節(jié)(美國法典第19篇第2242節(jié)),就是人們通常所稱的特殊301條款③。該款對知識產權和市場準入的重點國家(即所謂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國家)作出了專門規(guī)定。特殊301條款規(guī)定,在美國貿易代表應確定對知識產權拒絕提供充分有效保護的國家、對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人拒絕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場準入的國家以及從上述國家中確定重點國家,貿易代表還可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
美國的上述立法,在現實生活中的確產生了一些重要影響,雖然這種做法遭到其他國家的激烈反對,也往往造成美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的經濟糾紛與摩擦。以中美貿易摩擦為例,從1989年以來,美國數次對中國運用301條款,使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作出了重大妥協。1989年,美國貿易代表將中國列入知識產權重點觀察國家名單。1991年,美國貿易代表宣布將中國從重點觀察國升至重點國家名單,并威脅進行單方面貿易報復,雙方談判的結果是,中國承諾:加入伯爾尼公約和日內瓦公約、修改專利法和著作權、頒布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1994年,美國再次將中國列入知識產權重點國家名單開始調查,經過近6個月的調查,美國貿易代表宣稱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作法妨礙或限制了美國商業(yè),宣布將對中國進行貿易報復,雙方對峙的結果是,1995年2月達成中美知識產權協議,避免了一場重大的貿易戰(zhàn)[6](P410-411)。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三年中國沒有被放進特別301條款中觀察,有人因此認為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美國已經滿意了,所以不放在特別301條款中觀察了,但中國著名知識產權法學者鄭成思教授曾警告指出,情況并非如此!美國在1996年以后,又出臺了一個特別306條款,中國是在特別306條款里的觀察對象。特別301條款規(guī)定,已經與美國達成協議的國家和地區(qū),如果沒有執(zhí)行協議,美國就不用按特別301條款的規(guī)定,要多少天的觀察期,多少天的磋商期,而是馬上就可以制裁,實際上比特別301條款還要來得快[7]。
美國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別301條款的目的在于提高外國知識產權水平,似乎與國際投資沒有關聯,但筆者認為,雖然我們反對借助經濟勢力濫用單邊貿易報復的作法,反對將一國國內立法標準強加于其他國家的霸權行徑,也反對不顧發(fā)展中國家經濟發(fā)展水平和兩類國家之間立法和司法傳統的差異,片面維護發(fā)達國家知識產權所有人利益的不公平作法,但不可否認的是,特殊301條款對美海外知識產權投資具有重大意義,這不僅僅因為美國強大的貿易力量和貿易制裁的威懾力,還在于美國本身是世界上最大的資本輸出國,通過特殊301條款促成的國外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改善,對于美國高新技術投資者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
戰(zhàn)后產生的海外投資保險體制資本輸出國國內立法的新形式,對海外投資保護具有重大意義。作為一項重要的投資保證制度,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一般都對所有形式的投資提供政治風險的保險。各國對所承保的投資一般沒有形式上的限制。符合承保條件的投資,通常既包括投資者用現金、實物進行的投資和基于契約安排的權益投資,也包括用工業(yè)產權和專有技術進行的投資??梢?,知識產權形式的投資得到了海外投資保險體制的應有重視和充分保護。
四、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投資條約中的體現
促進和保護知識產權投資,僅僅依靠各國的國內法還遠遠不夠,因為國際投資具有跨國性,不僅涉及到私人投資者與他國間的關系,還涉及到投資者本國與投資所在東道國之間的關系。資本輸出國的國內知識產權立法、貿易法和海外投資保險法,如果不能得到東道國的支持與配合的話,是難以達到其立法目的的;同樣,無論資本輸入國的外資法和知識產權立法對知識產權投資者作出多少保護和鼓勵的規(guī)定和承諾,投資者始終擔心政策和法律隨時可能發(fā)生的變化,因而,投資者難以僅僅依據東道國國內立法確立對東道國投資環(huán)境的持久和完全的信心。建立雙邊和多邊的國際投資條約關系,借助條約來加強國內法的效力,確立成員國相互之間的國際義務,無疑是幫助投資者更加持久和穩(wěn)定的投資信心的重要手段。
雙邊的投資立法,從來就重視對投資者知識產權財產權利的保護。最早出現的雙邊投資條約——友好通商航海條約,雖保護對象的重點在于商人而非工業(yè)投資者,但其中關于保護商人及其資產的規(guī)定所涉范圍相當廣泛,知識產權通常被認為是包括在資產范圍之內的。隨著關貿總協定的出現,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作為調整雙邊貿易關系的重要國際法手段的意義大減。條約保護對象的重點逐步轉向投資者,其內容也開始更多地涉及國際投資保護?,F代的美式友好通商航海條約開始涉及眾多的投資保護條款。其主要條款中,有不少是專門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規(guī)定,包括關于專利商標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有關科學和技術知識轉讓的保護等。
戰(zhàn)后出現的大量的雙邊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既包含大量的關于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實體性規(guī)定,如投資待遇、投資保護、政治風險的保證等等,也含有關于代位求償、爭議解決等程序性規(guī)定,內容十分詳盡。在此類雙邊投資條約中,受保護的投資的范圍通常比較廣泛,不僅包括有形資產、股份、可通過訴訟取得的財產權,而且包括知識產權和特許權。有的雙邊投資條約對知識產權權利的列舉十分詳盡,有的協議甚至明確規(guī)定了知識產權投資的政治風險防范,例如中英協定明確規(guī)定:投資者從著作權、工業(yè)產權、專有技術和商譽中所得的使用費,中國政府應允許把當地貨幣兌換成可兌換貨幣進行轉移。
重視對知識產權投資的保護已經成為戰(zhàn)后國際投資多邊條約的立法趨勢。晚近出現的一些冠之以自由貿易協定的多邊條約,實際上也是投資保護和投資促進性質的條約。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這些自由貿易條約,開始采取三位一體的立法方式,即,在一個條約中同時規(guī)定締約國之間多邊貿易紀律、多邊投資紀律和多邊知識產權保護等重大問題,從而大大加強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在多邊的基礎上同時推動了貿易投資自由化和知識產權保護,為知識產權投資和知識產權貿易創(chuàng)造了良好的多邊環(huán)境。例如,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就設定了許多條款專門就知識產權保護作出了詳盡的規(guī)定④。這些專門條款,廣泛涉及版權保護的范圍、權利所有者的排他性權利、版權所有者的精神權利、締約權利、國民待遇;商業(yè)秘密的保護;專利權保護的范圍、強制許可;商標保護;地理標志的保護;平行進口;知識產權執(zhí)行措施;例外規(guī)則等等。這種將知識產權保護與投資、貿易自由化規(guī)則并重立法的立法模式,可能對未來區(qū)域經濟一體化協議甚至對日后的全球性貿易投資條約產生影響。
烏拉圭回合達成的TRIPs協議,更是集中體現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多邊立法水平的進一步提高,為高新技術國際投資的未來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更加完善的投資環(huán)境。TRIPs協議是迄今為止最為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公約,處處體現著人類追求知識產權更高保護標準的精神。該協議無論是在保護范圍還是在保護標準方面都比以往知識產權公約有了很大的突破。TRIPs協議的保護范圍幾乎涉及到所有形式的知識產權,包括版權、商標、地理標志、工業(yè)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計算機程序及未公開的信息等,而且,不少為協議所保護的權利和標的,如商業(yè)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理原產地標識、馳名商標、版權中的鄰接權和租借權,是首次在世界大多數國家獲得承認和保護,從而快速全面地提升了全球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彌合了發(fā)展中國家和發(fā)達國家之間在知識產權保護認識上的長期分歧和法律上的巨大差異。有學者認為,TRIPs協議最重要的成果是在全球絕大多數國家間建立了普遍適用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而這一保護標準是不低的。同時,TRIPs協議將GATT中的國民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引入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將有助于成員方之間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趨同和成員方權利和義務的平衡。
五、結論
作為無形財產,知識產權是一種最容易被侵占、盜用、復制的財產,此類產品的仿冒速度快、成本低⑤,極易造成對正當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嚴重損害。因而,知識產權需要特別的保護。而國際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侵權更是難以防范和控制,建立完善的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也就成為尤其重要的問題。所有的知識產權所有人都期望建立一個承認其權利并保護其權利順利行使的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國內法制度,也包括國際法制度。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內法制度,應當就知識產權權利產生的條件、權利行使的規(guī)則、權利保護的期限、權利濫用的制止和公共利益的維護、侵權行為的制裁和知識產權執(zhí)法等關鍵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法律制度應當防止跨國界的侵權,考慮發(fā)達國家和發(fā)展中國家的不同利益需求,通過保護技術革新和創(chuàng)造來促進投資,通過制約知識產權方面的限制性商業(yè)行為導致的知識產權權利濫用來鼓勵競爭和維護人類共同利益。未來知識產權國際投資的順利拓展以全球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普遍提高為前提,適當照顧發(fā)展中國家的利益也是應當引起各國注意的問題。
注釋:
①20世紀80年代以來,許多發(fā)達國家比較優(yōu)勢的工業(yè)部門已經從傳統的制造業(yè)轉向遠距離通訊、生物工程、計算機軟件開發(fā)等高新技術產業(yè)。
②發(fā)達國家在高新技術產業(yè)方面的比較優(yōu)勢的發(fā)揮和加強,有兩個主要的途徑:一個是貿易途徑,通過出售技術產品獲利;另一個途徑就是通過國際投資直接占領海外市場。
③歐共體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也追隨了美國的作法,針對發(fā)展中國家制定了類似的政策目標,即為了充分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歐共體保留采取單邊行動的權利。
④有學者認為,NAFTA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基于烏拉圭回合締結的TRIPS協議的基本規(guī)則,但其保護標準要高于TRIPS協議確立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而且,美國并為將NAFTA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作為最終的保護標準,而僅僅作為未來知識產權保護的起點。SeeCharlesS.Levy&StuartM.Weise:TheNAFTA:AWatershedfor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TheInternationalLawyer,93Fall,Vol.27.No3,at672.⑤據報道,價值2萬美元的信息容量最大的計算機光盤,其假冒產品在有的地區(qū)銷售的售價僅為50多美元,而且難以與真品辨別真?zhèn)巍?/p>
參考文獻:
[1]余勁松國際投資法[Z].法律出版社,1997.
[2]SeeMarkLDamschroder,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theGATT:UnitedStatesGoalsintheUruguayRound,Vanderbilt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Vol.21,1988.
[3]SeeGeorgeY.Gonzalez:AnAnalysisoftheLegalImplicationsoftheIntellectualPropertyProvisionsoftheNorthAmericanFreeTradeAgreement,HarvardInternationalLawJournal,Vol.34,No2,Spring1993.
[4]姚梅鎮(zhèn)。比較外資法[Z].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
關鍵詞:國際投資 間接征收 認定標準 啟示
一、間接征收的基本問題
(一)間接征收的定義
征收是指國家基于社會公共利益對外國投資者的財產實行剝奪的行為,可區(qū)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直接征收",指東道國政府公開地、一次性地將外資收歸國有;另一種是"間接征收",指東道國政府采取干預外國投資者行使財產權的各種措施,從而導致其失去實質效用的行為,又稱"管理征收"、"事實征收"、"變相征收"、"推定征收"、"逐漸征收"等。
(二)間接征收產生的原因
1 經濟原因
東道國吸引外資的目的就是為發(fā)展本國經濟,政府的管理措施也都是為促進本國經濟的發(fā)展,所以政府會根據市場的需要對經濟進行干預,從而實施的政府管理措施可能就會影響到外國投資者的利益,從而產生間接征收。
2 政治原因
政治因素包括多種情況,包括國內動亂、、罷工、以及國際政治環(huán)境所影響下的東道國國內的政局緊張等等。當然,這些政治因素本身的存在并對外國投資者財產收益的影響并不會產生間接征收,只是在這些政治因素的影響下政府的管理措施如果產生了干涉外國投資者財產收益的情況,才可能產生間接征收。
3 環(huán)境原因
經濟發(fā)展初期,發(fā)展中國家為了吸引外資發(fā)展本國經濟,不太考慮環(huán)境方面的因素,但是隨著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各國對環(huán)境保護的觀念也開始加強,便會對外國投資者的預期利益產生影響,從而使成本增加,利潤減少,引發(fā)新的矛盾爭端。另外,環(huán)境標準和環(huán)境影響評價受制于科技水平的復雜技術問題,隨著科技水平的不斷發(fā)展而發(fā)生著變化。這種環(huán)境標準和環(huán)境影響評價的變化可能就會使原來合法的投資變?yōu)榉欠?,而投資的固定性和長期性使其很難改變經營模式來適應新的環(huán)境標準。這樣一來便可能導致投資在事實上歸于無效,引發(fā)間接征收的爭端。①
4能源原因
能源在全球范圍分布的不均衡性以及能源開發(fā)的技術性和能源投資的巨大性等因素,使得能源投資成為全球性投資。而進入二十一世紀以后,面對能源需求的迅速增長和能源短缺問題的凸顯,為了保證能源的長期和穩(wěn)定供應,大多數國家對能源問題予以了高度的關注,東道國政府開始對能源進行適當的限制與保護性開發(fā)。從而就影響了投資于東道國的外國投資者的經營收益,甚至可能遭遇完全的損失,進而引發(fā)間接征收問題的出現。
二、間接征收的認定標準
(一)認定標準
在認定間接征收是否存在這一問題上,國際仲裁實踐主要是采取三種方法:第一種方法是將東道國政府的管理措施對外國投資者財產產生的影響效果作為唯一的認定標準,稱之為"純粹效果標準";第二種方法是把東道國實行此政府管理措施的目的作為認定間接征收的標準,稱為"行為目的標準";第三種方法是同時考慮政府管理措施對外國投資者財產的影響和政府采取此項措施的目的,稱為"效果與目的兼顧標準"。
1純粹效果標準
根據該學說,區(qū)分管制措施與征收措施時應該完全根據特定政府措施的效果,尤其對投資的干預程度。該學說認為,為行使"治安權"而合法制定的法律不會對財產權產生充分限制性的效果相反,如果一項或一系列政府措施具有此類效果,則當然地構成間接征收。
這在國際仲裁的很多案件中都有體現,例如:伊朗-美國求償法庭的 Tippetts,Abbett,McCarthy,Stratton v.TAMS -AFFA Consulting Engineering of Iran 案和ICSID 的 Metalclad 訴墨西哥案。這兩個案子的仲裁庭都認為,如果政府的管理措施實質上"剝奪"了外國投資者對其財產及財產收益的基本所有權,就應當認定征收已經發(fā)生了。
2行為目的標準
行為目的標準是根據東道國政府實施政府管理措施的目的性來判斷其行為是否構成間接征收的。根據一些國際投資案件的裁定可知,東道國政府的一些為維護較為廣泛的公共利益而采取的政府管理措施,不構成間接征收。
具體到國際仲裁的案例,ICSID 在 2002 年裁決 Feldman v.Mexico案就體現了此標準的應用。仲裁庭指出:"在以往的案例中,沒收性質的征稅,或者拒絕提供基礎設施服務和必要的原料,或者實施了不合理的管理制度等等,會被認為是征收行為。但與此同時,如果出于較為廣泛的公共利益,政府必須擁有行使該項行動的自由,例如從事環(huán)境保護,制定新的或修改舊的稅收制度,給予或撤回政府補貼等諸如此類的活動。如果任何一個受到不利影響的企業(yè)都要求賠償的話,此類合理的政府管理措施就不可能實施。根據國際習慣法,對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實施的正當的政府管理錯應予以承認……"另外美國 2004 年范本附件 B (征收)第 4 條(b)款也將"保護合法的公共福利之目標"列為了排除間接征收的條件。
3效果與目的兼顧的標準
效果與目的兼顧標準,認為在認定有關管制措施是否成立間接征收時,應綜合考慮該行為的目的和效果。
《歐洲人權公約》第一議定書在涉及對間接征收的認定問題上,實際上就采用了效果與目的兼顧的標準,在歐洲人權法院的司法實踐中,對該款進行了如下解釋,該解釋認為此項規(guī)定實質上包含了兩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政府依法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沒有對私人的財產實施剝奪或轉移所有權,那么這種只是對財產的控制使用構成影響的行為,就不會損害該投資者對其財產的正當期待,也就不會構成間接征收。這種情況下其所使用的實際上是"行為效果"標準;第二方面是,如果政府采取的措施已經達到了"行為效果標準"的程度,在最終認定是否構成間接征收時,還是要考慮公共利益的因素,考慮政府實施這項管理措施時,是否是出于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另外還要考慮此行為所獲得的公共利益價值與私人權利價值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這也就是有學者提出的"比例原則"。②
(二)評價
"純粹效果標準"只考慮東道國政府采取的政府管理措施是否實質性地損害了外國投資者的財產權,而不論是否是出于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要保護多大程度的的公共利益,都要被認為是構成了間接征收;與之相反的"單一行為目的標準"則主張,如果東道國政府采取的管理措施是為了維護較廣泛的社會公共利益,就不考慮對外國投資者財產權的損害程度,一概不被認定為間接征收;相較前面兩者,"兼采效果和性質標準"采用了折中原則,即要求認定時同時考慮到上述兩方面的因素。前者明顯屬于偏袒外國投資者的認定標準,將會嚴重損害東道國政府管理外資的。后者則可能會對東道國政府行使對外資的管理權行為產生縱容的效果,這樣一來對外國投資者就可能造成不公的對待。而"行為效果標準"和"行為目的標準"的綜合采用則綜合考慮了兩個方面以達到兩者之間的基本平衡。
三、認定間接征收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一)對投資者財產的干涉程度
政府行為對投資者的財產干涉,要求達到一定程度,即實質性干涉,或干涉了投資者財產的絕大部分,以至于使投資者實質上無法實施對財產的使用或收益權。大多數仲裁裁決將政府行為導致的嚴重的經濟影響作為考慮是否成立間接征收的一個重要因素。政府行為沒有從本質上剝奪全部或大部分財產的經濟價值時,國際仲裁庭通常拒絕認定成立間接征收。而對財產權的單純限制是不成立征收的。
(二)基于投資的合理期待
一般來說,國家起初對某投資活動給予肯定,但隨后干涉該活動,這樣的情形,可以說是通過否定投資者在其投資中的合法期待的方式,間接征收了外國投資,則投資者有理由認為構成間接征收的政府行為損害了在投資中的合理期待。在 RevereCopper案中,牙買加政府增收使用費的行為違反了其與原告達成的特許協議中的穩(wěn)定條款 ,被認定構成間接征收。
(三)政府行為的性質
認定政府行為是否構成征收需要考慮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即該措施是否是為了公共利益。在考慮這一因素的過程中,就需要衡量政府目的和所實施行為之間的關系。在Tecmed案中,仲裁庭詳述了政府采取措施的目的,仲裁庭在裁決中提到,在認定是否剝奪了投資者的合理期待時,須考慮合理的政府目的和相關措施之間的"合理比例關系",認為考慮"措施的目的,,包括考慮目的和政府行為之間的比例是否合理,即行為是否適當。Tecmed仲裁庭采用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法,歐洲人權法院判例法規(guī)定如果一個人承擔了過度的負擔則應認定政府行為不恰當。政府行為必須既能達到其目的又適當。
四、我國法律中間接征收認定規(guī)定的現狀及其完善
(一)現狀
隨著我國加入WTO、市場開放的深度和廣度不斷提高,在對外投資及吸收投資方面都有重要利益,如目前中國己經簽署了十個自貿協定,與多個國家或地區(qū)實現了貿易的自由化,并積極吸引外資設廠,發(fā)展出口加工企業(yè);③中國開展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qū),鼓勵有實力的企業(yè)到境外發(fā)展投資。④因此,一方面,作為吸收外國資本的東道國,我國在管理外資的過程中會遇到為公共利益等目的而間接征收外國投資者財產的情況;另一方面,作為重要的資本輸出國,我國投資者在海外的利益受到當地政府征收損害時如何保護也是我國政府面臨的急需解決的問題。
我國目前在投資協定中關于間接征收認定的規(guī)定主要存在以下凡個方面的缺陷,第一、間接征收含義不明確,措辭不統一。第二、絕大多數投資條約未規(guī)定間接征收的認定標準和國家治安權例外。我國目前除與新西蘭和秘魯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和與印度簽訂的雙邊投資條約以外,在此之后簽訂的投資條約仍未規(guī)定這一問題。⑤
(二)完善
作為中國間接征收制度的新實踐,《中烏協定》中關于間接征收的定義及認定標準可以說代表了中國政府的最新觀點。不僅明確了間接征收這一概念的存在,引入效果與目的兼顧標準,同時也列舉了各項影響間接征收認定的因素,因此,在今后我國簽訂的各項協定,可以之為參考。
從我國角度考慮,對于各項國際糾紛,更側重于通過調解協商的外交途徑來解決,這一方式既能夠使雙方充分發(fā)表各自的主張和意見的基礎上進行折中,從而使雙方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同時也能夠避免訴至國際法庭或國際仲裁機構所產生的各種時間、財力方面的不便。我國與外國政府訂立的BIT中多強調了若發(fā)生投資爭議,應友好解決,如2007年12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關于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協定》。
在協商解決之外,另外一個重要的爭端解決方式即通過ICSID中心。我國在與外國簽訂相關條約時,應該區(qū)分不同國家,采用"有限同意式"和"全面同意附加重大例外式"來規(guī)定征收相關問題。在與資本主要流向國簽訂相關條約時,可以采取"全面同意加重大例外式",使得我國在海外投資者權利受損時能夠通過國際仲裁庭爭取利益;在與對華投資較多國家簽訂相關條約時,可以采用"有限同意式",爭取自己的方式解決問題,同時,要爭取東道國對于間接征收認定的主控權,在有效吸引外資的前提下創(chuàng)造良好的投資環(huán)境,贏得投資者及投資者母國對于我國的信任。
結論
間接征收作為國際投資領域的重要議題之一,是各國間BIT中必不可少的內容。間接征收不僅表現為國家外資管理權與私人財產權保護之間的沖突,其本質上更是發(fā)展中國家與發(fā)達國家之間的經濟之爭。由于對間接征收的認定在理論和實踐中存在不同的標準,使得目前有關間接征收方面的法律和實踐存在不同標準,這無疑不利于外國投資者利益,同時也是對東道國和投資者母國之間關系的一種無形挑戰(zhàn)。因此,對間接征收的認定進行研究,具有重要價值。
針對我國應對間接征收問題的法律對策,在與他國簽訂雙邊條約中,若我國更多的是作為東道國,可以爭取對投資進行限定理解,對ICSID管轄采取有限同意式,以維護我國政府的外資管理權;若我國更多的是作為資本輸出國,則應爭取對投資進行寬泛理解,并對ICSID管轄采取全面同意附加重大例外式,從而保護我國海外投資者的利益。
注釋:
①項寧,《從征收條款看 NAFTA 環(huán)境管制與投資保護問題的沖突與協調》,碩士學位論文。
②徐崇利《環(huán)球法律評論》,2008 年第 6 期,第 29 頁。
③已經簽署的10個自貿協定,分別是中國與東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蘭、智利、秘魯、哥斯達黎加自貿協定,中國大陸與香港、澳門的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以及與臺灣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參見中國自由貿易區(qū)服務http:///index.shtml
④http://morcom.gov.en/.subjcct/jwjjmyhzq/index.shtinl, 2001-11-08 。
⑤李紫芬,國際投資中的間接征收認定研究,碩士學位論文。
參考文獻:
【1】 王芳,《國際投資中的間接征收問題研究》,碩士學位論文。
【2】 項寧,《從征收條款看 NAFTA 環(huán)境管制與投資保護問題的沖突與協調》,碩士學位論文。
中國的資本回報率并不低于其他國家,近年來它反而在上升
“中國的投資太多嗎”?答案似乎是肯定的。中國的固定資本投資率(固定資本形成占GDP的比重)近年來已經超過了40%,這是一個世界記錄。美國的固定資本投資率只有15%,印度不到30%,即使是日本和韓國也從未達到過40%。不少中外評論家由此推斷中國投資太多。
中國的投資是否太多從理論上無法確定答案。一方面,中國仍然是一個低收入國家,人均GDP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資本與勞動力之比也遠低于發(fā)達國家。所以,中國的投資的潛在回報應該很高,大量投資并不太多。但另一方面,中國的投資回報受到其他因素制約,比如教育水平不高,技術較落后,制度不健全,它們限制潛在資本回報的實現,大量投資就會太多。
因此,要回答中國的投資是否太多,需要認真收集數據并對數據進行科學的定量分析。這不是根據若干常用數字或個別案例就可以簡單得出結論的。判斷投資效率的一個度量是資本回報率。資本回報率過低表示投資太多了,投資造成浪費;反之,資本回報率過高表示投資太少了,投資機會沒有被充分利用。兩者都沒有效率。
最近我與清華大學的白重恩教授和伯克利加州大學的謝長泰教授在美國《布魯金斯經濟論文》期刊2006年秋季號上發(fā)表了題為“中國的資本回報率”的論文(中譯文見《比較》雜志第28輯)。我們通過定量分析來回答兩個關鍵問題:第一,中國的資本回報率是否低于其他國家?第二,中國的資本回報率近年來是否在下降?我們的研究發(fā)現中國的資本回報率并不低于其他國家,近年來它反而在上升。因此,我們沒有找到中國在整體上投資過多的證據。
過去的研究只是抽取部分企業(yè),比如上市公司或規(guī)模以上工業(yè)企業(yè),所得結果不免有偏差。而我們搜集了至今為止所能公開得到的最好的國民經濟核算數據,仔細計算出了在1978- 2005年間涵蓋所有行業(yè)、地區(qū)和企業(yè)的資本回報率。
資本回報率的計算是用GDP中的資本收入除以全部資本存量,加上資本相對于產出的價格增長率,再減去資本折舊率。我們用兩種口徑來計算。第一種口徑使用固定資本形成(即不包括庫存的增加),所用的資本收入是GDP減去勞動收入(因此它包括了所有稅收以及土地收益)。第二種口徑在此基礎做出三項調整:首先把存貨計入資本,構成全部資本形成;其次在投資和產出中都剔除城鎮(zhèn)住宅部分,從而更準確地度量了生產領域;最后在資本收入中減去所有生產稅。這一口徑更接近企業(yè)投資決策時的考慮。
首先我們看中國的資本回報率的水平。依照兩種口徑計算的資本回報率分別在18%-27%之間和8%-12%之間(見圖)。第二種口徑與經濟學家估計一些發(fā)達國家的資本回報率時所用的口徑很接近。從美國、英國、法國、日本、意大利和德國2000-2003年期間數據中得出的資本回報率在7%-13%之間,而我們計算的中國資本回報率正在此區(qū)間內。所以中國的資本回報率并不低于這些國家。
論文關鍵詞 跨國企業(yè) 外資并購 反壟斷法
自中國加入WTO以來,國內市場不斷對外開放,外資并購國內企業(yè)已成為我國吸收外資發(fā)展經濟的一大趨勢,伴隨產業(yè)結構調整不斷深化,跨國企業(yè)并購已經成為很多企業(yè)實現總體擴張的重要方式。但外資并購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有效地引進了外資和國外先進生產管理經驗、對解決國內企業(yè)的現實困難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另一方面,外資并購會導致市場力量集中,達到一定的程度后會產生壟斷的危險。外資并購的效應分析表明,其最大的負面效應在于它可能導致壟斷,從而壓制東道國的幼稚工業(yè),控制東道國市場,破壞東道國的原有競爭秩序。因此,如何順應國際經濟發(fā)展趨勢,在保護國家經濟安全的基礎上更好地利用外資,采取相關法律措施有效地防止外資并購導致的壟斷是各國政府應重視的問題。我國第一部關于反壟斷的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實施,它的頒布對于企業(yè)的外資并購帶來的壟斷問題起到了重要的調節(jié)作用,但我國還需盡快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促進我國市場經濟平穩(wěn)有序地發(fā)展。
一、外資并購與壟斷基本概述
(一)外資并購概念外資并購實際上是外國投資者和與外國投資者具有同等地位的人,按照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實質取得境內企業(yè)權益的行為。豎我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暫行規(guī)定》把上述行為稱為外國投資者并購中國境內企業(yè),并把它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股權并購,另一種是資產并購。但是無論是哪種模式,其實質上都是外國投資者以及與外國投資者具有同等地位的公司、企業(yè)和個人,與我國境內企業(yè)或境內企業(yè)的股東之間的股權交易或資產交易。我國經濟法學界主流的觀點認為外資并購是指外國企業(yè)基于某種目的,通過取得國內企業(yè)的全部或部分的資產或股份,對國內企業(yè)的經營管理實施一定的或完全的實際控制的行為。
(二)壟斷的概念何為壟斷?美國反壟斷研究專家馬歇爾·C.霍華德進行“純粹壟斷”的分析,他指出,純粹壟斷是指某企業(yè)在市場上取得這樣的地位,由于某些實質的存在,使其他企業(yè)無法進入市場。豐純粹的壟斷僅僅是一種理論的模式,在現實生活中極少發(fā)生,一般為經濟學家所認可的壟斷是寡頭壟斷或者競爭壟斷。寡頭壟斷或者競爭壟斷指市場上的企業(yè)數量十分有限,或雖有較多的企業(yè)但是在這些企業(yè)中只有一家或者少數幾家企業(yè)占有較大的市場份額;在此情形下,雖然競爭依然存在但十分微弱和及其容易被限制、扭曲,少數企業(yè)可以憑借自己在市場的優(yōu)勢地位對市場的經濟運行進行干擾,其目的在于控制市場,獲取高額利潤。由此可見,壟斷一般定義為市場主體單個或者集體對市場的支配或控制。
二、我國外資并購的發(fā)展現狀
在國際范圍內,全球的跨國投資在數量和金額上基本保持迅速增長的勢頭,并在形式上也不斷創(chuàng)新和多樣化,國際資本間的流動日益頻繁。世界FDI(跨國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后半期出現突飛猛進地增長,而FDI的飛躍式發(fā)展是由M&A(跨國并購Mergersand Acquisitions)的劇增所帶來的。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亞洲地區(qū)的并購已經呈現出快于其他市場的恢復勢頭,尤其是中國將成為最具有成長性的并購市場。
我國自2001年以來,在政策上放寬外資進入的領域,隨著產業(yè)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yè)改革對并購需求的擴大,我國已被國際投資機構認為是亞洲最具潛力的并購市場。從達能收購哇哈哈,可口可樂收購匯源、凱雷并購徐工,到吉利汽車收購沃爾沃,中外企業(yè)并購的案例越來越多。根據商務部研究院對外投資合作研究所的研究,迄今為止,中國企業(yè)跨國并購的總成功率約為40%,高于全球;此外,多數并購發(fā)生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之后,并購成本比較低,交割后的整合總體也比較順利。我國吸引外資的方式已從多年來的“綠地投資”,即吸收外商直接來華設立企業(yè),向新的方式轉變。
三、外資并購對國內市場的雙重效應
(一)積極效應外資并購已經成為中國經濟發(fā)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外資并購推動了國有經濟的戰(zhàn)略性調整,事實證明,大量國有企業(yè)的改革迫切需要外資的推動,尤其需要擁有先進的管理技術和雄厚的資金的跨國公司的積極參與。其次,外資并購有利用于經濟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跨國公司的并購可以促進生產要素向更高的效益領域轉移,企業(yè)間優(yōu)勢互補能壯大其實力。最后,外資并購能完善我國企業(yè)治理結構,將國外先進的公司企業(yè)管理制度帶到中國,推動我國企業(yè)制度的創(chuàng)新。
(二)消極效應由于進行外資并購的多數是在市場中居重要地位的大、中型企業(yè),通過并購享有控制或壟斷地位,破壞公平競爭的環(huán)境,會不可避免地引發(fā)壟斷問題。其次,外資并購會在一定程度上破壞民族工業(yè)體系,抑制民族品牌的發(fā)展,使國內企業(yè)生存發(fā)展面臨嚴峻的挑戰(zhàn),甚至會威脅到我國的經濟安全。再次,外資并購容易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有些地區(qū)為獲得更多的外商投資,許諾給予外商豐厚的利潤和回報,這會造成地區(qū)間的無序競爭和國家財富的重大損失。地方政府為了吸收外資并購往往采取政府行為的資產剝離重組,但是剝離重組的標準不是按照資產的性質或者是生產經營的需要,而是為了使賬面報表顯示出良好的資產收率而人為地方分割剝離,但是資產評估時并沒有將剝離成本計算在內。同時,并購后由于外商取得了控股權,普遍不再使用原有技術,這樣就削弱了我國自主進行技術開發(fā)的能力,逐漸形成了對外國技術的依賴。由此造成企業(yè)獨立發(fā)展的空間狹小,發(fā)展后勁嚴重不足。
四、我國外資并購的反壟斷立法現狀
目前對于調整外資并購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主要有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合并與分立的規(guī)定,2006年所修訂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規(guī)定》,2007年8月正式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及2008年8月公布的《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guī)定》 等。
我國的反壟斷法律框架體系還有值得改進的地方。第一,目前我國內資和外資企業(yè)仍分別使用不同的法律體系,二者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在外資并購后,必然存在著內資企業(yè)和外資企業(yè)的性質上的問題,這個問題不僅涉及到新公司的稅收,而且涉及到新公司的監(jiān)管。第二,規(guī)制企業(yè)合并的現行法律法規(guī)中,僅僅對企業(yè)并購的程序性問題作了一些規(guī)定,而對企業(yè)合并規(guī)制的實體規(guī)定則只涉及到概念原則而已,沒有具體的標準和具體概念界定,這就很容易出現實際操作中無法可依的現象。豖第三,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相關的外商投資企業(yè)股權變更的規(guī)定,外國投資者也可以根據規(guī)定進行企業(yè)并購,但遺憾的是這些規(guī)定尚且不是統一的外資并購法律文件,僅依靠這些規(guī)定尚不能規(guī)范所有的外資并購行為。
五、完善外資并購反壟斷法規(guī)制
(一)確立合理的壟斷認定標準各國認定壟斷主要是兩種標準: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原則。本身違法原則可以表述為:某些市場行為,其本身即具有很明顯的壟斷性質,法律對此也有明文禁止規(guī)定,則該種行為一經被指控,即可判定為非法,無需再舉證說明此種行為的合理與否以及對市場競爭不良影響的大小。豗合理原則主要從壟斷行為是否構成了對競爭秩序的危害,主要從對競爭的限制、對消費者的利益損害和對公共利益威脅這些方面來考察。
(二)明確經營者集中的界定《反壟斷法》第27條規(guī)定了審查經營者集中需要考慮的因素,比如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等,同時商務部也就相關市場界定、經營者集中申報、審查程序等問題出臺許多細化規(guī)定,但對于市場份額的計算、市場集中度的計算以及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和技術進步影響的評判標準等問題尚無細化規(guī)定。立法機關有必要對“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標準開展釋法工作,既能夠幫助經營者對交易進行評估,又可降低執(zhí)法部門在實際行政執(zhí)法工作中的風險。
(三)完善申報制度我國對外資并購實行事前申報制度,建議實行該制度的同時,對規(guī)模較小的企業(yè)并購活動采取比較靈活的方式,在合理的范圍內允許其并購以后再補辦申報和登記,如此一來便于中小企業(yè)把握重要的市場機遇,及時適應市場需求,同時也可以減少反壟斷機構的監(jiān)管成本。
(四)完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反壟斷法》第31條作出對外資并購的安全審查規(guī)定。建議對于外資并購以后的企業(yè)的壟斷行為應進行實時監(jiān)控,同時還需建立并購以后的定期報告制度,規(guī)定并購后的企業(yè)定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其經營狀況、市場占有率等。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還需要定期對關系國家經濟安全的行業(yè)和企業(yè)進行市場占有評估,判斷是否對國家經濟安全造成威脅。
(五)完善申報豁免制度我國《反壟斷法》中規(guī)定了對經營者集中的豁免情形,但顯然不夠充分。因為擁有一定比例的表決股權或者資產確可以認定已經取得了控制,但應把法定取得“控制”和“決定性影響力”的情形都算入。另外,可借鑒歐美國家,把例外的情形擴展到其他方面去,例如破產清算中取得控制或決定性影響力、因死亡而發(fā)生財產轉移以及金融機構不以控制為目的的股票收購等情形,各種情況的細節(jié)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合理規(guī)定。
論文關鍵詞 經濟全球化 外資并購 經濟安全
一、經濟全球化下我國利用外資的狀況及存在的問題
經濟全球化,具體來說,它是指各國貿易、投資等經濟活動及其相關的生產要素跨國間自由流動的過程。 日本學者金子勝認為經濟全球化是“沒有冷戰(zhàn)的霸權主義”。 經濟全球化很顯著的特征之一是資本的跨國流動。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fā)展中國家,自改革開放以來,憑借顯著的發(fā)展勢頭、廉價的勞動力和豐富的資源等優(yōu)勢,一直是外資的青睞對象。尤其是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和加入WTO之后,外資更取得了長足迅猛發(fā)展。另外,為了開展對外貿易,促進國際投資,我國逐步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如對外貿易法、外資企業(yè)法、中外合資企業(yè)法中外合作企業(yè)法等。為了配合WTO項下法律文件的實施,并繼續(xù)貫徹積極、合理、有效利用外資的方針,我國分別于2002年和2004年頒布了新修訂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和《外商投資產業(yè)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及其附件。新《目錄》明顯加大了對外商投資的開放程度。然而,隨著我國外貿經濟的不斷深入發(fā)展,我國外貿立法的相關缺陷也開始暴露出來了。這主要表現在我國當前相關法律體系存在的“短腿”現象,即一條腿長一條腿短,促進外商投資尤其是促進外商直接投資的法律法規(guī)比較完善了,可是維護我國經濟安全和經濟主權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亟待完善。如此,在外資大舉進軍國內市場的狀況下,未免會倉促應戰(zhàn)。這在下文闡述的外資并購中,開始顯現出來。
二、外資并購對我國經濟安全的威脅
國家經濟安全是指政府意義上的國家其經濟管理職能上的穩(wěn)定而沒危險的狀態(tài)。特指經濟全球化時代背景下,政府意義上的國家履行其經濟職能時,克服來自國際層面的危機,以保證發(fā)展為目標的一種穩(wěn)定而有序的狀態(tài)。
(一)外資并購對我國經濟安全威脅的具體表現
首先,打壓國內企業(yè)遏制民族工業(yè)的發(fā)展。外資企業(yè)并購國內企業(yè)的方式主要是間接并購和直接并購,而直接并購對我國經濟安全的負面影響更大。實力雄厚的跨國公司對我國企業(yè)的收購,熱衷于控制市場影響力高的龍頭企業(yè)和著名商標。將這些企業(yè)控制住的目的,往往是獲得其核心技術以提高他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同時,利用自身巨大的品牌優(yōu)勢、雄厚的資本實力、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水平對我國其他企業(yè)開始進攻,搶占市場份額,進而遏制民族工業(yè)的發(fā)展。
其次,控制民族品牌趕殺同行競爭者。民族品牌不僅對我國市場經濟做出了卓越貢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提升民族凝聚力。民族品牌尤其是電信、能源等,關系著國民經濟的命脈,更是經濟安全的脊梁。其他民族品牌,諸如飲食衛(wèi)生等則關系著民眾的身體素質。外資并購使不少民族品牌消失,如“潔花”被“海飛絲”、“飄柔”取代,“美加凈”被美國“莊臣”取代。 民族品牌往往具有良好的知名度、成熟的購銷渠道、先進的核心技術與強大的創(chuàng)新能力。民族品牌的丟失,損失的不僅僅是一個企業(yè),更是失去丟失市場競爭的主動權,進而威脅到國家相關行業(yè)的發(fā)展進程,損害國家經濟安全。
再次,進行市場和行業(yè)壟斷。外資控股并購最大的負面效應在于控制我國市場,取得行業(yè)壟斷地位。近年來隨著外資進入速度加快我國局部領域已經形成了外資相對或絕對壟斷的趨勢。
(二)外資并購威脅我國經濟安全的具體原因
首先,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外資企業(yè)法》及《公司法》、《反壟斷法》等涉及外資并購與國家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然而,隨著并購之風愈演愈烈,我國關于安全審查的法律法規(guī)卻發(fā)展滯后了。主要表現在:規(guī)定過于原則化、立法層次低等問題。
其次,地方政府保護國有資產的意識淡薄。當前,我國政府及相關部門國有資產的保護意識還不夠。很多政府為了發(fā)展當地經濟對吸引外資很上心,并積極制定地方規(guī)章來給予外資企業(yè)以優(yōu)惠,將本地具有比較優(yōu)勢的產業(yè)、具有壟斷資源和規(guī)模經濟的大型國有企業(yè)列為地方政府招商引資的重點。地方政府除了在土地、稅收優(yōu)惠政策方面競相攀比外。甚至動用行政手段為外資收購敞開大門。然而政府容易忽略對企業(yè)品牌的估價和對企業(yè)擁有的無形資產的合理評估。因此,外資企業(yè)并購國內企業(yè)時,有相當一部分企業(yè)未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這就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損害了國家利益。
最后,缺乏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在開放條件下,維護國家的產業(yè)安全,最根本的是要不斷提高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我國在自主創(chuàng)新方面存在很多不足,集中表現在缺乏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
三、我國安全審查的現狀、問題
(一)我國外資并購領域的國家安全審查現狀
我國在安全審查方面有了一定的突破。首先,明確了國家安全審查的受理機構。《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的規(guī)定》將我國的審查機構定為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其次,提出了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的反壟斷調查標準?!蛾P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的規(guī)定》第51條規(guī)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應就所涉情形向商務部和國家行政管理總局報告:(1)并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營業(yè)額超過15億元人民幣;(2)一年內并購國內關聯行業(yè)的企業(yè)累計超過10個;(3)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20%;(4)并購導致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達到25%。最后,規(guī)定了相應的審查程序?!蛾P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的規(guī)定》第52條對審查范圍、審查標準、審查程序和期限均作出了規(guī)定。
(二)我國國家安全審查存在的缺陷
(1)規(guī)定過于原則化?!斗磯艛喾ā分挥械?1條原則性地提到了國家安全審查,并未規(guī)定具體如何操作。《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的規(guī)定》也存在著同樣的問題。比如外資并購中只規(guī)定了涉及重點行業(yè)、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號的境內企業(yè)實際控制權轉移的情形。另外,也沒有對國家安全審查的具體部門和工作程序做出規(guī)定。(2)立法層次普遍低。關于國家安全審查方面的規(guī)定多出于部門規(guī)章,法律效力低,權威性不夠。比如,《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的規(guī)定》中雖然明確提出了外資并購須經審批的情形及審批機構商務部但此規(guī)定由國務院部委權威性不夠。再次,相關法律的用語也不一致?!斗磯艛喾ā分惺褂玫氖菄野踩珜彶?,而《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的規(guī)定》中使用的是國家經濟安全審查,國家安全和國家經濟安全的概念首先需要統一。(3)審查標準過于模糊。不管是國家安全還是國家經濟安全,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都沒有給出定義或范疇。雖然大多數國家借如美國,都故意對“國家安全”不作出明確定義,以便賦予本國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使本國政府有足夠的理由來判斷一項并購交易是否需要適用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但是,這些國家大都會給出一個總的指導原則,將“國家安全”或“國家經濟安全”歸結為“重大的”、“根本的”“國家利益”、“國家經濟利益”或“國家安全利益”,并相應給出審查時的考慮因素。
四、完善我國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制度的建議
(一)審查主體
按照我國現有法律的規(guī)定,外資并購的審查主體是商務部但涉及金融并購的離不開財政部和銀監(jiān)會涉及國企并購的離不開國資委涉及上市公司的離不開證監(jiān)會。實際上對外資并購的審查處于多頭管理階段。因此如何協調審批效率與審批事項的多樣性是我們確定審查主體時必須解決的問題。鑒于中國目前多部門監(jiān)管外資的客觀現實,建議成立統一的的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委員會,負責對重大外資并購項目進行審查。在這一方面,我國已經積累了一些相關經驗。例如,成立的用于專門負責反壟斷工作的國家反壟斷委員會。首先,由于該機構地位高權威高,能夠保證國家整體利益優(yōu)先原則,避免地方干擾。其次,因為該機構需要鑒別以并購方式進入我國的外資是否會危害到國家安全,還需要多部門密切合作,由其需要國家反壟斷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的密切溝通與合作。
(二)審查標準
首先要明確對外資并購進行國家安全還是經濟安全審查;其次審查的具體標準是什么?我國應建立外資安全審查機制。我們要在立法中明確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的具體標準。雖然各國對國家安全沒有一致的標準,但外資并購的對象是形成各個產業(yè)的單位——企業(yè),我們可從被并購企業(yè)的角度來設定標準??梢再x予我國政府以合理的自由裁量權,根據個案的情況向有必要的靈活度,以滿足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
(三)審查程序
我國可以將對外資并購的國家安全審查分為申報、通報、初審、調查和總理決定等部分。我國應要求涉及國家安全的并購的中外各方主動地向我國的國家安全審查機構進行申報,如果沒有申報,審查機構的各組成部門也可以主動要求委員會對并購進行審查。經審查,如認為有必要,則進行進一步的調查。調查結束后,委員會向總理提出報告和建議。同時,整個審查程序要有明確的期限限制。
一、概述
所謂市場分割就是市場間的流通障礙和差異及其導致的同質產品在不同市場的各種差異。人們最初認識市場分割是在產品市場上,產品在各市場間的流通障礙形成了產品市場分割,市場分割反過來導致同質產品在不同市場的差異。隨著國家間資本項目往來的加劇增長,人們發(fā)現國際資本流動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障礙,如交易成本、信息成本、法律限制等,這些障礙導致了國家間資本市場的分割。資本市場分割首先帶來的是企業(yè)融資渠道的局限,這促使企業(yè)采取一些可以有效減少與資本市場分割相關的負效應的融資策略。企業(yè)證券在國外市場上雙重上市就是策略之一(StapletonandSubrahmanyam,1977)。但是采取這些融資政策,會帶來資產價格的重新調整以及一系列相關的問題,即出現雙重上市公司在不同分割市場上市的股票價格違背一價原則的現象以及分割市場的回報與風險也表現出不同的變化規(guī)律。這些問題是傳統的經濟、財務理論所不能解釋的。
資本市場分割所帶來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它減少了國外投資者通過分散化投資組合所帶來的好處,導致投資者福利降低。其次,它抑制了國內投資者的投資渠道,影響了企業(yè)的發(fā)展。最后,由于阻礙了國際投資,也必然推遲國際化的進程,抑制一國經濟的發(fā)展。當然,我們所說的弊端是籠統的概念,市場分割給各市場帶來的具體影響是多方面的,需要細致的分析。隨著各國市場的國際化或者國際市場的一體化,市場分割現象應該會逐漸減弱,各種經濟組織和經濟聯盟的建立標志著產品市場和貨幣市場已開始走向整合。但資本市場的整合比較滯后,這是因為資本項目對一國經濟的沖擊較大,各國都需慎重考慮。目前許多證券交易所都在商討聯合的戰(zhàn)略,這是世界資本市場整合的開端。
研究資本市場分割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首先是導致市場分割缺陷的原因以及市場分割的檢驗;其次是市場分割給各市場的投資所帶來的影響;最后是市場分割的消除。早在1970年代就有經濟與財務學家在研究國際資本市場結構和國際投資的時候提出資本市場分割的問題。研究表明資本市場的分割主要體現在股票市場上,因為股票市場是資本市場最重要的部分,而且最容易得到檢驗。
二、相關領域理論背景與研究成果
從狹義來看,股票市場分割是僅僅由股票的投資限制(investmentbarriers)或所有權限制(ownershiprestriction)以及股票市場間的物理差異所造成的。這種市場分割我們把它稱為“硬分割”。股票市場的投資限制有多種形式,但最主要有:(1)本國政府限制外國投資者進入本國資本市場;(2)限制本國投資者進入國外證券市場;(3)限制外國投資者持有本國企業(yè)證券的比例。其它還包括限制外國投資者將資本和紅利輸出國外的自由度,等等。在資本市場分割的研究之初,所有的理論經濟模型都建立在投資限制造成的硬分割基礎上。按照前兩種投資限制程度的不同,硬分割又分為三種狀態(tài):處于兩個極端的完全分割、完全整合與處于中間狀態(tài)的溫和分割(mildsegmentation)或部分分割(partiallysegmentation)。Errunza和Losq(1985)最早完整地提出這三種分割的狀態(tài),并在三種狀態(tài)連續(xù)的市場基礎上,建立了溫和分割下的均衡模型。在他們之前也有許多論文建立市場分割的均衡模型,但都沒有像他們那樣做出連續(xù)市場結構的分析。如在經常被引用的Adler和Dumas(1975)的論文中沒有指出既不是完全分割又不是完全整合的市場風險與回報的均衡關系。而Stulz(1981)在他的具有進入障礙的國際資產定價(internation-alassetpricingwithbarrierstoentry)模型中則沒有涉及一種特殊類型的資產,即那些能夠被各分割市場上所有類型投資者交易的資產。Errunza和Losq所謂的溫和分割指的是外國投資者能夠無限制地進入一國的國內證券市場,但國內投資者卻完全排斥于外國證券市場之外。這與國際市場的通常情況比較相符。許多相對缺乏資本,處于發(fā)展早期的新興證券市場如墨西哥、韓國、澳大利亞,允許一部分的國內證券在外國證券市場上市,或允許國外市場的特殊證券基金投資這些證券,但同時不允許本國居民投資外國證券。此外,第三種硬分割形式是所謂的“S約束”,即限制一個國外投資者所能投資國內企業(yè)或國內投資者所能投資外國企業(yè)的證券最高比例?!唉摹笔菄鴥然驀馄髽I(yè)的流通股數,它也是常見的硬分割形式。Eun和Janakiramanan(1986)推導了一個在“δ約束”下,即為國內投資者投置了國外證券最高投資比例情況下的封閉形式估值模型。這種資本控制的例子可以在芬蘭、印度尼西亞、馬宋西亞、墨西哥、菲律賓、新加坡、泰國等的股票市場上找到。當然,投資限制的各種形式有可能同時出現在一個國家的股票市場上。
在早期建立的一系列模型基礎上,1980年代以后,對市場分割的研究有以下三個發(fā)展趨勢:一是經濟學家和財務學家研究的重點開始放在實證方面。用建立的模型實證檢驗各國市場問的分割程度和分割特點。二是理論和實證研究的主體都放在雙重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因為雙重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分割市場上的價格、回報和風險特征是股票市場分割的直接體現。除此之外研究的主體還包括各種能在不同市場融資的權益工具,如ADR、GDR等,它們的實質與股票相同。三是經濟和財務學家在對雙重上市公司價格差異的實證過程中發(fā)現了許多硬分割以外的分割因素,這些因素并不是分割市場間的法律、制度、政策、成本等物理障礙,而是一些由主觀因素所導致的市場障礙和差異,如市場間的信息不對稱、流動性差異、投資者偏好和心理的差異等,我們把這些因素稱為“軟分割”。根據這三個發(fā)展趨勢特征,我們可以沿著兩條線索來捕捉股票市場分割現狀及其整合趨勢的理論和實踐脈絡。一是看學者用什么因素和怎樣用這些因素解釋市場分割現象;二是看他們用這些因素解釋哪種分割現象,用哪種指標表現,這些指標包括價格、回報和風險。對于第二條線索只是一個方法問題,我們前面已經介紹過,早期的研究多注重“硬分割”因素,即投資限制、資本控制和成本的影響,而影響的指標往往是雙重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研究重點轉入實證后,發(fā)現的影響因素越來越多,研究的指標也開始多樣化,但主要的還是股票價格。這是因為:首先股票價格是均衡或定價模型的當然指標,符合傳統的經濟分析習慣;其次,價格是最容易觀察的指標,不含有經過處理的衍生信息。如Domowitz,Glen和Mahavan(1997)研究了墨西哥股票市場上由所有權限制所導致的市場分割與股票價格的關系。實際上,我們關注的是第一條線索,即哪些因素對分割市場上股票價格的變化產生貢獻?貢獻幾何?在這一方面許多人作出了自己的貢獻。Hietalalal(1989)認為β風險的差異可以解釋芬蘭市場上雙重上市公司國外上市證券相對國內上市證券的溢價。Stulze和Wasserfallen(1995)認為兩類股份的需求彈性是造成溢價的原因。Chuhan(1994)的調查發(fā)現,流動性問題和有限信息是投資于新興市場的兩個關鍵瓶頸。Nishiotis(1997)也發(fā)現流動性因素和信息因素對封閉式國家基金的溢價有解釋作用。Bailey和Jagtiani(1994)認為,外國投資者與國內投資者的信息不對稱,對于外國投資者來說,獲取大企業(yè)的信息相對于小企業(yè)更容易,因此,外國投資者更愿意支付較高的溢價投資大企業(yè)。同時他還發(fā)現相對無流動性的股票有較高的期望回報,并因此定價較低,以補償投資者所增加的投資成本。這是分割市場上的股票產生價格差異的原因之一。Domowitz(1997)提供的證據表明,對匯率風險的高厭惡度意味著較少的外國投資,也因此有較低的溢價。
總之,導致市場分割從而產生雙重上市證券在分割市場價格差異的因素很多,但什么是主要的因素?這些因素對差異的貢獻幾何?如何通過改變這些因素消除差異,從而整合市場?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問題。
三、中國相關問題的研究與成果綜述——中國股票市場的“疑惑”
1960年代以來,眾多新興資本市場的建立與發(fā)展,給國際資本市場注入了新的力量,也增加了資本市場分割的復雜性。特別是1990年代初建立并迅速發(fā)展起來的中國股票市場,由于其特有的股權結構、市場結構和投資者結構,使得對資本市場分割的研究由過去關注國家間關系又重新回歸到純粹的市場關系上來,因為,在中國國內就存在著至少三個分割的股票市場A、B、H股市場。由于中國的資本市場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市場,資本項目目前還不能自由流通,所以B股市場和H股市場就是中國公司利用股票融通外資和國外投資者利用股票投資中國市場的主要渠道。相對于世界上其他國家的股票市場分割來說,中國的股票市場分割無論從現象上還是理論解釋上都有其獨有的特征:
首先,中國股票市場的結構獨特,在中國境內就有三個分割意義上的獨立市場,三個市場間有嚴格的投資限制。A股市場的證券只允許中國居民用人民幣購買,不允許國外投資者介入。B、H股市場只供外國投資者交易,不允許國內投資者介入。但2001年初B股已部分對國內投資者開放。開放之前,A、B股市場之間,A、H股市場之間是完全分割的關系;開放之后,A、B股市場之間是部分分割的關系。這使得中國市場充滿了理論與實證研究的魅力。
其次,中國A、B、H股分割市場上雙重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回報、風險呈現出與國際上其他分割市場截然不同的特征與變化趨勢。我們注意到,在其他分割市場上,國內市場股票價格通常比國外市場股票價格低,即出現“溢價”現象。但在中國市場上,外資股市場上股票價格比相同公司國內A股市場上的價格要低,即出現“折價”現象。而回報與風險的特征與變化規(guī)律也與其他分割市場不同。Bailey(1994)早在中國股票市場建立之初就發(fā)現了B股相對于A股折價交易的現象。Fernald和Rogers(1998)更直接地提出同一上市公司的A、B股價格差異有悖于通常的理論模型和其他分割市場的狀況是一個“中國股票市場的難題”。
最后,與其他分割市場不同的另一個特征是對中國特殊市場分割現象影響因素的解釋。大多數研究者都認為,中國的現象難以解釋,但他們還是對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Bailey(1994)把它歸因于中國投資者缺乏投資替代品。Ma(1996)發(fā)現B股的折價與國內的p正相關。這意味著中。國投資者缺乏理性,追求風險。Fernald和Rogers(1998)用傳統的紅利折現模型分析這一現象,認為中外投資者之間的期望回報差異是主要的因素。Su和Tong(1999)則把H股和紅籌股納入分析范圍,認為解釋的重點在于中國市場上外資股的特殊地位。H、B、紅籌股市場的相互影響是折價的主要因素之一。他們還找到了中國投資者具有投機性的證據,這也對折價現象有解釋力。以上各因素僅僅是一部分,也許還有更多更重要的因素等待我們去發(fā)掘。
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對股票市場分割本身的研究,還是對中國股票市場特殊分割狀況的研究,都有許多尚待解決的問題值得深入地分析。更值得重視的是,中國已正式成為WTO的一員,面對嚴格的國際約束,中國市場的開放迫在眉睫,資本市場也不例外。怎樣才能在開放過程中,既享受消除市場分割帶來的好處又最大程度地維護國家和國內投資者的利益是我們關注的焦點。中國上市公司與資本市場是由原來計劃經濟改革而來,使得公共政策呈現不成熟和過渡的特征,與世界市場分割明顯。中國上市公司的A、B、H同股同權卻不同價、不同回報、不同風險便是證明。隨著中國加入WTO,中國資本市場的公共政策將面臨重大的調整。
四、股票市場分割消除的思路探討
1.股票市場分割消除的表現
表現一:既然雙重上市公司不同市場的價格差異是市場分割的表現形式,那么市場分割的消除也可以由價格差異的變動趨勢來表現。
表現二:不同市場的相關性也是市場整合的表現形式。
(1)兩個僅有地域差異而無其它差異的市場,其實是一個市場的兩個交易地點。
(2)兩個市場即使不同,但高度相關,投資者也不必要到遠離自己的市場持有證券(投資者的投資有地域偏好),只須在自己偏好的市場復制另一個市場的投資組合,就達到持有另一個市場的證券的目的了。
2.市場分割消除的方式
闡明消除市場分割的方式,還是要通過消除雙重上市公司不同市場的價格差異來說明。我們依照Errunza和Losq的分類方法將雙重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場劃分為合格證券市場與非合格證券市場。同時我們也將雙重上市公司的投資者劃分為局部投資者與全局投資者。合格證券是能夠由不同市場投資者購買的證券,不合格證券是限定市場投資者的證券,比如說,A股為不合格證券,它不允許國外投資者投資;B股為合格證券,它允許任何投資者投資。局部投資者對于固定的上市公司來說,是受投資限制的投資者,而全局投資者是不受限制的投資者。如我國國內的居民投資者,只能投資于A股,不能投資于H股(已經可以投資B股了),而外國投資者只能投資于H股,不能投資于A股,因此對于A、H股雙重上市的公司來說,沒有全局投資者只有局部投資者。而對于A、B股雙重上市的公司來說,國內投資者既能投資于A股,又能投資于B股是全局投資者,國外投資者不能投資于A股,只能投資于B股,是局部投資者。
消除市場分割可以結合市場分割的兩種表現形式,按兩條線索進行。第一條線索是通過直接套利消除。兩個市場如果有不受所有權限制的投資者,那么他們會對不同市場上同一公司股票的價格差異進行套利,套利的結果將軋平價差。因此,在有充分全局投資者的兩個市場,即使有價格差異,也不會是長期的。在這條線索上,有兩個方面可作文章:一是引入全局投資者,這與QFII、QDII的機制相符;二是引入合格證券,這與CDR機制相符??梢姷谝粭l線索解決的主要是硬分割中的投資限制問題。